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調解書》的公告

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調解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193 證券簡稱:*ST創興 編號:臨2018-040號

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調解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原告,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於2018年8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院」)發來的 (2018)滬民終251號《民事調解書》。根據該民事調解書,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調解,公司與1名自然人投資者(一審原告、二審被告,以下簡稱「一審原告」)就一宗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達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二審原告。

涉案的金額:公司一次性補償一審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50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30萬元由一審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的二審案件受理費0.59萬元由本公司承擔。

對公司的影響:公司已於2017年度根據案件一審判決情況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該案件確認其他流動負債和營業外支出81.72萬元。本次訴訟和解將增加公司本期利潤31.72萬元。

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2018)滬民終251號《民事調解書》。根據該民事調解書,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調解,公司與1名自然人投資者就一宗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達成和解。現將該宗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民事調解書》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於2017年3月受理了上述一審原告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一審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賠償其投資差額損失202.47萬元,傭金、印花稅合計0.40萬元,利息0.09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本公司承擔。

2. 公司於2018年3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發來的(2017)滬0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判令公司賠償上述一審原告損失合計人民幣80.81萬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以及自2015年5月27日起計至2015年7月10日止以80.81萬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判令訴訟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3.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公司上述一審民事判決,於2018年3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駁回各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述案件相關情況詳細見公司2016年度報告、《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五)》(公告編號:2018-014號)及《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三)》 (公告編號:2018-018號)。

二、法院對本案的審理調解情況

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調解,上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公司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補償一審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50萬元。

2. 一審案件受理費2.30萬元由一審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的二審案件受理費0.59萬元由本公司承擔。

3. 雙方當事人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三、本案的調解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調解書約定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補償人民幣50萬元。公司已於2017年度根據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該案件確認其他流動負債和營業外支出81.72萬元。本次訴訟和解將增加公司本期利潤31.72萬元。

公司將持續關注公司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8)滬民終251號]。

特此公告。

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7日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