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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內部口徑將這個確定為鑒證諮詢服務

還是獨立董事津貼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作為列支憑證的問題。其前提在於獨立董事任職並領取津貼的行為是否屬於現行增值稅制度中的應稅銷售行為?是不是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

北京12366給了我們一個非常確定的答覆,屬於營改增試點中鑒證諮詢服務的範疇。12366說是我們北京局給了內部口徑,就是這樣操作的。那麼也就是說,給獨立董事支付津貼,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8號的要求,可以由獨立董事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交給企業列支;如果在起征點以下可以按照小額零星業務的方式處理提供符合條件的收款憑證。無獨有偶,天津國稅針對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問題解答,也要求獨立董事津貼需要任職單位取得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實際上估計所得稅處的同志也認為獨立董事的行為在增值稅上屬於應稅銷售行為。

關於這樣的口徑,我此前一直是不太贊同的。獨立董事與所在的公司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履行職務的關係。以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為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證監發[2001]102號)裡邊也說: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獨立董事雖然有明顯的獨立性要求,但是他是接受上市公司的職務聘任,只擔任獨立董事職務。從這個角度來說,獨立董事的行為更接近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印發)中的非經營活動中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我還是傾向於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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