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警察帶走了,一定是個壞人」
原標題:「他被警察帶走了,一定是個壞人」
「xx因涉嫌xx犯罪,已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xx看守所」
看到此種表達的《拘留通知書》,或許會有家屬或朋友認為這其間一定有什麼誤會。不過,對大多數人來說,也許更多想的是:他被警察帶走了,一定是個壞人。
一、什麼是「警察抓小偷」?
「警察抓小偷,警察是好人,而小偷是壞人。」這可算的上是中國社會最普遍,也是最無法撼動的觀念之一。此處的警察,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而小偷,則代表了被指控犯罪的人,處在國家的反對面。
此種觀念的產生,來源於年幼時期的家庭與學校教育,並在此後的成長過程中被進一步塑造、定型,成為我們最基本的是非判斷標準。
隨著一個人社會閱歷的增加,少部分人會漸漸意識到黑與白並非那麼分明,而大部分人也學會了從不同的角度對某個事物綜合進行判斷。但毋庸置疑的是,警察與小偷所代表的經典正義觀念仍是一統天下的王者,各路諸侯或可搖旗吶喊,卻不過是襯托鮮花的綠葉,添幾分顏色罷了。
警察與小偷的正義觀念,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價值劃分,中間沒有商量的餘地。此種觀念之所以廣受歡迎,除了它背後強大的事實依據,還因為任何可以二元劃分的東西,都能夠幫助人們輕而易舉地選擇一種立場,既不用思考,也不用深入調查,即可作出判斷。
簡而言之,二元劃分的價值觀念,可幫助大家在作出判斷時「偷懶」。人類是好逸惡勞的動物,這決定了任何可以幫助我們偷懶的東西都將大受歡迎。
我這樣說,當然不是否定社會觀念的必要性,更不是要否定警察與小偷所代表的正義原則。在任何社會,沒有了觀念上的共識,便不可能取得相對一致的意見。而沒有相對一致的意見,人與人之間的聯合基礎便蕩然無存,國家也就不存在了。
我僅僅是想要指出警察與小偷的觀念形成過程,分析它的邏輯構成,發現潛在的危險。
二、「警察與小偷」:一些邏輯不通的反駁
德肖維茨說過一句話,大概的意思是:辯護律師職業的存在並不是為了「辯冤白謗」,雖然部分標榜「正義」的律師可能只會選擇那些他認為冤枉的案件進行辯護,但對大多數律師來說,只要是屬於刑事案件的範圍,都是他的業務。
另我非常不解的是,許多人在解釋律師工作意義的時候,經常會說「我們是要為人辯冤白謗,這個工作很有意義」。這種說辭,要不然就是盲人摸象、以偏概全;要麼就是以為可以拔高自己,把聽眾當成是智商為零的傻白甜。
更有甚者認為,警察經常製造冤家錯案,所以需要律師來監督它們。諸如此類的說法,要麼就是收集的數據 有問題,要麼就是睜眼說瞎話,矯枉過正。
其實,警察辦案,大多數是有依據的。關於這一點,即便是站在所謂對立面的刑辯律師,心理大概也很清楚。「警察是好人,被抓的小偷是壞人」在一般情況下是成立的,但是,一旦這種觀念變得僵化,則會隱藏著巨大的危險。
三、為什麼「警察與小偷」觀念是有問題的?
要回答這個問題,仍然要從辯護律師講起。
設若警察總是代表著正義,而小偷常常代表著邪惡,辯護律師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否則,刑辯律師存在的唯一作用就是為邪惡而抗爭,成為名副其實的魔鬼代言人。
較早前,一位來自政治學界的朋友突然問我:當你為壞人辯護的時候,是一種什麼心情?
我當然知道這是一種聊天的套路,而非是在懷疑辯護律師的價值。不過,我還是很嚴肅認真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當我為一個我內心確信他就是殺人犯的被告人辯護時,毫無疑問,我的內心也是糾結的,因為我的感性告訴我他是一個壞人,我也許是在助紂為虐。
不過,任何職業都有某些糾結的時刻。作為一名士兵,你首先要做的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不是選擇性地服從命令。原因在於,對於士兵職業而言,如果服從不是第一位的,軍隊將無法組建,每個人都將依照自己的判斷各行其是。這樣一來,任何軍隊都將潰不成軍。
作為一名醫生,你首先要做的是治病救人,而不是選擇性地只救好人,不救壞人。原因在於,醫生並不具備判斷好人壞人的能力,如果某位醫生聲稱只救助好人,不僅會使得壞人喪失獲得醫療救助的權利,也會使得好人因為擔心被判斷為壞人而不敢尋求救助。
事實上,醫生的職業並不要求他去辨識善惡,因為辨識善惡也許是法官的任務。
作為一名廚師,你不能只給好人做飯,因為來者是客;作為一名公務員,你不能只給好人辦許可證,而要根據法律的要求依法行政;作為一名保安,你不能只讓好人進門,因為好人也許是要進來劫富濟貧……
以上所舉的例子,無非就是說明一點:職業道德應該與做人的道德有所,不能以樸素的正義觀念去評價一種職業行為。職業道德之所以與樸素的正義觀念不一致,是由社會分工決定的。社會分工,則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也是文明的標誌。
律師職業與上述所有職業一樣,也有它的職業道德,不能只為被冤枉的人辯護,而要為所有人提供辯護。若律師只為被冤枉的人辯護,則難免因為自己的判斷錯誤,冤枉了好人。至於搜集證據、提起公訴、作出判決,則是法官的責任。各有分工,並無高低貴賤之分。
至於那種認為「律師巧舌如簧,能顛倒黑白,當他們為壞人辯護時很危險」的想法,要麼就是誇大了律師的能力,要麼就是無視法官的智商…..
實際上,辯護律師存在的價值,從反面來看或許更為清晰:有了律師,冤家錯案仍會發生,但如果沒有律師,也許會發生的更多。
即便你堅持認為警察就是好人,不會胡作非為,所以不需要律師的監督(雖然這幾乎不可能,任何沒有監督的權力幾乎都會被濫用)。我想還有一個理由可以試著說服你:警察是好人,律師去監督一個好人辦案也不會帶來多少損失,充其量只是牢騷幾句而已。
當然,還有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任何人都應該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這是一種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本身並不總是邏輯嚴密,所以也沒什麼好說的。你覺得是就是了,你覺得不是就不是。
當然,關於這種價值判斷的好處,我還會進一步闡述。
四、冤假錯案頻現,現實才是最有力的反擊
什麼是冤假錯案?學術上有幾百種定義,簡單歸納就是這幾種情形:一個沒有殺人的人被認為殺人了;一個盜竊的人被認為殺人了;一個人賣了真貨被認為賣假貨……
1、我們最關心的,是第一種:沒有殺人的人被認為殺了人。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佘祥林案…….都屬於這種案子。
我們常常認為,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基本事實應該是清楚的,否則也不會起訴,公安機關沒有那麼大膽。
然而,認定一個人有罪是靠證據,口供則是最重要的證據,而口供則可能是假的。至於為什麼口供可能是假的,則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想像……當然,我們可以站在公安機關的立場去考慮各種破案指標的壓力以及人力物力不足的束縛。可是,每一行都有壓力,不僅僅是警察。理解是一回事,能不能原諒則是另一回事。
2、一個盜竊的人被認為殺人了。中國人講求中庸之道,所謂中庸,我的理解是:恰如其分。一個盜竊的人被認定為殺人,顯然就不那麼地恰如其分了。在流氓罪還存在的時候,不乏在街上追逐婦女被判處死刑的例子……
時至今日,尋釁滋事、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這些罪名的存在,也總是會把一個人拖到犯罪的深淵。這些案件,我無法一一列舉,而只能舉例。我以前特別鄙視一句話,叫「經驗無法超越」。可當我成為一名刑辯律師置身其中時,才明白那種無法與旁人訴說的痛。無論你舉多少個例子,別人一句話就能把你噎死:那只是你恰好遇到而已,不能代表普遍狀況。
冤案不多,但或許也不是一些人想像的那樣,全國就那麼幾十上百個。「冰山運動之雄偉壯觀,是因為他只有八分之一在水面上。」,這個比例原則在刑事司法領域中,也許會更加懸殊。
冤假錯案有很多種,列舉完畢是不可能的。以上的列舉,不過是希望讀者有一些直觀的印象:政府,偶爾也可能犯錯。為了防止自己犯錯,最好有個律師來頂著。雖然律師很煩人,但總歸能時刻提醒自己不要犯錯。畢竟,普通人犯錯還好,政府一旦犯錯問題就嚴重了…….
有人認為刑辯律師是天使,有人覺得刑辯律師是惡魔,用的其實還是警察與小偷的二元劃分思維。其實,把心態放平一些,或許可以更加從容淡定。刑辯律師不過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職業罷了,沒必要一會捧到天下,一會踩在腳底。
職業之間無高低貴賤之分,卻各有風景,不同的風景吸引著不同性格的人。作為刑辯律師,我不過是愛上了每天下班時,頭頂上的一顆星星和湛藍夜色罷了。
-END-
本文轉載自法納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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