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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擬出台民警言行規範:說話不得高於40分貝

【綜合/觀察者網 陸雨聆】皮鞋時刻鋥亮、說話不超40分貝……

這些「饒有特色」的條款,出自於延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言行規範(徵求意見稿)》。

讓我們跟隨「平安黃陵」頭條號8月7日公布的文件全文,看看延安市局的徵求意見稿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規定。

在著裝和警容方面,著警服,佩戴警銜標誌、戴大檐帽(男)或翻檐帽(女)、不能佩戴飾品等常規條文不需贅述。

然而,延安市局卻計劃要求民警的皮鞋必須時刻乾淨鋥亮,上班執勤前還要清潔刷油。

民警坐姿接待群眾時,不僅要做到坐姿文雅、端莊,還要用「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平視對方。

那麼,坐姿接待時不能幹什麼呢?

文件提出,民警不許指指點點,免得做出不穩重、易於誤解或失敬於人的動作。如果控制不住不得不打哈欠,也要適當遮掩。

既然坐著的時候要用「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平視對方,站起來之後,眼神就要保持一致。

對於民警如何使用口頭語言,延安市局的想法就更加嚴格了。

他們在警務活動中,不僅要「發音正確、吐字清晰、語速適當」地使用普通話,更要注意自己的音量:

不得高於40分貝。

那麼,如果有服務對象前來,需要起立並為其讓座、倒水,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當然還是要面帶微笑,保持「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啦。

翻頁查看《延安市公安局民警言行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隊伍管理,嚴明隊伍紀律,提升服務效能,塑造良好形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和市公安局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執法勤務工作規範要求,根據隊伍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是人與人之間進行溝通的主要表達方式。語言溝通的模式分為口頭語言溝通和肢體語言(包括表情)溝通。在為民服務及執法辦案中,人民警察的語言(口頭語言)及行為(肢體語言)體現著公安民警執法服務水平及文明程度。人民警察代表國家執法,必須依法從嚴治警,堅持嚴格管理、嚴格紀律,同時與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努力營造文明、公正、高效、規範的工作作風。

第三條 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規範的施行負領導責任,相關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言行規範監督的組織

第四條 延安市公安局黨委負責民警言行規範監督工作,由民警警務服務執法監督委員會具體負責督查落實,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擬定修正我局《民警言行規範》(下稱《規範》),並組織落實。

(二)領導、組織、監督各單位、部門落實《規範》,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查。

(三)加強作風教育,提高窗口單位服務質量,保證執法工作的公正文明。

(四)加強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強化養成教育,培養、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

(五)嚴格按規章制度對民警實施獎懲。

第五條延安市公安局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舉報。

第三章 警容風紀

第一節 著裝和警容

第六條 上班期間,民警應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保持警容嚴整。著制式警服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規定著警服,佩戴警銜標誌、領帶、領花、胸徽、號牌、帽徽。黨員民警黨徽應佩帶於外衣左胸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無關的標誌。

(二)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離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在寢室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被褥上。

(四)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著制式警服必須穿黑色制式皮鞋,須著深色襪子,皮鞋必須時刻乾淨鋥亮,上班執勤前清潔刷油。警、便服和毛、布料警服以及春夏服裝不得混穿,內衣下擺不得外露。著裝人員著常服時,必須內著制式襯衫,系制式領帶。著夏執勤服時可以不系領帶。作訓服只限於訓練、比賽以及規定的操課時間穿著。

(五)頭髮要整潔,男民警蓄髮露於帽外不得過長,提倡理「平頭」。不準留大包頭、大鬢角,不準理光頭,不準留鬍鬚;女民警頭髮不得過衣領下沿。民警不準燙髮,不準染彩發。

(六)民警不準戴耳環、項鏈、掛件、戒指、圍巾等裝飾品,不得紋眉、紋眼線、塗口紅、染指甲。工作時,除特殊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民警嚴禁紋身。

(七)無需著警服的情況下,民警嚴禁穿拖鞋在辦公區域內行走;嚴禁穿短褲進入辦公區域。任何時候不準赤膊,辦公區域內不許穿拖鞋及赤足穿鞋。

(八)換裝應按市局規定執行。參加集會、值勤、出操或攜帶武器、警具時應扎腰帶。其他重要場合(如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活動)的著裝,由相關組織部門酌情而定。

(九)民警在非執行任務外出或休假時,應著便服。

(十)不得變賣、擅自拆改警服及配飾,不得將警服及配飾外借非警務人員。

(十一)不準以人民警察的名義或肖像做商業廣告,未經允許不準從事商業活動。

第二節 行為舉止

第七條 民警坐姿接待時,坐姿要文雅、端莊。應當面對群眾,面帶微笑,用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平視對方,坐姿應當抬頭挺胸,上身端正,保持 80-90 度,手腕至肘部的三分之二輕放檯面,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兩腿自然彎曲,兩腳平落地面。

第八條女民警著警裙坐姿接待時,應當雙腿併攏,裙擺自然下垂。

第九條民警坐姿接待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前俯後仰、過分仰靠或趴在桌子上;

(二)晃腿、翹二郎腿;

(三)抽煙、隨地吐痰;

(四)嚼口香糖、嗑瓜子或者吃其它東西;

(五)接打私人電話、聊天或嬉笑打鬧;

(六)玩手機、玩電腦遊戲或看電視;

(七)在公共場所化妝或補妝,當眾修剪指甲。

(八)交談時指指點點,出現不穩重、易於誤解、失敬於人的手勢。

(九)在申辦人面前打哈欠、咳嗽、打噴嚏,難以控制時,應適當遮掩。

(十)其它與接待無關的行為。

第十條 民警站姿接待時,應挺拔而莊重,謙恭而不傲慢。應當面對群眾,面帶微笑,用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平視對方,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併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

第十一條民警站姿接待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斜視或目光兇狠;

(二)背對接待服務工作對象;

(三)袖手、背手、插兜;

(四)雙手抱胸或叉腰;

(五)身體搖擺晃動;

(六)將身體倚靠在其他物體上;

(七)擅自離崗、串崗;

(八)其它不宜站姿接待的行為。

第十二條接受服務工作對象遞交物品,應當面對群眾,站立服務,雙手或右手接物。遞交群眾物品,動作應當規範得體,不得有扔、摔或歧視、侮辱性動作。

第十三條 民警接待公民報案、求助、催案等訴求事項,必須按規定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四條因走訪或調查取證等警務工作需要進入公民私宅,應當有2名民警,選擇恰當時間,不宜在吃飯和休息時間打擾被訪者。如被訪者家中正辦理婚喪嫁娶等事務,不得進行走訪或調查取證。因走訪或調查取證等警務工作需到少數民族私宅,應當尊重該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風俗習慣,選擇恰當時間進行。

第十五條 進入公民私宅前,應輕聲敲門或輕摁門鈴。主人開門後,主動向其出示工作證件,做自我介紹或由陪同人員介紹。未經允許,不得入內或強行進入,但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強行進入的除外。如被訪者家中有客人或家務繁忙不便接待,可與被訪者約定時間再來走訪。

第十六條進入公民私宅前,應蹭凈鞋底,主動詢問是否需要更換拖鞋。主人主動倒水敬茶,可以飲用,不得自行倒水或討要,嚴禁在公民家中吸煙、吃東西。訪問時間不宜過長,內容不宜太廣,應掌握好時間,及時告辭,並對被訪者的接待表達謝意。

第十七條如執法對象駕駛車輛,應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敬禮後,伸出右臂請下車配合我方工作。

第十八條參加集會,當升國旗和奏國歌時,列隊人員應自行立正,行注目禮;位於指揮位置的人員,行舉手禮;未列隊人員,戴警帽時行舉手禮,未戴警帽時行注目禮。

第十九條進入辦公室及會場必須著裝整齊,入室後要脫帽,特殊情況不宜脫帽時,由在場的最高領導決定。

第二十條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要按次序上下,要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

第二十一條 參加會議等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喧嘩打鬧、吹口哨、喝倒彩,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二十二條 不準在辦公區域吸煙、飲酒,不準著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嚴禁民警在任何情況下酗酒、賭博和參加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接待老、弱、病、殘人應當主動上前攙扶,安排就坐;送離時,應當攙扶出辦公區域,安全送出。

第二十四條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廣泛學習熟知國內外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禮儀禁忌。接待少數民族、外國人,不做忌諱的舉動。

第三節 口頭語言

第二十五條 民警在警務活動中,應當正確使用普通話。說話應當發音正確,吐字清晰,語速適當,語音不高於 40 分貝(正常人正常語音在 20-30 分貝之間)。

第二十六條民警接聽群眾報警、求助、舉報、投訴等電話,應在鈴響三聲內接聽。接聽時,用「您好,這裡是 XXX (單位),請問您有何事?」主動問候。對所接所訴內容按有關規定規範辦理。

第二十七條當有服務對象前來,接待民警應當起立、讓座、倒水,面帶微笑,用自然、溫和、穩重的眼神注視對方,主動問好,用「您好」、「請坐下」、「您有何事」、「請您喝水」 等禮貌用語熱情接待,並根據需要行點頭禮、握手禮(行握手禮應當起立,面對接待服務對象)。

第二十八條 對不同的說話對象要稱謂得當、說話得體、語氣親切、意思明確。民警互相可稱呼姓加職務,提倡互稱XX同志。

第二十九條與服務工作對象交流過程中,民警應當態度誠懇,專心傾聽,規範使用工作用語。

第三十條服務工作對象表達不完整,民警應適當用 「不要緊,請慢慢說」等語言進行引導或詢問。當服務工作對象語言粗魯、不文明時,民警應提示對方注意語言文明。對故意搗亂者,民警應當做到激不發怒,不與對方糾纏。當服務工作對象有其它情形,民警應當寬容大度、剋制鎮靜。

第三十一條民警接待服務工作對象,如果因特殊情況需接打電話或終止接待,應當用「XXX先生(女士),因……特殊原因,我能否接打電話(或暫時終止接待)?」等語言徵求被接待人意見,在許可的情況下,方可接打電話或暫時終止接待。暫時終止接待的,應當委託其他工作人員暫時代替接待。打完電話或事情處理後,應主動詢問委託人後續接待情況,及時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接待服務工作結束,送離接待對象,民警應當用「謝謝」、「不客氣」、「有事再聯繫」、「有什麼不清楚的隨時再聯繫」、「再見」等話語告別。

第三十三條民警與服務工作對象對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態度不冷不熱或歪著頭、搖頭晃腦說話;

(二)前言不搭後語或答非所問;

(三)說虛話、假話、空話、套話;

(四)高聲說話(語音高於 40 分貝);

(五)與接待服務對象搶著說話;

(六)咬文嚼字,刁難服務對象;

(七)使用粗言俗語。

第三十四條 民警在服務和執法工作中,禁止使用訓斥指責性語言、譏笑挖苦性語言、侮辱歧視性語言(具體見《民警工作常用語及忌語》)。

第三十五條接待少數民族、外國人、聾啞人等特殊服務工作對象時不得談論忌諱的話題,遇到語言障礙,應當及時邀請、聘請知曉或精通該語言的人進行翻譯,協助溝通或接待。

第四節 車輛駕駛

第三十六條 在駕駛警車時,如無特殊原因,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搶道佔道,違規停放,超速駕駛。(因公特殊原因可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條在駕駛警車時,遇到群眾求助或突發事件,必須停車解決處置,不得無視推諉。

第三十八條警車應保持乾淨整潔,時常清理,不得改裝塗裝警車。

第三十九條 民警不得在警車內休息時舉止不雅,不得脫鞋,翹腳。

第四十條 不得轉借私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其他方面具體參照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實施。

第四章 內務制度

第一節 時間作息

第四十一條上班應當提前 15 分鐘到達工作崗位,整理內務,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端坐工作台前,準時開始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二節 內務衛生

第四十二條 必須遵守《民警內務條令》,及時打掃辦公區域衛生,保持地面、檯面、桌面乾淨;整理辦公區域內務,保持辦公區域整潔美觀。每天早晨應在上班前整理內務,清掃各自辦公區域及宿舍內外衛生,時間不得越過上班時間,時刻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

第三節 就 餐

第四十三條按規定時間準時就餐。就餐時,遵守食堂規章制度。就餐結束後,必須將桌面上的垃圾清理乾淨並連同餐盤送至收殘處,不得浪費。

第四十四條在外就餐時,應對服務人員和善文明,嚴禁大呼小叫及插隊等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督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延安市公安局監督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由紀檢督察部門開展檢查工作,檢查民警遵守《規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警容嚴整,舉止端正,認真履行職責,要注意禮節、禮貌。

第四十七條民警應自覺遵守言行規範,對違反本規範的要下發「違紀通知單」,違紀民警應立即改正並接受處罰,對不服從檢查的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本規範,並指導、督導民警規範言行。

第四十九條 政治部負責按本規範對民警的言行進行具體指導、培訓;督察支隊負責民警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民警違反本規範,造成警民衝突或其他嚴重影響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警紀警規、分縣局其他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警紀警規、市局其他相關規章制度沒有相應處理條款的,由督察支隊根據民警違反規定的情節輕重、影響和後果,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當場改正;

(三)通知所在部門,責令處理;

(四)通報批評;

(五)移交紀委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民警一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違反本規範,除進行相關處理外,調離原工作崗位,由政工部門重新安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政工部門考察。

第五十三條 同一部門一年內出現三次或三次以上違反本規範的情形,部門負責人停止執行職務,提交局黨委會研究,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和後果給予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適用於全市民警及輔警。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由延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民警工作常用語及忌語

常用語:

(1)您好,您需要辦理什麼業務?

(2)請稍等。對不起,讓您久等。

(3)再見,請走好。

(4)對不起,請到××窗口辦理。

(5)對不起,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請提供××材料。

(6)請收好。

(7)同志您好(敬禮),請您出示XX,您的行為已違反XXX,現根據XXX,採取XXX措施,請您配合我方工作。

(8)同志您好(敬禮),根據XXX,現需要XXX,請您配合我方工作。

忌語:

一、接待群眾忌語

(1)喂!幹什麼的?

(2)出去,誰讓你進來的!

(3)聽見沒有,耳朵聾了嗎?

(4)他不在,明天再來。

(5)我怎麼知道他什麼時候回來。

(6)這不關我的事!

(7)我不知道!這事兒別問我。

(8)你問我,我問誰去呢?

(9)有完沒完,真煩人!

(10)像你這樣的人,我懶得搭理你。

(11)你自己的事,多跑幾趟怎麼了?

(12)你跑了幾趟跟我有什麼關係。

(13)神經病!

(14)我沒時間,你找別人去。

(15)你怎麼才來(說)?早幹什麼去了。

(16)我告訴你,這事辦不了,找誰也沒有用!

(17)你怎麼又來了?煩不煩啊!

(18)你這個人怎麼這麼笨呢!

(19)你以為你是誰?我說了算還是你說了算?

(20)這麼點事兒都說不淸楚,腦子有毛病!

(21)聽你的,還是聽我的?

(22)有急事也得等著,這是規矩!

(23)誰讓你不帶齊手續的,找誰也辦不了。

(24)跟我講沒有用,你找我們領導去!

(25)這是規定,沒什麼理由。

(26)亂跑什麼,沒看見指示牌嗎?

(27)讓開點,還沒輪到你呢!到那邊等著去。

(28)牆上貼著呢,自己看去,長眼睛出氣的?

(29)怎麼那麼多廢話!

(30)你怎麼那麼慢呀,看你的笨樣子!

(31)我還有別的事呢!回頭再說吧。

(32)現在還沒上班,外面等著去。

(33)我們下班了,以後再說吧。

(34)急什麼急?沒看我正忙著嗎?

(25)這麼多人,我也不是光為你一個人服務的。

(26)我就是這個態度,怎麼啦!投訴電話在這裡,有本事你去

二、投訴忌語

(27)你愛上哪告去就上哪兒告去!

(28)警察又不是為你一個人服務的!

(29)你以為公安局是給你一家開的?

(30)我們按規定執行,哪有那麼多為什麼!

(31)這麼點事,你也報警,沒事找事。

(32)這麼點事,你也想立案,純粹是法盲。

(33)什麼事都找警察,我們管得過來嗎?

(34)話都講不清楚,還報什麼案?

(35)你有證據嗎?沒有證據你胡報什麼案!

(36)你懂法嗎?不懂就別胡說!

(37)這個案子不歸我們管,你找 XX(單位)去。

(38)你們不在家好好獃著,跑來添什麼亂!

(39)自己不小心點,盡給我們找麻煩!

(40)誰叫你自己不好好保管,丟了活該!

(41)我怎麼知道案子啥時候能破,我又不是神仙。

(42)有本事你自己破去!

(43)走走走,別在這礙事。

(44)看什麼看?湊什麼熱鬧,該幹啥幹啥去!

(45)不能辦,不清楚,問別人去。

(46)快點,要下班了,明天再來。

(47)我不管,我就這態度;有意見找領導去。

(48)剛才和你說過了,怎麼還問?

(49)到點了,你快點兒。

(50)沒看我正忙著嗎,著什麼急?

(51)手續不全你來幹什麼?

(52)我說了算,還是你說了算?

(53)今天沒空,明天再說。

(54)文件上有規定,自己查去。

(55)把身份證(駕照等其他證件)拿出來,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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