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咖說前介-盲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盲道設計要求:城市中心區道路、廣場、步行街、商業街、橋樑、隧道、立體交叉及注意建築物地段的人行地道應設置盲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人行橫道及主要公交車站應設提示盲道。
人行道設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應方便視殘者安全行走和順利到達無障礙設施位置;
指行殘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應為條形的行進盲道;在行進盲道的起點、終點及拐彎處應設圓點形的提示盲道 ;
盲道表面觸感部分以下的厚度應於人行道磚一致;
盲道應連續,中途不得有電線杆、拉線、樹木等障礙物;
盲道宜避開井蓋鋪設;(下圖為錯誤做法)
盲道的顏色宜為中黃色。
行進盲道的位置選擇應按下列順序,並符合下列規定:
人行道外側有圍牆、花台或綠地帶,行進盲道宜設在距圍牆、花台、綠地帶 0.25~0.50 m處
人行道內側有樹池,行進盲道可設置在距樹池0.25~0.5 m處;
人行道沒有樹池,行進盲道距立緣石不應小於0.50 m;
行進盲道的寬度宜為0.30~0.60 m,可根據道路寬度選擇低限或高限;
人行道成弧線形路線時,行進盲道宜與人行道走向一致;
盲道的寬度隨人行道的寬度而定。在大城市中人行道的寬度,是根據地段的不同性質,規定最小的寬度分別為3.00~6.00m,而盲道的寬度則可定為0.40~0.80m。中小城市人行道最小的寬度分別為2.00~5.00m,其中盲道的寬度建議為0.40~0.60m。
進盲道在轉彎處應設提示盲道,其長度應大於行進盲道的寬度;
沿人行道和分隔帶的公交車站應設提示盲道,其寬度應為300~600mm,距路緣石邊宜為250~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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