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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稀土案」 審視WTO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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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稀土素有「工業維生素」的美稱。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和戰略資源,我國之前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措施。這引起了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的不滿。上述國家在2012年3月15日針對中國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等成員方訴中國稀土鎢鉬產品出口措施案(以下簡稱「稀土案」)的專家組報告。該報告認為中國採取的一系列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措施違反了WTO規則,應當予以糾正。美國和中國分別在同年4月8日和4月17日宣布向WTO提出上訴。同年8月7日,WTO公布了「稀土案」的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維持了此前專家組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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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是國際法的重要原則

自然資源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一國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該權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例如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秩序新秩序宣言》對此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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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原則不足以對抗WTO具體的規則

在「稀土案」中,中國曾經提出國家對自然資源擁有主權,因此有權制定貿易管理措施,並且WTO協議不是資源分享協議,所以國家限制出口可以減少資源消耗,實現可持續發展。

專家組沒有否定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但也沒有認可中國在此基礎上提出的抗辯理由。根據專家組的理解,中國通過談判加入WTO也是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於是,它認為沒有任何理由支持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可以高於該國根據WTO規則應當承擔的義務。顯然,專家組的報告明確地表明:抽象的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不足以對抗WTO具體的自由貿易規則。由此可見,儘管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具有崇高的地位與絕對的權威性,但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通過援引該原則進行抗辯不是一種成功概率較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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