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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到元明清的人,請注意,出門請先辦好通行證

我以前介紹過唐王朝的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 過所之制始見於漢,魏晉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時最為完備。文章回顧可點這裡:你想穿越到大唐盛世?先辦好通行證吧

但到了五代時期,由於長年戰亂、制度崩潰,開始出現了「出入過所事,久不施行」的情況。很可能自此過所制度便作廢了,因為生活在南宋前期的洪邁說:「『過所』二字,讀者多不曉,蓋若今時公憑、引據之類。」可知,至遲在洪邁那個時代,宋人已經不知道「過所」二字究竟是什麼意思,作為一項社會制度的過所,顯然已經遠離宋朝人的生活太久了。

然而,宋朝之後,元明清三朝又都恢復了漢唐時期的過所制度,只不過將「過所」的名稱改成了「文引」、「路引」。

元朝中統五年(1264),中書省欽奉忽必烈聖旨:「諸斡脫商賈,凡行路之人,先於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招保,給公憑,方許他處勾當,若公引限滿,其公事未畢,依所在倒給。如管民官、軍官並其餘諸投下人員,若無上司文面勾當,欲往他處勾當,亦聽以次人於本處官司告給文引,經過關津渡口,驗此放行,經司縣呈押,如無司縣,於尉司或巡檢呈押。無公引者,並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戶亦驗引,明附店歷,每上下半月,違者,止理見發之家,笞二十七下。」 依此法令,凡商人、管民官、軍官及諸投下人員,如果出遠門,都需要辦理文引,連住店都必須勘驗文引。

至元二十三年(1286),由於「腹里州城諸投下官司信從人戶,以江南等處作買賣為由,濫放文引」,元廷又規定:「今後,諸人若因事或為商賈,前去他所勾當,經由有司衙門陳告,取問鄰佑是實,令人保管,別無違礙,方許出給差引,明置文簿銷照。」 可以看出來,元朝的文引制,與《唐律疏議》確立的過所制是大同小異的。

明朝的路引制度更加苛嚴:「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姦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 。出行路程百里以上,即需要辦理路引,這是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動管制。如果居民不帶路引、擅自出遠門呢?後果很嚴重,被官方發現、抓獲的話,輕則打板子,重則充軍、處死。懲罰之重,也是史無前例。

洪武六年(1373),常州府有一名居民,因「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來不及申請路引,結果途中被「呂城巡檢司盤獲」,「送法司論罪」 。還是洪武年間,一名被朝廷徵集到南京開胭脂河的工役,因「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竟然「分該死,莫為謀」 ,後幸虧有督工百戶向朱元璋求情,才免一死。成化末年,由於「京師多盜」,兵部尚書派官兵「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流動人口,「凡遇寄居無引者,輒以為盜,悉送系兵司馬。一二日間,監房不能容,都市店肆傭工,皆聞風匿避,至閉門罷市者累日」 。沒有攜帶路引的流動人口,都被當成強盜抓了起來。

當過刑部侍郎、御史官、巡撫、知縣的晚明大學者呂坤,曾設計了一款路引,叫做「遠行丁引」。這款路引登記的個人信息,絕對比今天的戶口簿都要詳盡:「照得本州縣衛所某百戶某人,年若干歲,身長几尺,無須微須,方面瓜子面,白色黑色紫棠色,有無麻疤。今由某處,前至某處,何項生理,家有父某人,母某氏,子某人某人,兄某人,弟某人。……右給付某處某人,准此。州押印,縣押印」。凡出遠門之人,都需向戶籍所在州縣的衙門申請遠行丁引;回鄉之日再將丁引繳還原發衙門註銷。若無丁引擅自出行,或者雖有丁引而「腳色不對」,則「所至店家鄰佑,或在官各色人等,(將其)拿赴所在衙門,即以奸盜押回原籍查究」。

清代的行政指南書《未信編》亦收錄有一份「路引式」,不過其券面登記的信息卻不如呂坤丁引之周詳,就不贅引了。

總而言之,當歷史發展到宋代時,隨著「唐宋變革」的完成,坊市制、夜禁制(這兩項制度我也介紹過)、過所制所代表的社會管制已經日益鬆動、逐漸消亡,可是到了元明清時期,這三項中世紀制度又都死灰復燃了。不能不說,這是歷史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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