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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水中健身操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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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推動我國水中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在組織我國水中健身操專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協會制定了《全國水中健身操競賽規則》(2018年修訂版),該《規則》將在2018年11月3日至4日在無錫舉辦的「第10屆全國水中健身操比賽」上使用。

詳見中國游泳協會官方網站:SWIMMING.SPORT.ORG.CN或中國冬泳官方網站:WWW.CHINAWS.ORG.CN

全國水中健身操競賽規則

(2018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一、宗旨

通過競賽槓桿的示範作用,推動水中健身活動在大專院校、健身場所、游泳場館及俱樂部普及與開展,促進全民游泳健身運動的發展。

二、目的

1.為水中健身競賽提供統一的規則。

2. 為裁判員公正、準確地評判提供依據。

3. 為參賽者提供訓練和比賽依據。

第二章 比賽通則

一、比賽項目

1.徒手集體規定動作操。12個規定動作中(見附件1),至少使用8個,按順序編排成套路。每個動作至少重複4次,水下動作累計時間不少於2分鐘。

2.雙人操。包括棒操、打水板操、劃手掌操或阻力手套、浮力啞鈴操和浮力腰帶操。每人必須使用器械,且器械在水下的時間累積不少於1.5分鐘。

3.集體操。包括棒操、打水板操、劃手掌操或阻力手套、浮力啞鈴操和浮力腰帶操。每人必須使用器械,且器械在水下的時間累積不少於1.5分鐘。

徒手規定動作為必報項目(集體)。每個項目必須使用不同的音樂,每隊可以在上述項目中選擇4個項目參加。

二、 比賽組別

1.學校組。分為體育院校組、普通高校組、中學組和小學組。分為雙人操和8-12人集體操。

2.成人各組。分為雙人操和8-12人集體操。

3.年齡規定

(1)18-35歲組。成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允許1-2人年齡超過35歲。

(2)36-50歲組。成員年齡在3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允許1-2人年齡超過50周歲。

(3)50歲以上組。所有成員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上。

三、出場順序

比賽的出場順序在賽前技術會上通過抽籤確定。

四、比賽場地與設備

1.泳池,比賽可在50米或25米標準泳池中進行。

2.比賽區域,在池中20米長20米寬的區域內進行比賽。

3.水的溫度,水溫27-30℃,比賽水深為1.0-1.4米。

4.比賽須配備音響設備,可使用分貝儀,以監測和保證每隊伴奏盤音強平均聲壓級在90-100分貝內。

5.比賽需配備攝像設備。

五、成套動作時間為3分±10秒。

六、比賽音樂

參賽隊自備音樂盤。

1.成套動作音樂允許有2×8拍的前奏,音樂的速度為108-132拍,音樂

的強度在90-100分貝內。

2.音樂前的空白時間不能超過5秒,音樂結束後應有20秒空白。

3.計時應以伴奏開始和結束為準,不包括提示音。整套動作要求在水中開始和水中結束。

4.每一套動作的錄音盤,必須清楚的標明音樂的時間、比賽項目、參賽隊名稱。

5.參賽隊指定專人在第一次練習前,聯絡放音員並接受審查音樂盤。

6.抽籤號確定後,填寫音樂盤登記卡,交放音組。

七、比賽服裝

1.男子須穿泳褲,女子須穿連體式泳衣。

2.各參賽隊須帶泳帽。

3.參賽隊可以統一穿水中健身鞋或赤足。

4.領操員須著健身服、運動服和運動鞋。

八、裁判職責

1.總裁判和副總裁判

(1)總裁判在組委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全體裁判員的工作,明確各裁判員的職責和任務,並組織裁判員進行裁判實習和總結。

(2)總裁判應嚴格執行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並可決定規則中未詳盡和沒有明文規定的問題,但不能修改規程和規則。

(3)總裁判應於比賽前檢查場地、器材是否符合規則的規定。

(4)總裁判可隨時干預比賽,以保證規程和規則得以執行,有權裁定有關比賽進行時的各種異議。

(5)總裁判為保證競賽順利進行,可隨時指派替補裁判員上崗工作,在必要時有權撤換不稱職的裁判員。

(6)總裁判根據自己的觀察或其他裁判員的報告,有權取消犯規運動隊、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和錄取資格。

(7)各項、組的比賽成績須經總裁判簽名。

(8)副總裁判協助總裁判工作。總裁判、副總裁判可輪流擔任各場比賽的執行總裁判,履行該場比賽總裁判的職責。

(9)按照本文第四章各款,對比賽中出界、時間和有關紀律等問題進行扣分。

2.編排裁判組

(1)編排裁判組設5名裁判,其中1名任組長。

(2)組長在賽前組織裁判員認真學習規則和規程,統一裁判尺度,並進行

賽前實習。

(3)編排裁判組評價動作編排的健身價值和藝術價值,包括音樂伴奏和動作編排(規定動作是否符合規則、徒手動作的選擇,器械動作的選擇,健身性、科學性、有效性、一致性、多樣性、創新性)。

3.完成裁判組

(1)完成裁判組設5名裁判,其中1名任組長。

(2)組長在賽前組織裁判員認真學習規則和規程,統一裁判尺度,並進行賽前實習。

(3)完成裁判組評價動作的完成情況,根據動作完成的準確性、動作幅度、

動作速度和力度、利用水的程度、美觀程度、同步情況等,對偏離健身性、完美完成的所有動作錯誤給予減分。

4.其他裁判

(1)檢錄員

2-3名,按照參賽順序表、及賽前確定的準確時間進行2次檢錄;聽從總裁指導(檢錄員用表略)。

(2)記錄員

2-3名,抽籤後出印、發放比賽順序表;計算各隊各項比賽最後得分,填寫成績統計表;經總裁審後,錄入電腦程序並出印、發布、發放成績單。比賽結束後編輯印製成績冊。

(3)計時員

2名,負責記取各隊比賽的時間以及手臂或器械在水中動作的時間,若有犯規,及時報告總裁判。

(4)放音員

1-2名,負責報到後各隊音樂盤的審查和試盤;負責按順序表播放比賽音樂;負責與承辦地音響師等聯絡,保證賽前相關器材、人員到位。

(5)宣告員

1-2名,負責根據總裁判的指令和競賽規則、規程編寫播音腳本,經總裁判審核後按腳本在比賽開始及過程中介紹裁判員、運動隊出場;介紹比賽項目、分組順序、各隊隊員、各隊得分、名次及團體總分等內容;介紹水中健身活動。

九、仲裁

1.仲裁人員由中國游泳協會選派,人數為奇數。

2.申訴: 參賽者應遵守本規則, 服從裁判,服從組委會安排。比賽現場如需裁決的問題,由參賽隊指定專人向仲裁提出申訴。

第三章 編排裁判評分標準與辦法

編排分總分為10分。(見附件2)

一、 成套編排

1.動作編排的設計應伸展、有動感。

2.合理利用水的特性,以肢體和器械在水面下的動作為主,徒手項目上肢在水中和水下的時間不少於2分鐘,器械項目器械在水中和水下的時間不少於1.5分鐘。不符要求扣0.20至0.50分。

3.動作內容應體現水中運動的健身性、均衡性、多樣性與連接性,同一造型的水面上動作不得超過15秒。不符上述要求扣0.20至0.50分。

4.開始和結束動作必須在水中完成。只允許在開始和結束時出現托舉動作,但被托舉人的膝關節以下部位不得露出水面。不符上述要求扣0.20分。

5.一套動作中,從開始到結束依次動作不得多於2處,每處停頓時間不超過10秒。不符要求扣0.10至0.20分

6.不允許將頭潛於水下、倒立或拋接動作,不符要求扣0.30至0.50分。

7.合理使用比賽場地,場地與空間使用不充足,以及隊形(集體項目)變化不足8次。扣0.10至0.30分。

8.規定動作少做一個,扣0.20分。未按順序編排,扣0.1分。

二、音樂的選擇和運用

1.音樂的選配應有利於表現參賽者的個性特點與技術風格,不符要求扣0.10至0.30分。

2.有音樂的配合下完成動作時,不要在整套動作中喊節拍,可以有單個節拍的提示,強調音樂配合完成動作。不符要求扣0.10至0.20分。

3.動作與音樂的配合應一致。不符要求扣0.20分。

第四章 完成裁判評分標準與辦法

完成分總分為10分。(見附件3)

1.動作展示體現自信力、感染力,不符合要求扣0.10至0.30分。

身體姿態在水中要有控制能力,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2.水中動作徒手、器械動作與水充分有效結合,避免抹水、躲水動作出現,不符合要求扣0.20-0.50分。

3.動作完成時應展現動作的爆發力、耐久力,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4.規定動作完成時應規範、準確,嚴格按規則要求完成,不符合要求扣0.20分至0.50分。

5.動作完成時應輕鬆流暢,完成規定動作時,動作熟練且無漏做動作,漏做一個動作扣0.10至0.20分,順序顛倒扣0.10分。

6.同步性:集體動作整齊、一致,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7.隊形:隊形變化清晰、流暢,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8.器械脫手,每次扣0.30分。

9.出界,扣0.20分。

第五章 總裁判評分

總裁判分為10分(見附件4)

一、音樂

時間不足或超過規定時間,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二、參賽隊服裝儀容

參賽者服裝不符合規定、佩帶危險或不健康裝飾物,扣0.20分。

三、參賽隊紀律

1. 參賽隊接到指令後才能入場,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2. 參賽隊拖延入場,扣0.20至0.50分。

3. 參賽隊不得在比賽場地內做準備活動,不符合要求扣0.20分。

第六章 評分與成績

一、評分分值

1.編排裁判員0.00分至10.00分。每種失誤累計減分不超過2分。

2.完成裁判員0.00分至10.00分。每種失誤累計減分不超過2分。

二、評分計算

編排分 (最高10分): 去掉1個最高、1個最低分,其餘3個分的平均值為所得分。

完成分(最高10分): 去掉1個最高、1個最低分,其餘3個分的平均值為所得分。

三、最終成績

編排分、完成分和總裁判評分之和。

第七章 紀律與處罰

一、裁判員

1.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按時報到並按要求參加學習、實習、會議等活動。

2.未經組委會同意,不得擅自向參賽隊泄露不應公開的內容。

3.秉公執法,不得接受參賽隊宴請或禮物。

4.違反裁判紀律者,取消裁判資格,所有經費自理,並將處罰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

二、參賽隊

1.裁判示意後1分鐘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2.拒絕領獎者,取消其所有比賽成績與名次。

3.檢錄2次未到者,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4.不遵守大會有關規定、干擾比賽者將視情況給予警告、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附件:

1.徒手規定操

2.編排裁判評分表

3.完成裁判評分表

4.總裁判長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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