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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德國的統治情況如何?

就西歐各佔領區的行政管理而論,德國人起先多少還假裝遵照海牙公約規定的原則辦事。拿他們後來採用的方法來看,這可能顯得很奇怪。誠然,他們甚至還說,由於他們同有關國家之間沒有簽訂正式和約,通常也沒有簽訂停戰協定,「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就「只得根據一般性的國際條約」,例如海牙公約,「來予以規定」。他們特別表明,按照海牙公約第四十三條,他們有權管理彼佔領國,因為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合法政權的權力一旦轉入佔領國的手內後,佔領國有權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恢復並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除遭到絕對的妨礙外,應尊重佔領區現行的法律。德國人爭辯說,這「對於改組公共生活並沒有加添任何障礙」,「只要沒有難以克服的阻礙橫插進來,行政機構就只要按照陸戰的法律辦事。」

後來,當他們違反海牙公約的行為變得盡人皆知時,他們就強詞奪理他說,自從1907年該公約簽訂以來,戰爭性質方面發生的變化已經使公約過時了。據某個作者說,雖然海牙公約的起草人認為戰爭主要是敵對的軍隊之間的衝突,僅僅偶爾接觸到平民,可是,「現代戰爭影響到全體人民和生活中的各個部門」。因此,佔領區民政當局的事務就變得比以前複雜了。他們現在必須處理各項行政問題,還必須干預平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因為這次戰爭是總體戰爭」。然而,甚至德國人也看得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論並不足以說明1939年後德國大規模并吞別國的領土是正當的。為了掩飾德國政策的這一方面,他們於是說,「行政工作從一開始就沒有把這些地區看作是海牙公約所指的『佔領區』,儘管其他(包括『非西方的』)地區的佔領政權基本上是以海牙公約的軍事佔領原則為根據的。」

這種議論似乎提出:就連東方地區的行政管理也是遵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如果我們也是這麼個提法,那就完全忽視了德國在那個地區為佔領政策規定的目的。例如,據官方宣稱,在總督轄區,德國人佔領的目的是:

一、盡最大可能,增加和掌握農業生產,以便確保德國人民的糧食供應。對從事重要的戰事工作的當地人民,能有足夠的糧食配給,並把多餘部分運交武裝部隊和德國本土;

二、使當地的勞動力完全從事於重要的戰時工作,並把這項工作不需要的勞動力交由德國支配;

三、普遍增加這一地區內的日耳曼成分,特別是重新分配居留地並從其他地區遷入日耳曼人,以加強東方邊境地區;

四、確保總督轄區成為運往東線物資的轉運地帶;

五、從當地居民中招募兵員同布爾什維主義作戰。

顯而易見,這樣一套計劃制定出來後,國際法的原則必然被置諸腦後。因此,到了對蘇聯被佔領區進行掠奪時,試圖「依法」實行統治的偽裝不久便脫下了。在這裡,據稱「由於蘇聯已經瓦解,德國為了當地人侵的利益,有義務行使政府的所有權力和其他主權」,所以海牙公約的規定不可能同這有任何關係。因此,「凡是德國行政機構認為在執行這項全面的任務時是必要的和合適的種種措施」,都是可以容許的。

納粹的佔領絕對不是什麼好事,這點不僅僅是對猶太人而言。

丹麥人過得很好嘛?

儘管德國人十分重視使被佔領國家的法律與司法制度同納粹的政治與思想目標協調一致的工作,但是他們不久便開始主要依靠恐怖政策,而不是依靠合法手段去對付反對新秩序的人。例如,以丹麥而言,只有113名抵抗運動的成員是經過軍事法庭的判決而被處死的,可是至少有

797人是在德國當局乾的「清剿」或「報復」的屠殺和其他恐怖行為中被殺害的。不同的因素促使德國人逐步拋棄了「合法」的假面具。一個因素是法院——包括佔領後設立的正式德國法院和為了應付特殊的緊急狀態而設立的軍事法庭——不能應付當地的抵抗運動,尤其是1941年對俄國發動進攻後由共產黨所鼓動而組織起來的抵抗運動。另一個因素,也許是更為重要的因素是,希特勒本人極其反對利用法院去對付佔領區內的抵抗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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