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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演算法的規制

許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討論演算法問題,必須要首先明確:何為演算法?

在我看來,演算法是一系列用於描述一個問題解決方案的步驟,它是與具體實現相互獨立的抽象計算步驟。

這與之前所言的「代碼」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簡單地說,代碼是數學的,演算法是工程學的;代碼是具體的,演算法是抽象的;代碼是確定的,演算法是不確定的。

因此,如果代碼就是法律,挑戰的是法律的權威地位的話,那麼演算法挑戰的是立法者的權威定位。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演算法(尤其是深度學習演算法)超出了人的預設、理解和決定。

對演算法的規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我們必須從場景出發,case by case的處理。我大致將演算法問題分為三個前後相繼的場景。

首先是根據演算法提供個性化的產品、服務或信息,比如今日頭條的推送;

其次是根據演算法對產品、服務或信息進行個性化定價;

最後,根據演算法對個人進行評價並作出自動化決策。、

第一個場景涉及演算法的自主性問題,即究竟是誰在選擇?是人,還是機器?第二個場景涉及演算法透明性問題,即個人應當知道我被算計了。第三個場景涉及演算法公平問題,即是否存在歧視和不公平對待。

三個不同的場景面對三種不同的問題。

那麼有沒有一個基本共同的解決思路?我的不成熟想法是:一方面要控制輸入。

我們都知道演算法是要靠數據餵養,我們可以在在輸入端上控制,以解決演算法公平問題。例如,GDPR明確規定個人特殊信息不能作為自動化決策的輸入內容。

另一方面要是控制輸出。

因為黑箱的存在,很難按照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去判斷演算法的過錯,可以回到之前通過對code writer的規制方式,即向演算法的提供者施加嚴格責任,即過錯推定。為了防止責任過重阻礙創新,可以通過法定賠償限額、保險市場來進行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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