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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之人都處以什麼極刑?

原標題:古代對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之人都處以什麼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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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沒有針對性。針對罪大惡極之人,中國古代衍生出一整套極刑。以防範他們的犯罪成本太低,對他們的處罰實在是太輕而犯罪不止!!!


我國歷史悠久,歷代王朝為了懲處十惡不赦之人,給後任者予以警戒,從而發明了好幾十種酷刑。現在我們就來盤點一下,古代是以哪些極刑來處罰這些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之人。


1

剝皮


第一種酷刑是剝皮,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抽絲剝繭一般把皮剝下來。犯人被剝的時候能清醒的感受到痛苦,一些受不了疼痛的犯人,皮未剝完之前就因為疼痛過度而死。所以剝皮堪稱十大酷刑之首。



明太祖朱元璋因為出身底層,年輕之時經常被貪官污吏欺負,所以他對貪官污吏痛恨異常,為了懲處貪官,他規定各地衙門都要建立剝皮場。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他頒布了《醒貪簡要錄》規定:官吏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楦草。剝皮場一般建立在地方各個府、州、縣、衛衙門左邊的土地廟,並在土地廟立柱,把剝下來的人皮用草填充,掛在立柱上。所以老百姓又稱土地廟為「皮場廟」;又或者把剝下來的皮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


朱元璋處死貪官的方法還有很多種,有凌遲、挑筋、梟首、誅族等。還有用開水燙、用鐵刷「洗刷刷」、抽腸、臉上刺字、割鼻子、閹割等,其目的就是為了讓為官者有畏懼之心,不敢太過魚肉百姓。


除此之外,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還允許百姓將害民貪官直接越級「綁縛赴京治罪」,如果各級官吏敢有阻攔的,則全家族誅。據記載:貴州黔陽縣安江驛丞李添奇,「恣意為非,貪污受賄,害民不止一端」,所以被百姓拿獲赴京,朱元璋了解案情後,當即命人砍去他的腳趾。



2


車裂


車裂之刑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六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匹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馬分屍,其慘烈程度無法直視。

戰國末期的秦國太監嫪毐因為淫亂後宮,犯上作亂而被秦始皇處以車裂之刑。秦末太監趙高也因為專擅朝政,陷害宗良、壓榨百姓,致使天下大亂,最終被秦王子嬰處以車裂之刑。



3


腰斬


腰斬一般是指使用刃利背厚、不易磨損,而且對殺人技術要求比較低的鍘刀行刑的酷刑。其主要方法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以便讓犯人忍受著巨大的痛苦之後才能斷氣。


秦朝時期的宰相李斯,在秦始皇死後攀附趙高、打擊異己、逼死公子扶蘇,害死名將蒙恬。但沒想到,他自己卻被趙高以謀反之名陷害,落得個被處以腰斬之酷刑,並夷三族的下場。


腰斬一般是指使用刃利背厚、不易磨損,而且對殺人技術要求比較低的鍘刀行刑的酷刑。其主要方法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以便讓犯人忍受著巨大的痛苦之後才能斷氣。


秦朝時期的宰相李斯,在秦始皇死後攀附趙高、打擊異己、逼死公子扶蘇,害死名將蒙恬。但沒想到,他自己卻被趙高以謀反之名陷害,落得個被處以腰斬之酷刑,並夷三族的下場。



4

凌遲


又稱「剮刑」,俗稱千刀萬剮;是指將犯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慢慢將犯人的身體切割、分離肢解而不讓其死去的一種酷刑。凌遲之刑始於五代,在明清時期發展到極致,在十大酷刑中,凌遲是明清時期的正刑之一,常用於懲處奸逆之犯。


明武宗時期的太監劉瑾,因為專擅朝政,貪贓枉法,魚肉百姓,搞得當時朝政混亂、民不聊生。最後被明武宗以謀逆之罪處以凌遲之刑,據說劉瑾被割3357刀,三天之後才割完,其慘烈之狀無法想像。



5


烹刑


指的是用鍋烹人的刑法,也稱湯鑊之刑。其方法是由劊子手或軍卒將犯人投放入如人高的大鍋,並點燃鍋下的柴薪進行烹煮,煮到骨肉分離為止,受刑者大多因燙傷及臟器衰竭而死。


唐朝武則天時期,酷吏周興因為貪贓王法、殘害無辜,經常用烹瓮逼供犯人,而被另一個酷吏來俊臣審問。來俊臣問周興「如果犯人拒不招供該如何是好?」周興當時不知道他已經被通緝,於是大笑說:「這好辦,把犯人放到瓮里,四周燃起炭火逼供。」於是來俊臣便如法炮製,命人將一個大瓮抬至周興面前,對他說:「陛下讓我來提審你,請君入甕吧。」最後周興也死於他自己常用的烹刑。這也是成語請君入甕的由來。



6

杖殺


也作「棰殺」,是指用重杖擊打屁股活活將犯人打死的一種行刑方式。杖殺在唐代最為盛行,在公元728年被正式定為正刑,運用極為普遍。唐代一般以施用杖刑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之刑。


除了以上最為殘酷的刑罰外,還有棄市、宮刑、斷椎等極刑用於奸臣逆賊等罪大惡極之人的身上。


小編列舉以上這些慘無人道的刑罰不是為了博眼球求關注,也不是說讓罪大惡極之流也試試這些極刑。只是想以此說明在封建社會講究人治,以剝削壓迫人民的時代,封建統治者為了能治理好國家,給黎民百姓一個安居樂業的環境,尚且懂得以重典、酷刑來懲戒貪官污吏。


如今我們這個講究法治,以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在懲處貪官、奸商方面是不是也應該施以重刑呢?如果繼續從輕處罰,那他們所貪污的錢財將會遠遠高於犯罪成本,如此一來,無疑是在鼓勵潛在的貪官、奸商們做出非法勾當、以危害社會。這對人民、對國家絕對不是一個好的風氣。



主編:齊愛民博士,二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核 | 張遠歡

編輯 | 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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