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吃貨」:薅羊毛還是卸羊腿
▋來源:《法人》肖岳
「科研項目成果被偷摘和盜竊事件屢見不鮮,如何預防此類案件?如何使懲戒效果與處罰力度相得益彰,是執法機構和科研機構都須思考的問題」
近日,湖南農業大學科研基地玉米被當地農民偷摘一事備受熱議。初期媒體報道該事件時,稱「新品種散播出去,估計損失上千萬元」。
近些年來,科研產品被偷摘食用等事件屢見報端,但在對損失價值的衡量及處罰上,卻有頗多爭議。
在隨後湖南農業大學微博上對該事件的通報中,來龍去脈也得以還原。在這份發佈於湖南農大官方微博上,名為《關於瀏陽基地玉米被當地村民偷摘事件的情況說明》中顯示:7月7日16時許,瀏陽教學科研綜合基地發生村民偷摘玉米事件,基地帶隊老師、學生及時阻止並報警。現場勘查發現1725份玉米科研材料被損毀,導致2015級農學專業一班作物學科研技能競賽無法繼續,該班秦同學因試驗材料損毀而無法完成畢業論文……
對於由此造成損失的經濟價值,在該通報中雖並未顯示,但在該通報發布之前,該校一名陳姓老師曾向媒體透露,「如果被散播出去,損失將無法估量,按照2009年市場價,一個玉米品種就得500萬以上」。
7月9日晚,據沿溪鎮人民政府發布的對該事件的調查進展顯示,據初步調查,被村民損毀的試驗田約佔全部玉米試驗田的30%,涉事四人系基地附近60~80歲婦女,已被依法詢問。目前已歸還玉米棒近百個,未發現被盜玉米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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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數據屢成「盤中餐」
《法人》記者查閱相關資料顯示,作為實驗品的農作物、植物等被盜事件,此事件並非孤例。
早在2003年的 「天價葡萄案」,便在當年頗具爭議,同時成為輿論與法律圈的關注焦點。
「天價葡萄案」的起因,是四名外地來京農民工偷摘了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內的47斤葡萄,他們或只為解饞,但殊不知,這導致了研究所研究數據斷裂。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判決也頗為波折,最初根據北京物價部門估價,被盜葡萄估價為1.122萬元,此後四民工中的一人因年僅16歲,且「情節顯著輕微」被拘留外,剩餘3人皆被批捕。該案件隨著輿論關注,葡萄價值最終判定為376元,三名民工無罪釋放。
時隔一年之後,哈爾濱「天價太空豆角」再次將此類案件推向了人們關注的焦點上。該案源於嫌疑人劉某從一蔬菜大棚偷摘了兩袋豆角,並以110元的價格賣掉。他並不知道自己進入的是哈爾濱市農業科學院蔬菜花卉分院的實驗棚,也不知道所偷豆角是該院投資數萬元、苦心栽培的「太空豆角」。案發後,「天價豆角」被認定為價值24700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哈爾濱市道里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劉某批准逮捕。
2012年,鄭州市中國農業科學院鄭州果樹研究所院內的「中油桃13號」品種被摘,共有三名男子進行了採摘,其中一名由於跑得慢,被工作人員攔住。報道稱,三人偷走了三袋桃子,被偷的桃子共涉及一二十個品種,是研究所投資兩三百萬元、歷經10多年精心培育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科研產品被盜竊案件背後,一是暴露出這些價值昂貴的科研產品的安保措施有漏洞;二是盜竊者的可惡,雖然盜竊者或並不知道偷摘物品的科研價值,但這種行為首先是不道德的,其次是違法的。而盜竊物品價值較高的,應按照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研普華研究員葉奮則向《法人》記者指出,普通人對於科研的認識不足,無法形成尊重科研成果的意識,科研人員對於科學實驗的安全保護意識不足,都會造成以上事件的發生。因此要杜絕此類現象,除了科研機構應加強安防力度之外,還需科研機構甚至政府採用多種渠道宣揚科研成果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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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不住腳的「弱者」論
有觀點指出,相較於科研機構和實驗成果,村民屬於弱者,他們並不清楚所偷蔬果的價值。但亦有觀點指出,無論村民是否知情,偷摘基地的蔬果肯定是不對的。
劉俊海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通常消費者、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才稱弱勢群體受到侵害。但是就盜竊行為而言,對於侵權人還是要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與是不是弱者毫無關係。
「我覺得盜竊別人財產,情節較輕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更甚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劉俊海指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行不悖,這樣才能夠保護科研產品、科研財產所有權,從而促進農產品(5.360, 0.01, 0.19%)科學事業的大發展、大繁榮,保護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據此前媒體報道,湖南農業大學已在實習基地周圍栽種了「防護欄」,安裝了攝像頭,並且安排了學生進行巡邏,可以說已採取較為完善的防護措施,盡到了基本的義務。
在此種情況下,當地村民仍進行偷盜科研玉米的行為,並且該實習基地此前還發生過多起盜竊事件,因此不能單純地將涉案村民認定為「弱者」。但是如果涉及盜竊犯罪,則應查清涉案村民是否意識到科研玉米的高昂價值,如此才真正公平合理。
「此類案件處罰的難點在於盜竊者往往是在不具有強烈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產生了盜竊行為,屬於法律判罰的搖擺區。如果盜竊致使科研方的損失過大,且難以挽回,可以對個案中的犯案者採用更嚴厲的判罰,以儆效尤,借道傳播對科研實驗成果的保護意識。」葉奮最後向《法人》記者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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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與懲戒並行
根據沿溪鎮政府發布的通報,本次盜竊事件被村民損毀的試驗田約佔全部玉米試驗田的30%,涉事四人系基地附近60~80歲婦女,已被依法詢問。事發後,沿溪鎮黨委、政府組織當地村、組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歸還被盜物品。目前已歸還玉米棒近百個,未發現被盜玉米流入市場。
陳平凡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天價科研產品」屢屢被盜背後,說明了科研院的相關安保措施沒有產生相應的保護效果,而在此次「天價玉米」被盜案中,湖南農業大學已在基地周圍栽種了「防護欄」,安裝了攝像頭,並且安排了學生進行巡邏。事發時,因為恰逢考試周,本來負責巡邏的學生沒有時間來基地進行巡邏,湖南農業大學雖已採取了相關的防護措施,但顯然還是不能抵擋偷竊事件的發生。
對於村民是否涉嫌盜竊犯罪,如涉嫌盜竊犯罪,又有哪些量刑情節要考慮?
陳平凡指出,首先,當地村民明知是他人的玉米而予以直接竊取,具備盜竊的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湘高法發〔2013〕12號)明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是人民幣兩千元。
因此,若當地村民偷盜的玉米價值超過2000元,則涉嫌盜竊犯罪。至於被偷盜玉米的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陳平凡最後指出,如涉嫌盜竊犯罪,基於普通玉米並不具備較高價值,則應當將偷盜者是否意識到科研玉米的高昂財產價值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如實習基地沒有設立標誌牌或以其他方式向當地村民告知科研玉米的價值,那麼應當認為當地村民並不能認識到科研玉米的高昂價值。同時,若是偷盜者未滿16周歲的,則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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