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離婚案引發的繼承思考: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都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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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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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不是法律不公平,只是法律賦予了你選擇的權利,可是你不知道而己!多麼痛的領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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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離婚案引發的繼承之痛
據統計, 2017年上半年全國結婚與離婚數據的對比,上半年結婚人數558萬對,離婚人數185.6萬對,相當於平均約3對夫婦中就有1對離婚。結婚人數與離婚人數比例接近3:1。更可怕的是,大家猜猜廣州的離婚率在全國排第幾?前三雖然沒排上,但是榮獲全國第四。
上圖:2012-2017全國上半年婚姻人口數據趨勢
從「白頭到老」到
「各奔前程」
如此高離婚率的現實環境中,作為一個婚姻繼承律師,辦過不少離婚、繼承案件,也研究過非常多的案件。筆者一直秉承「好聚好散」的理念,如果能協商離婚,盡量協商處理。實在迫不得己才訴至法庭。曾相愛揚言要白頭到老的男女,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要放開彼此的手「各奔東西」。辦理離婚案件往往能更多看到人性的弱點,但總有些案件不僅看到人性的弱點,還令人心痛不已,原因卻很簡單:只因案件當事人不懂法、不用法。
離婚己定
兒子撫養權成焦點
王女士與何先生在2014年登記結婚,2015年生育兒子小小何,為了更好的照顧小小何,王女士自懷孕時就辭職做起了全職太太,何先生創業的公司也慢慢走向了正軌,有了比較穩定的收入。2017年中,二人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兒子小小何的撫養權成了二人爭執不下的焦點問題。最終何先生還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離婚。
女方繼承母親的遺產
男方竟要來分?
收到起訴狀後,王女士氣慨極了,王女士的母親在2016年去世時給王女士留下了番禺區的一套房產。何先生居然主張要分割王女士繼承到的這套房產的50%產權,價值近250萬。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王女士繼承的這套房產,何先生也有份。王女士表示這是其母親留給她的房產,無論如何也不能給何先生。
現實卻很殘酷,按照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在沒有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情況下,繼承得到的財產確屬夫妻共同財產。得知這一規定後,王女士更激憤了:法律怎麼可以這樣規定?太不公平了!
難以決擇
放棄撫養權?
在談判中,何先生又提出了令王女士難以抉擇的條件:如果王女士願意放棄小小何的撫養權,何先生也可以放棄分割王女士繼承母親的那套房產。此時,王女士陷入困境,王女士自懷孕以來就辭職了沒有任何收入,根本就沒有辦法拿出250萬來補償給何先生。眼看著兒子小小何剛滿兩周歲,王女士又沒有經濟來源,何況還要籌措這麼一大筆錢給何先生,即使她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她要帶著兒子如何過日子呢?
一連串的難題令王女士幾乎每天以淚洗面。一方面是兒子的撫養權,一方面是250萬的巨額補償款。她幾乎要責怪起母親來:當初要是母親能立份遺囑,把房產明確歸屬我個人多好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與第十八條(三)的規定,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可以確定遺產或贈與標的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沒有確定的話,就要適用第十七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易律說
提前進行傳承規劃
事後,王女士多次感嘆法律之不公,憑什麼前夫有權分割其母親留給她的財產?易律卻想說:不是法律不公平,是法律賦予了你選擇的權利,可是你不知道而己!多麼痛的領悟啊!
如王女士所希望的那樣,當初如果母親提前立下遺囑,明確將其名下的房屋只留給女兒,與配偶無關,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關於婚姻、繼承的話題,每天都在我們平常的生活里上演,如何減少紛爭,就需要提前聽取專業建議,及時做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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