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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案的法律思考

P2P平台爆雷應該是近期金融領域的熱點,多個P2P平台因爆雷而被刑事立案。總的來說目前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罪案基本都是參照「易租寶」案件的處理進行的。

1,目前調整此類案件的適用法律有《刑法》第176條,最高法2011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4年《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2017年6月2日年最高檢的《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紀要》。最後這個紀要指明了對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聯網保險等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和處理方法,是目前此類案件處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2,目前P2P平台涉及刑事犯罪的罪名大多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有個別涉嫌集資詐騙罪的。罪名的區分,主要看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目的,具體識別的方法就是要從P2P項目的真實性,資金的運作流向,兌付的程度以及歸還的能力等方面綜合考察。由於集資詐騙的主觀惡性相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惡性要更重,在法定刑上,集資詐騙罪的量刑相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說也要更重。

3,併案處理與分案處理,以及被追究刑責人員的範圍寬泛性。很多P2P公司以一線城市為總部設立總公司,在二三線城市設立分公司。總公司爆雷涉嫌刑責後,各地分公司也將會被陸續追究刑責,從總公司的法人,股東,財務人員,業務主管,到各地分公司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最低層的業務員,甚至為公司建立網站的公司外部人員都會被追究刑責。只有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主觀故意的,才能不作為犯罪處理。可見,目前對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對涉罪人員的追責是非常嚴苛和寬泛的,直接導致每一個P2P的從業人員都面臨著刑事法律風險。

4,主從犯以及涉罪數額的認定。通常來說,總公司的法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公司的股東被定為主犯,沒有太多的異議。對於分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分公司的部門負責人由於在分案處理的過程中,沒有把公司列為第一被告人,直接以個人為第一被告人的情況下,需要向法院明確,其不是本案的主犯,應當被認定為本案的從犯,是有明確的判例予以支持和佐證的。對於非吸案中犯罪的數額的認定的原則是以個人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單位對所有人的非吸數額負責,上一級對下一級的數額負責。這個數額的認定,將直接關係到每個涉罪的個體的刑罰的輕與重。

5,關於非吸案的量刑。對於P2P平台涉嫌非吸罪的案件,通常來說都是重大複雜有影響力的案件,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半,基準刑通常是以500萬為基數,每增加30萬則增加一個月的刑期,然後綜合全案的犯罪情節,綜合考量,退賠是法官量刑考量的最重要的一個情節。

6,對於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的挽回問題。目前法院判決的尺度不一,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本案的損失繼續追繳」、也有「收繳非法所得,待系列案件審結後一併處理」種種。這些判決的表達方式將會直接影響到後續的判決執行。道聽途說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被告人刑罰處罰完畢後,對其重新就業的收入繼續予以追繳,追繳的數額以其在案件中司法認定的數額為準,這個追繳方式如果是真實的,顯然就比較嚴苛了。尤其是以單位犯罪的P2P平台下屬的分公司的那些所謂的低層級的領導,其實就是打工的僱員,尤顯司法不公。比如分公司的負責人,被司法認定為其犯罪的涉及金額是2000萬,那麼他就要對這2000萬負賠償義務,但實際上非吸的2000萬並沒有落入他的口袋中,按照公司的規定,其非法所得也就是20萬,那這個追償如果以2000萬為基數,他這輩子真的是徹底無法翻身了,這種追究方法顯然矯枉過正。個人建議對於P2P平台非吸案中個人的追繳,應當以其非法所得為限,更為科學。

7,受害人的救濟方式。對於目前還沒有爆雷的P2P平台的客戶來說,祈禱到期後全額兌付,或者本金能完全兌付,這就是最有利的止損了。對於爆雷的P2P平台的用戶來說,如果前期已經通過訴訟來確認債權了,對於非吸案來說也只能等司法處置了;對於無所適從的絕大數用戶來說,只能通過報警登記,等待司法判決後進行財產分配,此類案件對於個體來說,損失肯定是巨大的。

8,P2P平台的退出機制。日前,上海出台了針對P2P平台的退出機制,這是一個重大的利好消息。如果平台通過自身的退出機制從最大程度上減少了用戶的損失,又防範了自身的刑事法律風險,無論對平台來說還是對用戶來說都是及其有利的。目前著名的毛洪濤律師領導的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團隊正在進行這樣的工作,如果有P2P平台想從事退出業務,可以和我們聯繫。

9,非訴律師的刑事法律風險。在眾多的p2p平台的背後,我們是看到了眾多的非訴律師的影子的,收了巨額的律師服務費,幫助平台設計了合同文本,平台也就是靠著這樣的合同文本從用戶那獲得了一筆又一筆資金,包括老年人的養老錢。明明P2P平台的設立公司沒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為了巨額的律師費仍然設計這樣的合同,你說你主觀上沒有故意,反正我不是不信的。個人覺得可以非法吸收公眾罪的從犯追究刑責了,遇到任性的刑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還真不好說,至少讓你把律師費返還出來用於退賠受害人,你是無話可說的!非訴律師從事這樣的業務,雖然有巨額的律師費,但是背負的刑事法律風險也是巨大的,要慎重!

承辦了幾起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這段時間針對P2P的法律諮詢也越來越多,引發了本人對此類案件的一些思考,和大家分享,供參考,如有錯誤,敬請批評指正。

劉楊律師,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刑事辯護,爭議解決。

碼字不易,任意打賞,尊重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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