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環評公眾參與」不摻半點假
文丨新京報社論
環評是遏止環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線,公眾參與又是環評的核心,容不得敷衍。
公眾參與不「實」,則環境影響評價失「真」。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對環評公眾參與對象範圍、形式、公開內容、監管等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依照該辦法,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
環評是遏止環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線,而公眾參與又是環評制度關鍵的一道法定程序,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但近年來,環評公眾參與流於形式或弄虛作假問題層出,公眾屢屢「被參與」,這導致環評的公信力大為受損。
在曾經轟動一時的秦皇島西部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環評審批行政訴訟案中,環評報告中100份公眾意見調查表就顯示,被調查民眾「100%支持」,可事後調查發現,100人中,「查無此人」的共計15人;填表時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負罪潛逃的1人;重複填寫的1人;有2人未核實;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見過該調查表」。這無疑是個典型案例。
環評公眾參與環節的亂象和弊端,與此前的制度規定較為模糊、缺乏細化操作程序不無關係——早在2006年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就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這固然保障了公眾的參與權利,卻也留下了公眾意見反饋機制不健全、違法成本低等突出問題。而今12年過去了,這已不能適應環境治理形勢的需要,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
生態環境部此次出台的「辦法」,就意在打上制度補丁,使得環評公眾參與更容易操作和監督。從其具體內容看,其對症施治的意味也很明顯。
針對環評公眾參與沒有標準流程、公眾意見調查形式五花八門,給造假大開方便之門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必須通過網路、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公開徵集公眾意見,且徵集時間不得少於10日。這也擠掉了紙質問卷依賴留下的巨大走過場空間。
公眾參與不只局限公眾意見的單向徵集,「辦法」對於深度公眾參與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預測結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或者聽證會。」
針對造假成本過低,有些機構屢查屢犯的問題,「辦法」加大了事後追責,規定環評公眾參與中弄虛作假屬於失信行為,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將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類似的制度補丁還有不少。綜合來看,「辦法」大大提升了環評公眾參與的規範度,既對公眾參與的每個步驟和流程都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又加強環評公眾參與的監管問責,避免「最後一公里拋錨」。
得看到,以往部分涉PX、垃圾焚燒、化工石化等項目動工時,經常出現鄰避效應的情況,這跟環評公眾參與的易被架空緊密相關。而完善環評公眾參與機制,本質上也是以社會參與倒逼環境問題的解決,也將環境維權癥結化解在源頭。
環境保護需要突出公眾參與的分量和作用。而「辦法」在讓公眾參與程度更加全面深入、參與渠道更加通暢透明等方面,已向前邁出一大步。好政策更需嚴執行,接下來,希望各地推動「辦法」全面落地,讓環評公眾參與摻假現象早些「洗洗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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