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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師兄專業解讀雁園晨報圖片侵權事件

近日來,有關學生自媒體「雁園晨報」侵犯某同學知識產權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而關注的焦點就在於「雁園晨報」是否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雁園晨報」是否作出了相應的補救措施,作為一名法律生,下面我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次事件。

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採用版權「自動保護」原則,攝影作品一經拍攝成功,作者即享有版權。對於自主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無論作品是否發表,攝影師對作品都擁有版權。所以,很明顯,某同學對於其美食的攝影作品具有著作權。

而「雁園晨報」作為網路自媒體,對於圖片來源已經儘可能的做到了標註來源,但是難免工作有一些疏漏,參考到《讀者》《青年文摘》等知名雜誌也會存在偶然的著作侵權事件,故「雁園晨報」的使用圖片的行為是一個誤會,是偶然的可以原諒的。那麼,下面就該談一談此次誤會造成的損失了。

我國對於侵犯著作權的損失界定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直接損失指的是1) 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2) 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 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毋庸置疑,此次誤會並未具有造成直接損失的證據。

而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同樣並未具有造成間接損失的證據。

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就更談不上了。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

假設此次「雁園晨報」作為「侵權人」,其違法所得幾乎可以忽視不計,而且「雁園晨報」以宣傳本校餐廳美食為目的,並非以盈利為目的,並且在原作者發出侵權敬告後,「雁園晨報」也做出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向原作者表示致歉。

但是原作者仍採取了民事權利的所謂自力救濟,但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權利主體只能以法律許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保護自己的權利。原作者通過向QQ,微博等大V曝光此次負面事件,已涉嫌違反了民法領域的不濫用權利原則,並涉嫌侵害了「雁園晨報」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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