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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中需打破的關於性侵害的迷思

作者/譚雪明

濟南薇青力故事公益發展中心

這些年,性侵害的議題越來越多的進入公眾視野,從兒童性侵害到職場性騷擾,越來越多人開始關注、發聲並參與到諸如性教育工作(不僅僅是防性侵教育)、性別平等等事業中來。隨著討論的深入,不同的價值觀在其間發生著可謂劇烈的碰撞,關於提升各領域性別意識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相關保障機制的建設正在步步推進(儘管步履維艱)。

意識提升首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我正站在哪裡,二是我要去往何處。我想藉由此文先聊聊第一個問題:我們的意識中都(根深蒂固地)潛藏著哪些觀點,它們是怎麼形成的,並且如何影響著我們對性侵害問題的看法?

我們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說不

性侵併非一個單向的人際事件,在這個過程中是存在施害者、受害者、旁觀者等許多角色多向互動的。但令人遺憾的是,在男權主導的社會文化中,最應該被討論的施害者往往被輕描淡寫,而受害者卻常常被推向事件的核心。人們總是對受害者在侵害發生時的反應有極高的關注,並從受害者那裡為施害者的行為尋求合理化的線索,這也是我們常說「譴責受害者」邏輯。在此,我們就按照這個邏輯,先聊聊受害者的心理部分。

開始討論之前,我首先要強調的是:人們對「受害者能在遭受侵害的時候恰當的保護自己」的這種期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為無論是「保護」還是「拒絕」都是一個被動的狀態。如果希望侵害不要發生,最有效的辦法,應該是讓「侵害」從一開始就不會發起,而不是一味地指望侵害發起後可以被制止。

而接下來的討論是希望人們能了解,受害者在遭受侵害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心理困境,這種困境使得其難以回應人們那種不合理的期待。

在防性侵板塊的教育中,我們需要講明白四個關鍵詞:隱私、意願、拒絕、求助。

私,涉及人與人之間、人與環境之間的邊界問題。我們需要知道在不同的場合、與不同的人互動,我們可以做的事情是不一樣的。這部分更多與公序良俗有關,有著更為明確的社會規範。比如不能隨地大小便,不能在公眾場合裸奔等。

意願,涉及自我覺察與準確表達的問題。我們需要知道自己在與他人和環境的互動中,哪些行為會讓自己感到不適,自己能夠識別他人和環境中的危險信號,清晰覺察到自己的不適,並向他人和環境表達自己的感受,以停止或減緩這種不適,確保自己的安全等。這部分更為個性化,每個人都有一個自己的標準,且在不傷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這種標準無需別人准許即成立。比如我不喜歡別人逗弄我的頭髮,其他人也許可以接受別人逗弄自己的頭髮,但我不喜歡,你可以這麼對別人,但不能這麼對我。

拒絕,是意願表達的方式,及時地、堅定地、有效地說「不」,往往是防性侵教育中重要的一環。我們需要知道有哪些方式可以進行自我表達,語言的、肢體的、表情的、書面的等等,以及怎樣綜合地使用這些方式使得自己真實的意願能夠被他人和環境確實地接收和理解。比如不要嬉鬧著拒絕,拒絕時表情應該嚴肅,眼神堅定不閃躲,語言簡潔明確等。

求助,是使得自己能夠更好地表達意願,停止或減緩傷害的方式。這就涉及親友間能夠建立起的支持系統,以及社會能夠提供的包括法律、專業社會服務在內的保障機制。

不少人誤以為這四個關鍵詞,是知識的問題,只要讓人們知道該怎麼做就可以了;但事實上,幾乎所有性/別教育議題都是情境應用的問題,它不僅涉及知識,更涉及價值觀和環境支持,它要討論的,不僅是「應不應該」,更是「可不可行」。

迷思:「如果不是自願的,你當時為什麼不拒絕?」

事實:拒絕並不是一句話那麼簡單的事情。

我也曾天真地以為,只要知道各種方法,我就能夠拒絕。直到有一天,我在公交車上遭遇「咸豬手」。當時我根據腦中的知識,進行了如下步驟:第一步,感受到不適的接觸後,確認接觸來自哪裡,確認這種接觸不是因為公交人多太擠造成的無意的接觸,而是對方有意為之的性騷擾;第二步,給與眼神上的警告,堅定嚴肅(還帶有厭惡),並且向旁邊避開這種接觸。然而,對方並沒有因此停止,而是跟了上來。此時,我的知識告訴我,第三步應該是更明確的拒絕,比如大聲喝止,甚至更勇敢且對社會有益的做法,是扭送公安局。然而,我猶豫再三後,選擇的卻是沉默不語,並提前下車。

我猶豫的是什麼呢?是腦中的一個畫面——如果我大聲喝止,對方說:「你長那麼丑,誰要對你下手,神經病!」此時,我該怎麼辦?那個畫面嚇住了我。它讓我選擇了逃避,而不是將拒絕說出口。

拒絕,是一種能力,是需要內在能量的,是與一個人的自尊自信相聯結的。只有對自己足夠相信和接納的人,才有能力拒絕。而我們(尤其是女性)從小接受的教育,往往是一種「服從」訓練,這種拒絕的能力,被「自我否定和自我消化」的能力取代了。

很多人可能都經歷過,或正在讓孩子經歷這樣的場景:

一個4歲的孩子在玩自己的玩具,這時候走過來一個3歲的孩子,3歲孩子把4歲孩子的玩具搶走了,4歲孩子很生氣,於是上去推了3歲孩子一把,3歲孩子摔倒哭了。此時,你是4歲孩子的父母,你的第一反應會怎麼做?

很多父母的第一反應是指責自己4歲的孩子,而指責的語言和邏輯也往往是:你怎麼那麼不懂事,你是大的應該讓著弟弟妹妹!趕快道歉!

此時,4歲的孩子不但會感到委屈,還會習得一種無力的邏輯:我受到了傷害,我反抗了,結果錯的還是我——所以,我受到傷害不應該反抗,或者,這種傷害是不存在的,我不該為對方傷害我的這種行為感到憤怒。

這個場景是想說明一個問題,我們在教育過程中,往往不會將情緒和行為、行為方式分開來。孩子受到傷害感到憤怒,是正常的;孩子受到傷害感到憤怒並且反抗,也是沒問題的;唯一的問題是,憤怒或者反抗的方式,只有打回去嗎,或者打回去是最好的一種方式嗎?還有沒有其他的行為方式可供選擇?

如果從小,我們能獲得這樣的訓練,那麼我們在成長過程中,就會更自信的表達自己的意願,更有能力拒絕。可惜的是,很多很多人,在成長過程中學會的是一種低價值感的「自省」:我覺得不舒服,可能是我有問題,我太矯情、我太敏感、我太少見多怪,我太不懂規矩……尤其是在面對那些身居高位、有權威感的人面前,就更容易懷疑自己,而接受對方的例如「公益組織窮,所以都是男女混住」的流氓/強盜邏輯。

迷思:「只要你反抗,他怎麼可能得逞?」

事實:侵害與反抗並不僅存在於某個時刻,那可能變成一個持久的拉鋸和消耗戰。

即使我們做出了當下的拒絕,也未必能夠讓侵害停止,還甚至可能使其擴大化。

大量的性侵事件中的施害者,於受害者而言,都不是一個完全的陌生人。他們可能是我們的導師、上司、朋友、長輩,甚至在某個領域希望追隨的偶像。而這意味著,我們與他們的關係是存在於一個網路之中的,並不容易簡單切斷。

我們在拒絕了一次性騷擾/性侵害後,很可能收到對方繼續的騷擾信息,如果我們採取更為激烈的反抗措施,也很大可能遭受到對方的威脅報復。

基於對未知風險的恐懼,我們可能選擇屈從,報以某種「自我犧牲」的心理,希望讓事情就此了結。

事實證明,我們總是低估了自己的韌性,高估了對方的人性。我們的退讓,只會讓對方得寸進尺。而一旦第一次的侵害得逞,後續的侵害就會變得更為「理所當然」,拒絕起來也變得更加的困難。這就陷入了一個受到侵害的惡性循環。

這也是為何許多侵害並非單次獨立事件,而會發展成一種畸形的延續的「親密關係狀態」。

這種披著「親密關係」外衣的侵害,已經成為了一種「套路」,甚至在逐漸成為「未被揭發的侵害事件的主流類型」。

關於這部分的討論,我們將在下次《他們為什麼覺得這只是個「小錯誤」》中進一步討論。

我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說不?

因為那一刻,我雖然不自願,我雖然難受甚至痛苦,但我慣性的懷疑這是不是自己的錯,而我也確實恐懼萬一是自己錯了,會不會給別人、給工作帶去傷害,而我又將為這種傷害付出怎樣的代價。

因為那一刻,我感受到的威脅,不僅在當下,還在未來;不僅來自這個人,還來自我所身處的人際網路。而我也確實恐懼,如果我反抗,我反抗的將不止是這一個人,而是這個人背後的所有資源。

可能是我無知軟弱,但這絕不是你傷害我的借口,更不是你指責我的理由。更何況,這種「無知軟弱」的形成,並非個體的問題,而是社會理念的問題,是系統機制的問題。社會不僅要讓每個人「有知勇敢」,更要給每個人「有知勇敢」的機會和保障。

在性/別教育中,我們要讓每一個人知道,我的身體我做主,什麼是傷害是由我自己決定的,不是由別人定義的,傷害就是傷害,受到傷害的我沒有錯,施害人才是那個應該承擔一切後果和代價的人。

以上,我們探討了「拒絕的困境」,以及在性/別教育中怎樣培養和訓練「拒絕的能力」。拒絕本身是一種被動的狀態,只有對方首先發起了某種行為,才會存在需要拒絕的情境。因此,就性侵害事件涉及的主體而言,討論施害者(和旁觀者)的心理過程對解決問題具有更為決定性的意義。接下來我們嘗試站在施害者及其「擁躉」 的角度,去看看故事是怎樣發生的。

人際關係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網路,在這個網路中潛藏著各種各樣的關係形態,也涌動著各式各樣的壓力風險,性暴力便是其中之一。

暴力的形式有很多,身體傷害、語言攻擊、經濟控制等等,但其本質,都是一種基於權力關係不平等的侵害行為。

人們特別容易接受「做壞事的是壞人,做好事的是好人;壞人做壞事,好人做好事」這樣簡單二分的邏輯假設。

在日常生活中,陌生人之間的暴力是容易識別的。人們也常常將強姦想像為一種「陌生的歹徒突然衝出來將受害人(無論男女老幼)拖進黑暗之處強行發生性行為」的行為。而陌生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侵害也往往更容易受到公正的評判。因為事件中的反派都是壞人。

真正讓人產生糾結的,是「做好事的不一定是好人,好人做了壞事」。而複雜的是,大量的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施害人都在嘗試以最迅速的(也往往是讓人感到猝不及防、莫名其妙的)方式與受害人構建一種「貌似親密」的關係,如在施暴之前向受害者表達好感,甚至直接示愛。這種做法使得「暴力」被浪漫化,彷彿所有的「騷擾和強迫」只是一個「調情」或「求愛」的過程。

施暴者通過「快餐式浪漫」的關係構建,將自己的暴力行徑合理化了,這種合理化可怕的地方在於,無論受害者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施害者是真的認為「我只是在追求我喜歡的人」,「我只是真誠表達了我的情慾訴求」,「儘管方式簡單粗暴了些」,「儘管可能對方並未把我視作戀人」。這類施害者往往自我中心的認為:我表達過我喜歡你,這種親密關係就成立了,你接不接受,這不重要;而一旦我認為親密關係成立,我就可以對你為所欲為。暴力披上了一件粉色的外衣,犯罪變成了一場失敗的戀愛。施暴者並未撒謊,TA只是陳述了自己所相信的那個真相:我們互有好感,我們你情我願。與此同時,旁觀者,也就那麼相信了施暴者所構建的「親密謊言」。因為暴力是一種公共事務,也就意味著旁觀者對暴力負有責任;但親密關係卻是很私人的事,旁觀者大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迷思:「三年前發生的事情,為什麼現在才說?」

事實:許多性侵害事件,不僅有身體行為的傷害,更有心理操控和情感詐欺。

許多性侵害事件,由於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我們很可能被施害者的套路哄騙。不少受害者都曾表示,為了讓自己心裡好受一些(大多數人會逃避給自己貼上被性侵害的標籤),不得不相信對方只是以一種自己不適應的方式(之所以不適應可能是因為自己的不成熟)在追求自己。

但當意識到,這並非一段不愉快的戀愛,而是一個犯罪者的騙局。此時,「原來我是受害者」的意識才會真正覺醒,如果這時還有一些正義感的話,那麼我們會傾向於做些什麼,以避免更多人的被施害者哄騙,而受到傷害。

我們曾論證過「拒絕」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同樣,承認自己是「受害者」並且勇於站出來揭發,是一件更加困難的事情。這不但意味著過去的傷痕被揭開,要再忍受一次複發的疼痛,還意味著極大可能受到來自環境惡意的進一步傷害。因此,「說出來」也是需要時間去積攢能量的。

迷思:「你們都是戀人了,發生性行為怎麼能算強姦?」

事實:性侵害只在於那一刻是否存在非自願,與雙方之間的是否戀人並無關係。

兩個人是怎樣的關係,只意味著兩個人有發生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卻並非必然性。即使是戀人關係,即使是已經發生過性行為的戀人之間,也未必每次性行為都是必然自願的。

我們在關係中的任何階段、任何行為過程中,都有權利說不。

事實上,雖然我們並不認為性行為與人的貞操道德有關,但出於對自己負責任的態度,我們也建議,即使是戀愛關係中的人,在發生性行為(尤其是初次性行為)時,也最好做一些提前的準備和考量,而不是依靠慾望和衝動。

事實上,人與人之間有性慾是非常自然的,而親密關係中,有關「性」的話題和協商是應該有的,不必為此感到羞恥。

但是,伴侶有性需求,就一定要滿足嗎?答案是:不一定。當對方說「想要」的時候,先體會下自己是不是「也想要」。如果TA想要,我也想要,我們就一定要發生關係嗎?答案是:別著急。因為我們還需要先確認幾件事情:

第一,彼此對性行為的理解是怎樣的?是否具有一樣的「性道德」和「性價值觀」?如果一個人覺得性道德就是跟不同的人發生性行為都會戴套,而另一個人認為性道德是從一而終,二人對性行為的期待和責任感是不同的,如果貿然發生性行為,未來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需要慎重。

第二,彼此對性行為的後果是否都清楚,是否做好了承擔後果的準備,且具備了承擔後果的能力?有一個案例,女生擔心的是,如果發生性行為,就可能會夜不歸宿,那麼宿舍里的人就會說三道四;另一個案例的女生擔心如果跟男友分手,未來的丈夫又有處女情結,自己的幸福就毀了。如果自己還不能消除這些顧慮,那麼請慎重。

第三,如果前兩個問題都不成問題,那麼請務必學習安全性行為(包括避孕和性病預防)的知識,做好安全準備。無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應提前了解伴侶的性史,判定對方是否知道如何實現較安全的性行為,並使用安全套。這一過程不能有任何含糊,需要直接的語言溝通。

第四,除了關於性安全的溝通,還需要溝通性行為中的喜好和需求。雖然不少需求和願望可以通過非語言的方式來溝通,但如果伴侶沒有注意到這些非語言的信號,則需要直接且明確地說出來,以免誤會。尤其是當某種性行為讓自己感到不適時,更需要及時說明,以免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

我們要怎麼打破這些迷思,但又不矯枉過正?

性/別教育除了普及生殖健康知識,倡導性別平等價值外,還有很大一個模塊的內容是關於「親密關係」的。考慮到現今社會的開放性越來越高,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流動性也越來越強,如何界定不同人際關係的邊界變得越來越困難。這也使得性騷擾/性侵害的判定,變得更為複雜。

在關於性侵害這件事情上,我們支持將性侵害防治法制化的策略,強調對一切暴力零容忍的態度,但同時也警惕公權力(包括輿論)對個體自由的過度干預,不能將侵害泛化,不要把女性構建成為一個完全弱勢受害者的角色,要關注女性在侵害事件中的能動性,讓女性能夠展現自己的力量。

在涉及到親密關係(即使只是一種單方面虛假構建的)的性暴力議題時,我們既要對暴力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也要警惕一刀切的簡單思維。因為人際之間並非只有明確契約關係一種,事實上很多的生活情趣,恰是在某種模糊不清的曖昧狀態中產生的。

雖然我們強調,一旦某種涉性的行為(語言、肢體等),讓行為接收方(可能的受害者)感到不適,就有性騷擾的嫌疑。但僅以此為唯一依據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未免有失公正。畢竟每個人的喜好、習慣、邊界感是不同的,而在人際交往中需要經過互相磨合的過程,確認彼此的關係和行為邊界。在這個過程中,難免出現「無意之失」。

基於對各類已曝光的性侵害案例的分析,在此提出幾點判斷性侵害的元素,未必全面,僅供參考或用以討論:

在某一方表達不適或拒絕後(無論這種意思表達是以明確的語言,還是表情和身體動作),仍不停止的。

雙方之間存在利害關係,這種關係會影響其中一方進行真實的意思表達的。

在親密關係構建過程中,只看重性行為,而並不真的投入情感經營,以「戀愛」之名行「騙炮」之實的。

慣犯,一貫的套路,有多個類似受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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