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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案例精選

反洗錢案例精選

一、腐敗洗錢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通報和反洗錢調查情況,腐敗洗錢活動方式不斷更新且更加隱蔽,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一般不使用本人銀行賬戶,多使用配偶、子女、近親屬或特定關係人的賬戶,或利用其它渠道獲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銀行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傾向於在中小型銀行開戶、散存、轉移贓款。

二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用於購置房產、購買理財產品等;將贓款用於資助子女出國留學、就業和生活資金;通過本人或親友設立空殼公司,偽裝成合法經營收入方式掩飾、隱瞞贓款性質。

三是資金交易途徑主要包括現金、轉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金融業務,也有銀證轉賬、銀保轉賬等購買證券基金、理財產品等,涉及與證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的資金往來,還有利用銀行保險箱業務,藏匿貴金屬和字畫。

四是資金交易用途常體現為工資、個貸還款、pos機消費、基金理財、保險費、購買房地產等。

五是受賄人在收受行賄資產後,為掩人耳目,授意行賄人幫助其將財產轉移、隱匿至他人名下,受賄人及其近親屬或關係密切人需要時直接使用,無須承擔風險,此類犯罪手法在近幾年才出現,其隱蔽性更強,給案件偵辦的調查取證工作製造了更大的困難和障礙。

案例: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某局局長梁某(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貪污公款並持有來源不明巨額財產,從2009年起,梁某將上述犯罪所得贓款交給其妻子王某管理。王某以親戚及朋友藍某、陸某等人名義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多家銀行開立16個賬戶,購買理財產品進行投資,理財本金共計人民幣2325.93萬元,理財收益累計256.65萬元。上述16個銀行賬戶均為王某代理開立或陪同賬戶持有人本人到銀行開立,全部銀行卡均由王某設置密碼並實際控制,賬戶內資金均非賬戶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某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額資金來源與性質,仍利用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戶,購買理財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決王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6萬元。

二、非法集資洗錢

非法集資洗錢呈現以下特徵:

一是房地產、養老、科技開發等非法集資傳統高發行業以外,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路借貸、小額貸款公司、藝術品收藏等成為新的高發領域。

二是犯罪分子不再單純以高息為誘餌,而是設立與金融機構名稱相近的空殼公司,並以類似的「金融」業務變相集資,極具欺騙性,參與集資人群從過去中低收入階層向公務員、醫生、教師等多個階層延伸。

三是利用職業融資團隊通過包裝企業、招募專業營銷人員、跨省異地設點等職業化運作方式開展非法集資,提取高額「提成」,資金鏈斷裂和風險跨區域傳導加速,法案周期縮短。

四是作案賬戶分工明確,收款賬戶「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吸收轉移集資款,中轉賬戶「快進快出、頻繁收付」過度分配集資款,返款賬戶「集中轉入,分散轉出」定期向投資者返本付息。

案例:2009年6月以來,黃某作為主要出資人,先後在福建省福州市和境外分別註冊成立天某集團等三家公司,夥同其他核心犯罪成員,在明知天某集團沒有其他盈利投資的情況下,大肆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池某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黃某組建的公司任職,在明知黃某等人以高息向公眾非法集資,並且無其他實際收益的情況下,仍提供個人名下2個銀行賬戶協助轉移非法集資犯罪所得資金人民幣5699.6萬元。

2015年9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黃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池某洗錢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三、毒品洗錢

毒品洗錢資金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現金交易形式居多,利用ATM等自助終端存取現金,在銀行臨櫃操作辦理業務較少,部分交易為支付寶、易付等消費類交易,涉案人在銀行無明顯的大額交易或頻繁交易。

二是不同類型毒品資金交易特點各異。大宗毒品交易一般會先通過銀行支付定金,再當面以現金結算餘款,交易金額在十萬至幾十萬、上百萬人民幣不等。零包交易控制的賬戶每天接受多個賬戶幾百、幾千元的小額轉賬或匯款,有時一天幾筆且時間不固定,到賬後立即取出。購買制毒原料的交易金額單筆大多控制在20萬元以內,規避銀行監控。

三是轉賬交易混合使用現金匯款、網上銀行、ATM等多種方式,且多借用他人銀行卡首付資金;資金交易時間常在晚上,資金交易對手賬戶主要為個人賬戶。

四是資金交易地點主要涉及雲南、廣東、廣西、河南、四川、江西、福建等毒品犯罪多發省份,資金流向多涉及雲南、廣西、廣東等地,收款重點地區是雲南的西雙版納、昆明、德宏、臨滄、瑞麗等地。

案例: 林某是汕尾博社制販毒案主犯之一,於2010年底開始販賣麻黃素。2011年底,林某用化名成立金某軒公司並通過該公司把2000萬元毒資用於民間借貸。2012年初,林某投資金某酒業公司和菲某酒業公司,分別由其兩個妹妹負責管理。之後,又以其妻子名義投資成立運某二手車行。林曉敏為林某堂妹,明知林某制販毒,仍進入其投資的金某軒公司任出納,負責該公司及其下屬的金某酒業公司、菲某酒業公司的銀行業務,提供本人銀行賬戶幫助林某掌管調配其投資公司的所有資金。2014年2月,林某在廣東警方「雷霆掃毒專項行動」中被捕,林曉敏發現自己多個賬戶被凍結,便立即將尚未被凍結賬戶中的115.8萬元轉移至男朋友和姐姐銀行賬戶中隱匿。

2015年9月11日,廣東省佛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曉敏涉毒洗錢案進行宣判,認定林曉敏洗去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四、詐騙洗錢

隨著銀行卡、ATM、POS機、網上銀行、網路支付等現代化支付手段的普及,一系列新型詐騙手段紛紛出現,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了巨大侵害。目前,詐騙洗錢有電信詐騙、銀行卡詐騙兩種類型,其特點如下:

一是電信詐騙持續高發。電信詐騙常利用冒充「公檢法」、網路購物、重金求子、假冒QQ好友、機票改簽、網路投資等手法實施。詐騙資金鏈條一般包括上游、中游、下游三個流轉環節,每一環節均對應一組個人賬戶。各組賬戶由詐騙團伙實際控制,數量較多,在不同時間段被用於資金流轉的不同環節,發揮不同作用。上游賬戶負責接收被害人資金,呈現分散轉入、集中轉出特徵,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資金來源多為中老年人;中游賬戶負責資金過度、拆分、轉移資金,呈現分散轉入、分散轉出特徵,轉出單筆資金多控制住1萬元以下;下游賬戶負責通過境內外ATM以每日最大額度取現,境外取現地點多為中國台灣地區及東南亞國家;而賬戶測試貫穿於三組賬戶使用過程,用於測試賬戶能否正常使用及網上銀行渠道是否暢通。

二是銀行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案件主要涉及銀行卡盜刷,其手法為非法複製被害人銀行卡實施盜刷,或非法竊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和手機信息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盜刷。此類犯罪手段網路化、結構團伙化、成員分散化程度高,整個過程屬於互聯網的非接觸性犯罪,團伙成員遍布各地,犯罪行為擴散快,案件偵辦難度大。

案例:2014年3月24日至4月18日,以中國台灣籍男子為首的約30人電信詐騙團伙在肯亞首都內羅畢設立詐騙窩點,對中國大陸居民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該詐騙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由專人負責電腦操作,通過系統設置,自動撥打大陸居民的固定電話,先有「一線」人員冒充郵政局工作人員,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於申辦信用卡並透支消費等為由,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後由團伙其他成員利用「國政通」查詢平台核查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並獲取被害人頭像,並通過虛假設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布帶有被害人信息的假「通緝令」,再由「二線」人員冒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人員以被害人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已被通緝為由,套取被害人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信息等金融賬戶信息。最後由「三線」人員冒充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以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資金清查以排除作案嫌疑等為由,誘使被害人轉賬或匯款至指定的銀行賬戶。其間,先後有14名被害人上當受騙,共計騙取人民幣951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於2014年5月至7月在福建、廣東、廣西、重慶、湖北等地將該詐騙團伙成員一一抓獲。2015年12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最終判決,認定陳某等16人詐騙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並分別處以罰金。

五、地下錢莊洗錢

我國地下錢莊主要有非法匯兌型和非法結算型

非法匯兌型地下錢莊往往與境外機構(如貨幣兌換店、匯款公司)相勾結,為客戶非法兌換外幣和跨境匯款,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三種。一是賬面對沖。利用本幣賬戶、外幣賬戶在境內外分別收付款,以對敲的方式實現貨幣跨境匯兌,不發生真正的跨境資金流。二是境外ATM取款。在境內開立多張銀聯卡,轉入人民幣資金,並通過境外ATM分散提取外幣現鈔。三是虛構貿易背景實施騙匯或直接把人民幣轉出境外。

非法結算型地下錢莊通過製造複雜資金交易,非法轉移與隱匿資金。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四種。一是在沿海地區招攬客戶,並通過控制的內陸省市賬戶過度轉移資金,呈現「沿海公司--內陸公司(個人)--沿海個人」的資金轉移路徑。二是資金交易多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劃轉,交易頻繁,交易金額巨大。三是賬戶過渡性明顯,資金快進快出,日均餘額很小甚至為零。四是資金經複雜劃轉後,多提取現金。

案例:唐某和鄺某均為中國澳門賭場洗碼人員,二人在廣東省珠海市多家銀行開立了多個個人賬戶,領用這些賬戶進行非法外匯買賣,主要方式如下:一是接受內地賭客匯來的人民幣款項,然後在澳門為賭客提供等值兌換後的港元賭資;二是先在澳門為內地賭客提供港元賭資,事後內地賭客再從國內將等值人民幣匯到二人在珠海市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上;三是內地賭客在澳門賭場贏錢後,在澳門將所贏的港元交予二人,二人再從其珠海市的個人銀行賬戶將等值的人民幣外匯至賭客的內地賬戶。

經公安機關查明,二人非法買賣外匯摺合人民幣1268,51萬元。2015年6月25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鄺某、唐某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3萬元,並處沒收非法買賣外匯資金人民幣1268.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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