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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火葬往事:是個觀念問題,更是個經濟問題 | 短史記

文 | 楊津濤




近日,江西發生了「為推行火葬,到民眾家中強行收繳、銷毀棺材」的奇聞。



棺材屬於民眾的私有財產。這種強制收繳、銷毀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回顧歷史,是否選擇火葬,既是個觀念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搶奪棺材這種做法,並無任何積極意義。




因為便宜,古人曾冒險火葬




在中國古代,實行火葬被視為背棄人倫之舉,遭政府嚴厲禁止。




在火葬最為盛行的兩宋時期,宋太祖曾有敕令:




「京城外及諸處,近日多有焚燒屍柩者,宜令今後止絕。」




在宋朝,子孫如果焚燒祖父母、父母棺槨,要被流放兩千里;焚燒屍體,更要判處絞刑。




如此重罰之下,宋朝也沒能禁絕火葬。究其原因,主要是火葬較土葬花費少,貧苦人家樂於選擇。




宋高宗時有大臣上奏:




「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




此外,由於古代火葬後通常是把骨灰投入池水或河流中,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就出現「惜地不葬」的現象。①




歷代政府為推行土葬,會儘力為貧苦人家免費提供墓地。




南宋時期,宋高宗同意「令州郡置閑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在元朝,「其貧民無地葬者,則於官荒內埋了」。明朝也有規定,「其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閑第為義冢,俾之埋葬」。②



簡言之,

部分古人

不惜違背政府詔令,冒著遭受重刑的風險,也要選擇火葬,主要是因為這種處理屍體的方法,確實能能起到節省喪葬花費的作用。




六十年代,火葬與政治進步掛鉤




中國全面倡導火葬,始於1956年。




當時,有151位國家領導人聯名簽署倡議書,稱:




「土葬佔用耕地,浪費木材;加以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常使許多家庭因為安葬死者而陷於破產的境地。」




「實行火葬,不佔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的費用,也無礙於對死者的紀念。」




1965年,發布《關於殯葬改革的意見》,確定了

「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改革舊的殯葬習俗」、「把殯葬事業統一管起來」

四項目標。




此後,推動「殯葬改革」成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



民政部1982年發布的《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的報告》中說,當時:





「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縣推行了火葬。北京、上海、天津三個直轄市和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東、江蘇等省,基本上縣縣建有火葬場。在上述地區中,火化率,在城市一般為80%左右,在縣以下農村平均為30%。」③




總體而言,火葬在城市的普及率高於農村,在北方地區的普及率高於南方地區。




這一時期,人們選擇火葬,更多是受運動式宣傳影響,與政治進步直接掛鉤。



如常州市為宣傳火葬,1958年在《常州民報》《常州工人報》等報刊上做了53天的相關廣告;1964年還將火葬宣傳材料製作成幻燈片,在全市電影院放映一個月。加上正值「破四舊」,常州的火化率一度達到50%。④




又如武漢市,1968年編印《推行火葬,廢除棺葬》等宣傳材料10多萬份,並組織宣傳隊做了長達兩個月的巡迴宣講,使1969年~1975年的年均火化率達到70%。⑤




當時特殊的政治環境,也對火葬率產生很大影響。




福建省福州市在1958年建成第一座火葬場後,最初兩個月僅火化了91具屍體。1966年後隨著封閉公墓、禁售棺材,人們被迫選擇火葬,使得福州火化屍體數量不斷增加,至1970年達到2013具。⑥




圖:提倡火葬的標語




八十年代,用政策懲罰不火葬者




統計顯示,上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各地火化率明顯下降。



這是因為,很多人認為「殯葬改革是『四人幫』搞的」、「火葬是極左路線的產物」,從而出現土葬回潮的情況。




民政部統計:





「1979年火化屍體102萬具,比1978年下降了13%;1980年火化屍體98萬具,比1978年下降了16%。這種情況在縣以下農村尤為嚴重,有些縣下降50%以上,個別縣的火葬場1年只火化幾具屍體。」




火化率下降,使得原本即效益不佳的火葬場更加難以維持。當時全國近1200個火葬場,只有100多個能做到經費自給。




為全面推廣火葬,民政部黨組首先出台規定,要求全國黨員「帶頭實行火葬」:





「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設有火葬場的地區,(黨員)逝世後必須實行火葬。」「在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黨員)逝世後應破除舊的喪葬習俗,實行深葬習俗,不留墳頭。」




只有少數民族黨員可以依照民族習慣,選擇火葬或土葬。




1985年,國務院又發布《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

各地相繼制定具體辦法,對拒絕火葬者進行懲罰。




如廣西規定,在火葬區內的死者,遺體必須火化。幹部、職工死後,如果不火化遺體,遺屬不得領取喪葬補助費,且兩年內不得享受困難補助。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不得享受困難補助或其他救濟。同時,殯葬改革的踐行情況,也被列為評選先進個人或文明單位的條件。由此,廣西的火化率得到顯著提高,各市、縣1987年的平均火化率達到20.5%。⑧




武漢市1985年發布規定,只准火葬,違者不僅不能享受國家規定的喪葬費用,還要罰款30~100元,此後火化率達到85%~90%。




遼寧一些縣市,把殯葬改革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如大連市規定,火化率達不到100%的鄉鎮不能評為文明單位;錦州市把殯葬改革納入「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後,1985年火化率達到96.37%,比1984年提高了49.27%。⑨




在2012年最新修訂的《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中,雖然不再有針對拒絕火葬者的具體懲罰措施,但依舊規定: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通過80年代以來的嚴厲懲治,城市居民普遍接受火葬,而農村居民也已知道,土葬在多數時候屬於違法行為。

這一時期人們選擇火葬,主要是為躲避懲罰。





圖:媒體關於江西強制收繳、銷毀民眾棺材的報道截圖




如今,火葬與觀念有關,更與經濟有關




自上世紀50年代推行火葬至今,中國的遺體火化率幾經起伏,至2017年為48.6%。




亦即,仍有過半數的民眾在選擇土葬(也包括海葬等其他少見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江西於2018年宣布「江西全域調整為火葬區」,其政策力度無疑是超前的。




那麼,廣為傳播的關於火葬的「好處」,是否足以支撐這種「全域調整為火葬區」的政策呢?







先來看有關耕地的問題。




反對土葬者通常認為,土葬會佔用大量耕地,使中國本來就不多的耕地變得更加緊張。




事實上,除了河南、河北等少量平原地帶,中國大部分的土葬墓地都在山上或森林中,談不上對耕地的佔用。同時,在城市中,很多人的骨灰盒要下葬立碑;在農村裡,骨灰盒往往更要裝在棺材中,然後下葬,並沒有起到節省土地的作用。




學者姚中秋2014年算過一筆賬,按照中國每年死亡950萬的平均數字,每個墳墓佔地5平方米計算,如果全部採用土葬、全部葬在耕地,要佔約7萬多畝耕地,100年即是700多萬畝耕地。而全國耕地有20億畝(政府堅守的「紅線」是18億畝),700多萬畝耕地僅占其0.35%左右。更何況,不是所有人都會選擇土葬,選擇葬在耕地的更是少數。⑩





圖:2014年,廣東茂名濱海新區焚毀收繳的棺材




再來看第二個問題,火葬是不是能節省家屬費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一個人死後,要進行火葬的話,家屬要將其遺體冷藏,然後運往火葬場,再火化,都要產生費用。此外,購置壽衣、遺體美容、舉行追悼會、選擇骨灰盒等,都是不小的支出。




當然,政府對於喪葬活動有一定補貼。2012年發布的《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規定: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對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參保人員的基本殯葬需求給予保障;對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無名屍體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可按照當地標準實報實銷。」




但是,即便規定了「基本殯葬服務項目由政府買單」,殯葬產業化後的壟斷式經營

(雖然殯葬業允許民資進入,但各地民政部門有下屬自己的殯儀館,且民政部門掌握著民營殯儀館的行政審批權)

,仍會導致許多家庭不得不支付高額的火葬開支。




比如,2018年3月,《新京報》報道,一位青島老人去世,一個青島家庭為老人操辦後事,

從去世到遺體告別,

花掉了近10萬元,其中與花相關的收費達到6萬有餘。家屬稱,「面對這麼高的費用,我們提出了疑問,但工作人員稱,如果不繳費,就沒法給老人辦理火化證。」




這筆火葬開銷,在農村本不必要。




2014年,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風田對《南方都市報》記者說:





「從土葬改為火葬後,有些地方的火葬高成本導致農民『死不起』。本來家裡老人去世了,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祖墳里埋葬就可以了。如今需要統一火化、買骨灰盒,得再花很多錢。

殯葬業成了相關部門賺取暴利的壟斷行業。

這也是農民不願意火葬的一個原因。」




很顯然,火葬不僅僅是一個觀念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










注釋



①張宏慧:《宋代火葬考論》,《許昌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


②周蘇平:《中國古代喪葬習俗》,陝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0頁。


③⑦民政部:《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的報告》,1982年。


④《常州民政志》,江蘇常州市民政局1991年,第257頁。


⑤《武漢市志:民政志》,黎智總纂、武漢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208頁。


⑥《福州民政志》,福州民政志編纂委員會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38頁;


⑧《廣西通志 民政志》,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9頁。


⑨《遼寧省民政志:1840-1990年》,遼寧省民政志編纂委員會編,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26頁。


⑩姚中秋:《重新審視「殯葬改革」》,《文化縱橫》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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