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陽集團債務危機待解 中江信託項目兌付金來源遭質疑
來源:證券日報
資管新規落地以來,「打破剛兌」成為大資管行業的共識。然而,剛性兌付作為行業「潛規則」,徹底破除並非易事。也正因為此,對於業內多隻融資方無力償還貸款的項目,哪家公司能夠率先打破剛兌,成為業界關注重點。
近期,中江信託「金鶴140號」項目順利兌付。而在融資方多隻債券違約、公司重組尚未完成、對外債務、訴訟多發等背景下,該項目兌付資金的來源也因此令人猜疑。據中江信託數位信託經理透露,該項目兌付資金來自於信託業保障基金。
融資方流動性危機重重
「金鶴140號」項目順利兌付
「兌付通知:中江金鶴140號億陽信通項目圓滿解決,所有投資者本息開始分配,請大家注意查收。感謝大家一路對我司的信任與支持,我們始終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7月底,多位信託經理向投資者傳達了上述消息,稱「金鶴140號」項目已成功兌付。
某投資者表示,「一直擔心兌付出問題,本來不想買信託產品了,不過現在看來還可以考慮」。而對於個別投資者「錢從哪來」的問題,很快就被點贊的聲音所蓋過:「錢都到賬戶上了,誰還管哪來的?」
的確,對於投資者而言,只要本金利息「落袋為安」,就代表一個項目的完美結束。然而,在億陽集團危機仍未解除之際,中江信託償付投資者的資金究竟從何而來?
據中江信託披露信息顯示,「金鶴140號」項目的融資方為億陽集團,產品發行時間為2016年7月份,發行期限分別為18個月、24個月,發行規模5億元。其中18個月到期時間為2018年1月份,到期金額1.5億元;24個月到期時間為2018年7月份。而在風控方面,億陽集團提供上市公司億陽信通3000萬流通股(彼時價值約4.392億元)和億陽集團1.3億股股份(彼時價值約4.55億元)作為質押擔保,且億陽集團實際控制人鄧偉提供無限連帶擔保。
今年以來,億陽集團旗下「16億陽01」、「16億陽03」、「16億陽04」、「16億陽05」四隻債券陸續發生違約,合計債券餘額為25億元。目前,億陽集團的主體評級已被聯合評級評為「C」級,且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今年6月份,由於遲遲未披露2017年年報,億陽集團被上交所出具警示函。
截至今年5月份,億陽集團持有的2.08億股上市公司億陽信通(現為*ST信通)股份已進入第36-53輪司法輪候凍結,因此該部分股權已難以變現。而億陽集團本身仍在重組進程中,據*ST信通公告透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單位(億陽集團)行賄罪協助調查,不能完全履職。因此,億陽集團提供的股權質押和實際控制人的無限連帶擔保亦無法對中江信託的信託貸款提供資金償付。
在項目兌付後,《證券日報》記者曾向中江信託負責人詢問兌付資金來源等情況,不過該負責人並未就兌付資金來源及兌付的具體細節作出回復。
前期回購信託收益權
信保基金借款剛兌?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1月份,「金鶴140號」一年半期的產品已先行到期。在短暫延期後,相關投資者均獲得了本息兌付。
在《證券日報》記者獲取的一份中江信託內部說明中關於「金鶴140號」的處理結果顯示,「目前該項目我司已採用回購信託收益權的方式,於2018年1月份按時解決了到期18個月(產品)1.5億元本金及利息兌付,剩餘24個月(產品)利息現也如期支付,到期後我司將調配資金準備兌付剩餘份額。」
中江信託2017年年度報告中,在「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一項下,中江信託表示,報告期末,公司代墊信託產品本金及利息 4.76億元掛賬其他應收款,如代墊款項最終不能收回,則公司可能存在損失。
就在項目接近兌付期前,中江信託於6月21日披露管理報告稱,6月13日,應億陽集團邀請,中江信託相關人員赴億陽集團與該公司重整工作組執行組就債務重整情況進行會談,並探討「新億陽集團重整」方案,在此會談期間中江信託要求億陽集團加快債務重組工作,並要求其披露目前的債務重組最新進展,儘早解決債務問題。報告期內,融資人億陽集團及其擔保人未償還借款,其違約狀態仍在持續,信託計劃項下暫無信託收益分配。中江信託繼續督促億陽集團加快債務重組工作,提交債務重組方案,加快司法處置工作,確保維護投資者相關利益不受損失。
而在月余之後,「金鶴140號」仍實現了全額本息兌付。在這種情況下,業內對該項目的兌付資金更為關注。今年7月份,某信託經理曾向《證券日報》記者稱,中江信託已經從信保基金借出7億元,對近期到期項目全部剛兌。而在7月底,該位信託經理在投資者群中稱,「140、152項目信保基金已到賬,待領導簽批後就可以兌付了。」
根據《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在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時,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不過,據某信託業內人士表示,自2015年4月份信託保障基金運行以來,鮮少聽聞有公司因為兌付風險項目動用信託保障基金,且申請使用信託保證基金的成本較高。此外,信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信保基金借款,將反映在公司的固有資產負債表內,一般只有在表內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才會申請基金借款。在此情況下,無論是以自有資金還是信保基金資金向投資者兌付,都屬於「剛性兌付」。
今年4月份,資管新規正式落地,其中明確「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將被視為剛性兌付。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不過,由於涉及「新老劃斷」等問題,且涉及信託業務的具體細則尚未出台,對於資管新規出台前發行的項目進行「剛兌」是否會參照資管新規進行處理,尚屬未知。上述信託業內人士指出,「剛性兌付」屬於行業潛規則,監管制度中從未允許過剛兌。在資管新規明令禁止剛性兌付後,監管部門是否會對信託公司「剛兌」行為進行處理,將是業內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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