色目人特權,漢族當奶牛,四等人制天怒人怨,大元滅亡歷史教訓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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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忽必列是一位非常有作為的帝王,但這是從蒙古貴族角度來說的。對漢族來說,他只是一位奴隸主。為籠絡漢奸勢力投靠,他搞起了「偽漢化」,統一全中國後,忽必烈凶相畢露,排擠漢臣,搞起了四等人制度。他厚待色目人,把漢族當奴隸,很快讓大元失掉了民心,大元只維持了87年便崩潰掉了,蒙古貴族也只好回到草原放羊去了……
一、忽必烈走「偽漢化」道路,騙取漢奸勢支持,奪蒙古汗位,征服全中國
1、忽必列採用「偽漢化」策略,奠定了他的政治基礎和軍事資本
成吉思汗雖然橫掃歐亞大陸,卻沒能滅掉宋朝。之後窩闊台汗、貴由汗、蒙哥汗等雖然屢屢發起對宋朝的騷擾和攻擊,但都沒有消滅宋朝。大宋雖然窩囊,但漢族一旦激起血性,團結起來,還是難以被征服的。蒙哥汗在攻擊合川釣魚城時,被大宋守軍的大炮擊斃,就是例證。
但是,幾代蒙古可汗做不到的,忽必烈做到了。忽必烈採取了不同的策略,漢化策略。但是,他並非真誠認可漢文化。他只是採取「偽漢化」的策略,以騙取漢奸勢力的效忠。他有三個漢奸重臣——劉秉忠、姚樞、郝經。對南宋的作戰方略、經濟政策、屯田措施等事,甚至奪取汗位、建立元朝,幾乎都是出自這些人的策劃。在他主持的漠南漢地後,十分注意招撫流亡農民,大搞屯田積糧並採取整頓財政措施。當時忽必烈愛說的話是「帝中國當行中國事。」。忽必烈的「偽漢化」策略,不僅為自己奪政奠定政治基礎,而且還奠定了物質基礎。除了漢奸知識分子外,象回回瞻思丁、威勿爾廉溪憲等接受漢文化很深的一些人也深受忽必烈的重用。因此,在忽必烈奪取汗位前十多年,他已經跳出了單一蒙古族的小圈子,逐漸成為懂得漢法的新型統治者,偽裝成代表各民族利益的總代表。
2、憑藉漢奸勢力的支持,忽必烈奪取汗位
1259年,蒙古大汗蒙哥被擊斃在釣魚城下。忽必烈成為擊斃蒙哥汗的直接受益人。按照蒙古習慣,阿里不哥應是蒙古大汗。但忽必烈卻憑藉「偽漢化」掙得的資本,爭奪了汗位。當時漢軍更成為忽必烈爭位的關鍵性力量,漢奸名臣史天澤、李璮、汪惟正、董文炳等均成為了忽必烈所依賴的重要力量。經過幾年的爭奪,忽必列打敗了阿里不哥。1271年,忽必烈改國號為元,定都大都(北京),從大汗成為皇帝,中國式的皇帝。
3、忽必烈繼續推行「偽漢化」策略,統一中國
忽必烈剛當上大元皇帝後,此時南宋未滅,為統一中國,他繼續採取「偽漢化」策略。與傳統的蒙古鐵騎採取武力征服和屠殺的方式不同,忽必烈積極爭取漢奸勢力的投誠,瓦解宋軍的抵抗勢力。投降的漢奸勢力,成為他最重要的政治軍事資本,進攻南宋政權。通過這種分化漢人貴族的方式,瓦解了南宋。南宋各漢奸權貴紛紛投降,只用十年時間,忽必烈就統一了中國。
二、征服全中國後,忽必烈凶相畢露,拋棄「偽漢化」,搞起了四等人制度
但是,忽必烈在統一中國後,凶相畢露,拋棄了原有的「偽漢化」道路,為維持蒙古貴族特權階層的利潤,強調蒙古本位,逐漸開始重用西域色目人為官,開始走上去中國化道路,甚至搞起了罪惡的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最早出自於1900年屠寄著作的《蒙兀兒史記》,後此概念被廣泛使用。大元將元朝人籠統劃分為四個群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蒙兀兒史記》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由於大元文化落後,因此四等人制度的實行雖然事實確鑿,但卻沒有成形的制度文件,對四等人的劃分也是非常模糊的。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劃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第三等漢人(又稱漢兒):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
第四等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漢人﹑南人絕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漢人。
四等人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二元化政策。忽必烈首創蒙漢二元化政治,直接製造出冗官的弊病。巨額俸祿直接侵吞了元朝本已虛弱的國庫。這方面元史專家李治安已經明確指出元朝滅亡的禍根在忽必烈時期就已經埋下。
三、五花八門的民族歧視制度
1、不平等的法律:漢人犯法重罰,刑不上色目人,色目人極為囂張跋扈
狹義的色目人指西域人,廣義的色目人也包括蒙古人(《至正金陵新志》中蒙古人被劃入色目人之中。《元典章》中,也有官員討論後認為蒙古人也屬於色目人)。
四等人制度集中表現為歧視性的刑法,主要有以處幾項:(1)《元典章》卷42《刑部·諸殺》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征燒埋銀"。(2)1272年5月,朝廷頒布了「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見《通制條格》卷27《漢人毆蒙古人》)。《元典章》卷43《刑部·諸殺二》記載:「凡殺人者雖償命訖,仍征燒埋銀五十兩。若經赦原罪者,倍之。」(3)《元典章》同一盜竊也,其一般法律,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而蒙古人犯者,不在刺字之條。色目人犯盜,亦免刺刻斷。至藩囚官強愎自用,輒將蒙古人刺字者,則杖七十七,除名,並將已刺字去之。(4)《通制條格》規定蒙古人毆打漢兒人,不得還報,指立證見於所在官司陳訴;如有違反之人,嚴刑斷罪。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導致直接後果,就是色目人囂張跋扈,肆意欺壓漢人和南人。導致大元很快民心盡失。
2、不平等的官員選撥制度:重用色目人,排擠漢臣
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貴族為統治廣大漢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漢族地主階級﹐但又要防止漢官佔據重要職位,遂用等級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勛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澤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鑄為丞相﹐其後即規定「不以漢人為相」。次於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擔任﹐一般不授與漢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少數世臣子弟。武宗時(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閥閱的蒙古人﹑色目人﹐其餘皆革罷﹔嚴禁漢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還原籍。
3、不平等的考試選撥制度,對蒙古人、色目人的特殊照顧制度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復科舉取士﹐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考試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蒙古﹑色目人初學漢文化﹐自然難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於科場的漢人﹑南人競爭﹐因而用民族等級制的限定來防止後者取得更多職位。
四、民族歧視大失民心,四等人制度天怒人怨,大元87年快速崩潰
1、為防止漢人造反,大元對漢人採取的種種防範措施
大元嚴防漢人掌握軍權﹐定製漢人不得閱軍數﹐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終元一代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元朝於行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皆置達魯花赤為首席長官﹐規定要由蒙古人擔任﹐若無﹐則於「有根腳」(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內選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罷冒任此職的漢人﹑南人,僅南方邊遠地區遇蒙古人不肯赴任時﹐才允許以漢人充任。據大德元年(1297)中書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
對漢人﹑南人進行嚴密的軍事防制。元統一後﹐即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亘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
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將漢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銷毀﹐中等賜給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庫﹐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無省﹑台﹑院官署的﹐由達魯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職者掌管﹔漢人﹑南人雖居職﹐但不得掌兵器。其後又規定了各路﹑府﹑州﹑縣捕盜應備弓箭的數量﹐仍命由當地蒙古﹑色目官員掌管。新附軍的兵器﹐平時皆存放庫中﹐有事時臨時關發﹐一旦軍事行動停止﹐仍歸庫存放﹐不得繼續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犬為獵﹐違者沒入家資。
2、伯顏將四等人制度推向頂點,防漢推至極致
到了伯顏時期,民族歧視制度更加過份,主要有以下制度:
(1)1335年11月,廢除科舉。
(2)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叉。此外﹐對漢人﹑南人祈神賽社﹑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評話等﹐都橫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們聚眾鬧事﹐而蒙古﹑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1337年4月規定:「禁漢人、南人不得持寸鐵」。宋濂《元史·卷三十九本紀第三十九》記載:「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
(3)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權衡《庚申外史》「至元三年」)。
(4)天下治平之時,台省要官皆北人為之,漢人、南人萬中無一二。其得為者不過州縣卑秩,蓋僅有而絕無者也。
3、忍無可忍漢人大起義,大元終於走向滅亡
至正元年(1341年),伯顏下台,脫脫上台,廢除伯顏弊政。但已經民怨沸騰,大元的崩潰已經不可逆轉。1351年5月,劉福通在潁州率眾起義,迅速攻克潁州城,點燃了元末農民大起義的烽火。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大元崩潰,蒙古貴族又重新回到草原放羊去了。
大鷹赤子之心:先天下之憂而憂。
堅持不易,我自己希望自己能夠堅持下去,若堅持不下去,請各位見諒。這篇特約評論員原創。請給原創者打賞,打賞請註明「特約」,大鷹將統計後轉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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