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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損壞警車與執法儀被控妨害公務罪,二審以這個理由宣告無罪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津市,漢族,初中肄業文化,農民,住津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審理津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於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湘0781刑初48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林出庭履行職務,證人魯某、黃某、施某,原審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田祖明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5年,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廳審批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澇泵站續建工程投資項目。2016年,津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澇泵站新建項目電力線路工程基建投資計劃。同年12月津市市西毛某泵站工程建設指揮部通知國網津市市電力公司,要求其對毛某鎮大山居委會開山口段的200kva變壓器和10kv的高壓線路(保風線保頤線)進行遷轉。該電力線路遷轉涉及有兩根電線杆需移栽到毛某鎮大山居委會居民即被告人陳某某承包的田地里,為此,毛某鎮及大山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多次找陳某某協商電線杆移栽佔地的補償事宜,但均協商未果。

2017年3月26日8時許,湖南德力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施工隊在陳某某承包的田裡從事電力線路遷轉工程施工時,陳某某及其妻子劉某3以電線杆佔用其承包地、補償方案未談妥為由,多次進入施工危險警示區域,採取抱住移栽電線杆等方式阻止施工。

為此,毛某鎮政府及大山居委會工作人員多次規勸陳某某夫妻並報警。接警後,津市市公安局毛某派出所民警鐘某、協警田某1根據所長王某2的安排,立即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向陳某某夫妻宣傳法律、政策,參與勸離。經多人規勸,陳某某夫妻於10時許離開遷栽電線杆地點到湘北公路上。

隨後趕來的毛某派出所所長王某2、教導員朱某分別口頭傳喚陳某某、劉某3到毛某派出所了解情況,陳某某表示同意,但劉某3明知朱某是派出所教導員的情況下不接受其傳喚,並欲離開現場。朱某見口頭傳喚劉某3無效,遂強制傳喚,將劉某3帶上警車,陳某某見狀欲阻止,與現場民警發生肢體衝突,並用腳踹踢警車,踢壞警車右尾燈,踹癟警車右前方外殼,同時搶奪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摔壞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將陳某某控制,並帶上警車。陳某某又用腳踹碎警車的左後車窗玻璃,還言語威脅執法民警。經津市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損壞的以上財物價值人民幣1768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妨礙執行公務中毀損財物價值達1768元,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被告人陳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不服,上訴提出:

1、因土地被佔用未合理補償,進行阻工系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也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2、公安機關的幹警憑主觀臆測認定劉某3阻工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劉某3,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程序,是濫用職權的行為。

3、陳某某抵制公安幹警濫用職權,沒有使用暴力傷害公安民警,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廳審批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澇泵站續建工程投資項目。2016年,津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了津市市西毛某排澇泵站新建項目電力線路工程基建投資計劃。同年12月,津市市西毛某泵站工程建設指揮部通知國網津市市電力公司,要求該公司對毛某鎮大山居委會開山口段的200kva變壓器和10kv的高壓線路進行遷轉。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系毛某鎮大山居委會居民,因該電力線路遷轉涉及有兩根電線杆需移栽到陳某某承包的責任田裡,為此,毛某鎮及大山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找陳某某協商電線杆移栽佔地的補償事宜,但協商未果。2017年3月26日8時許,湖南德力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施工隊進入陳某某承包的責任田從事電力線路遷轉工程施工,陳某某及其妻子劉某3認為自己承包的1.5畝責任田裡已經架設了兩根電線杆,現在又要再架設兩根電線杆未得到合理補償,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抱住移栽的電線杆阻止。毛某鎮黨委書記袁超能獲悉後,打電話給津市市公安局毛某派出所所長王某2,要求王某2派警處理。王某2即安排民警鐘某、協警田某1立即趕到現場了解情況。經現場協商,大山社區治調主任何毅承諾負責處理好佔用陳某某夫婦承包責任田的補償事宜,至此,陳某某夫婦同意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並於10時許離開遷栽電線杆施工現場到了湘北公路上。稍許,毛某派出所所長王某2、教導員朱某駕車趕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陳某某及劉某3,王某2通知陳某某到派出所說明情況,陳某某表示同意,王某2即先行離開現場。與此同時,毛某派出所教導員朱某以劉某3阻工為由,口頭傳喚劉某3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劉某3以事情已經協商處理好為由予以拒絕。朱某見口頭傳喚劉某3無效,遂決定採取強制傳喚,抓住劉某3的手和衣領,將劉某3帶上警車,陳某某見狀欲上前制止,與現場民警發生肢體衝突,並用腳踹踢警車,踢壞警車右尾燈,踹癟警車右前方外殼,同時將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摔壞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將陳某某反銬塞進警車,陳某某雙腿在掙扎反抗中將警車的左後車窗玻璃踹碎。經津市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的財物價值人民幣1768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26日8時許,大山村4組的電排項目安排栽電杆,黃某派村主任劉某5先期前往施工現場進行協調,但沒有協調好。黃某趕到現場後要施工隊繼續施工,陳某某手拿鐵鎚站在栽電杆的地方阻工,其妻子劉某3站在旁邊,身邊是吊車吊起的電杆,黃某怕出意外,走過去勸陳某某,但陳某某提出要政府給他置換1.5畝的土地,或者按32640元/畝徵收,黃某將情況報告給毛某鎮的黨委書記袁某,袁報了警。毛某派出所的民警來後,向陳某某夫妻宣傳法律,進行勸導,施工方負責人、村幹部等也一起規勸,陳某某夫妻不聽,陳某某抱住電杆不讓施工。施工方為確保安全,將吊著的電杆放到挖好的洞邊,陳某某夫妻便站在洞旁。經過1個多小時的勸導後,陳某某夫妻答應協商,走上了湘北公路,正好遇到從津市市趕來的毛某派出所所長王某2和教導員朱某。陳某某的妻子問朱某是不是所長?朱朱某自己是教導員。朱朱某哪些人阻工,陳某某的妻子說不是阻工,是政府的補償沒有到位。朱朱某陳某某的妻子上警車到派出所去問情況,陳某某的妻子不去,朱朱某不去就強行傳喚,然後抓住劉劉某3手往警車上拽,劉劉某3扎,朱朱某手提著劉劉某3後衣領,將劉劉某3回到警車邊。陳某某看到妻子被抓趕過去時被民警和輔警攔住,便一腳踹在警車的右後門上,後對警車又捶又踢,還把一個民警正在錄像的執法記錄儀搶了砸在地上。陳某某被民警銬上銬子帶上警車後,用腳踹碎了警車左後方的車窗玻璃。

2、證人王王某1證言,證明王王某1毛毛某大山社區居委會副主任。證明2017年3月17日或18日16時許,王王某1劉劉某5田田某2陳某某的家裡,協商栽電杆佔用陳某某家農田品補事宜,村裡給陳某某家補償2000元,陳某某不同意,稱農田裡栽了電杆後,旋耕機不能工作,1.5畝田就沒有用了,要求置換一塊田。談了20分鐘左右,沒有協商成功。3月26日9時許,王王某1到黃黃某電話後到栽電線杆的地方,看見施工隊準備栽電杆,陳某某站在田中間,黃黃某何何某1及公安民警勸陳某某不要阻工。

3、證人魯魯某證言,證明魯魯某毛毛某人大主席,主要分管國土、土地拆遷補償等工作。魯魯某西毛毛某澇泵站工程佔用陳某某土地一事,出面與陳某某進行過協商,補償陳某某3000元,由於陳某某提出要求將補償金額在全村進行公示,魯魯某心會有負面影響,沒有同意,因此與陳某某沒有達成佔地補償協議。魯魯某證明,如果陳某某不同意佔用其土地或者沒有達成補償協議之前,不能強行施工。當地有一農戶因不同意佔地,後修改了線路方案。

4、證人何何某1證言,何何某1毛毛某大山社區居委會治調主任。證明2017年3月26日9時許,何何某1到黃黃某電話後到栽電線杆的施工現場,看見陳某某抱著電線杆不準施工,陳某某的妻子也站在那裡。社區的黃書記、派出所幹警鍾鍾某鎮政府居委會幹部施施某在給陳某某夫妻做工作。10時許,何何某1事情還在僵持,就勸說陳某某不要再阻工,承諾負責處理好補償事宜。之後,陳某某即離開了施工現場沒有再阻工,剛走到湘北公路邊,派出所王王某2長和朱朱某導員趕來了,要陳某某夫妻到派出所去問材料,並要何何某1同,陳某某同意了。何何某1摩托車剛走,聽到玻璃打碎的聲音,回到現場看見派出所警車車窗玻璃被打碎。

5、證人劉劉某1證言,證明劉劉某1湖南德力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高低壓安裝隊隊長。2017年3月底的一天8時許,施工隊準備在毛毛某大山村4組施工栽電線杆,吊車在吊電線杆時,屋主陳某某跑過去站在栽電線杆的位置阻止施工。劉劉某1人對其勸說,陳某某似乎聽了招呼,但他們再次施工時,陳某某又站在要栽電線杆的位置,其妻劉劉某3後也來到施工現場和陳某某站在一起,阻止施工。派出所的民警來後,與大山村的幹部一起對陳某某夫妻做工作,勸說他們不要阻工。僵持了幾十分鐘後,他們想移栽電線杆,但陳某某抱住電線杆不讓動。經過反覆做工作,陳某某夫妻離開了施工現場,阻工近2個小時。派出所民警傳喚陳某某夫妻到派出所去了解情況,劉劉某3配合。後劉劉某1到陳某某把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搶了,摔在地上,還把警車玻璃及尾燈踢壞。民警採取措施,將陳某某夫妻帶走。

6、證人向向某證言,向向某湖南德力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市分公司經理。證明2017年3月26日上午,施工隊隊長彙報說在毛毛某大山村4組從事桿線遷轉工程施工時,遭到土地承包人的阻工。向向某到現場後看到吊車將電線杆吊起,準備移到洞中,但有一個單瘦男子抱住電線杆不讓移動,站在桿洞邊不讓施工,說沒有談好土地補償,阻工的還有他的妻子。派出所的民警和村幹部都在做工作,聽旁人說阻工的人叫陳某某,工程施工延誤了2個多小時。

7、證人閆閆某證言,閆閆某電力局返聘的小型吊車司機。證明2017年3月26日8時許,在劉劉某1帶領下到毛毛某大山村4組進行電杆移栽施工。大吊車將電線杆吊起準備移往洞中時,一個單瘦男子不準施工,說沒和村裡談好。停工後通知公司和村裡,村幹部和公司負責人先後趕來,做男子的工作期間,該男子的妻子也來了。不久,來了一名年輕警察和村幹部,警察勸夫妻倆不要阻工,村幹部對夫妻倆說好話,答應會解決他們的問題。10時許,男子被村幹部說服上了公路。這時,又來了兩名警察,其中一人問是誰阻工的,男子的妻子應聲。警察要其去派出所接受調查,其不去,警察將其扭住欲拉上車。男子看到後,跑過去問警察為什麼要強行,並使勁拍打用腳踢警車,還搶走警察的執法記錄儀摔在地上。警察聯手把男子銬住推入警車后座,後看到警車左邊的玻璃被踢掉到路邊的溝里。

8、證人何何某2證言,何君系大山村4組村民。證明電力局的施工隊要在陳某某家的田裡栽2根電杆,陳某某站在田中間不讓施工,村幹部、民警和陳某某說話,可能在協商。大致意思是佔用陳某某的土地村裡補償3000元沒有到位,而且補償金額也少了。過了約30分鐘,聽見何何某1陳某某說,會把事處理好,要陳某某聽勸。這樣陳某某跟著何何某1了公路,施工隊馬上將電線杆放進了已經挖好的洞里。這時,突然聽到有人吵鬧,看見幾個警察扭住陳某某,並反銬起來塞進警車,開往毛毛某方向。陳某某沒有霸蠻阻工,也沒有與施工隊發生衝突,只是站在田裡,本來事情已經處理好,陳某某也準備去開車前往派出所,是後面來的警察造成了這樣的局面,陳某某是冤大頭。

9、證人劉劉某2言,證明劉劉某2居住在大山村4組。2017年年初時,政府通知要在劉劉某2佔用2分自留地栽兩根電杆,村裡在佔用劉劉某2自留地之前沒有與劉劉某2行協商,在陳某某被抓的當天劉劉某2的自留地也栽了兩根電杆,屋前還放了一個變壓器,劉劉某2有阻工,事後,補償了劉劉某2民幣3000元。證人劉劉某2證明,與陳某某平時關係不是很好,但陳某某因為與政府就補償的事情沒有談妥進行阻工被抓,覺得有點冤枉,因為陳某某家佔用的是田不是自留地,有1.5畝多,田被栽了電線杆後就全部沒用了,如果只補償3000元人民幣,換成是劉劉某2不會同意。

10、證人劉劉某3證言,證明劉劉某3陳某某系夫妻,居住在毛毛某大山村4組。因為家裡承包的責任田要栽2根電杆,原來的田已經栽了2根電杆,如果這次再栽2根電杆,加上固定電杆的拉線,旋耕機就不能下田工作,為此,陳某某向鎮、村幹部提出要把事情處理好。2017年3月26日9時許,施工人員到責任田裡栽電杆,劉劉某3陳某某與栽電杆的人說等把事情處理好後再栽,以免發生矛盾,陳某某一直在和栽電杆的人及政府幹部協商。10時許,事情協商好後,派出所的人要劉劉某3派出所去問情況,劉劉某3為事情都協商好了,沒有必要去派出所便拒絕了。派出所的人就強行拉劉劉某3派出所去,陳某某見狀和派出所的人發生了矛盾。陳某某與派出所的人發生矛盾時,劉劉某3經被帶到了警車裡,具體情況不清楚。後派出所的人用手銬銬住陳某某帶上了警車,這時,劉劉某3下車了,派出所的人將陳某某帶上警車後,再次將劉劉某3上另一輛警車,先將二人帶到了毛毛某出所,後又帶到了公安局。

11、證人袁袁某施施某證言,袁袁某毛毛某黨委書記,施施某該鎮工作人員。證明2017年3月26日9時許,袁接到毛毛某排工程項目部的電話,反映在架設電線杆的施工現場有村民阻工,還提出一些無理要求。經政府工作人員初步調查,發現是因電排工程項目要在大山村村民陳某某的責任田架設電線杆。袁超能和施施某證明,之前與陳某某已經對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在工人施工時陳某某反悔,在現場用身體阻攔起吊電線杆阻工,於是,袁打電話向毛毛某出所報警。

12、證人王王某2證言,王王某2毛毛某出所所長。證明2017年3月26日上午,王王某2到毛毛某黨委書記袁袁某電話,稱大山電排站施工現場有人阻工,要派出所出警處理。王王某2安排民警鐘鍾某人到阻工現場了解情況。後鍾鍾某饋情況是陳某某夫妻阻工,王王某2聯繫教導員朱朱某同驅車趕赴現場,王王某2陳某某喊到一邊,要陳某某到派出所說明情況,陳某某表示同意。王王某2行開車回派出所。不久,接到朱朱某電話,說陳某某將執法記錄儀摔壞、警車玻璃損壞。王王某2到現場看到相關情況後,向局領導作了彙報,根據局領導的指示,將陳某某夫妻移交局治安大隊處理。

13、證人鍾鍾某證言,證明2017年3月26日9時許,鍾鍾某到所長王王某2電話,說毛毛某山村電排項目栽電杆施工現場有人阻工,鍾鍾某輔警田田某1即趕到現場,向在場的大山社區書記黃黃某解情況後,將當事人陳某某喊到一邊,宣傳政策及阻工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勸其離開施工現場,但陳某某不聽勸說。約20分鐘後,又對陳某某的妻子劉劉某3傳法律、政策,以及阻工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通過鍾鍾某田田某1何何某1黃黃某劉劉某3說陳某某,陳某某答應暫時離開施工現場。鍾鍾某王王某2電話報告相關情況後,王王某2鍾鍾某當事人傳喚到派出所進一步了解情況。約10分鐘後,王王某2教導員朱朱某到,王王某2陳某某到派出所去了解情況,陳某某答應。朱朱某喚劉劉某3派出所,但劉劉某3去,朱朱某強制傳喚。這時,陳某某便跑過去踹了警車前面二腳,還用拳頭打警車玻璃。鍾鍾某田田某1攔,但陳某某情緒很激動,一腳踹到警車右後車門,同時用拳頭擊打朱朱某還把鍾鍾某執法記錄儀搶了摔在地上。鍾鍾某田田某1陳某某控制在離車1米遠的地方,陳某某又幾腳將警車尾燈踹壞。最後,鍾鍾某朱朱某田田某1同把陳某某帶上警車,陳某某又把警車左後側車窗玻璃蹬掉到路邊的排水溝里。

14、證人田田某1證言。證明2017年3月26日9時50分許,田田某1到所長王王某2電話,說毛毛某大山村4組排澇電排站施工現場有人阻工。隨後,田田某1和民警鐘鍾某時趕到現場,看見陳某某站在施工現場吊車邊。田田某1鍾鍾某社區的黃黃某記等人將陳某某帶到一邊宣傳法律、政策,大山社區主任何毅也對陳某某勸說。這時施工吊車重新啟動將電杆吊起,陳某某見狀跑過去抱住電杆阻止作業。田田某1鍾鍾某何何某1人勸了陳某某一會,陳某某從田裡走上去。田田某1意吊車師傅可以開工了,吊車啟動後,陳某某再次跑到田裡,用1根棍子插到栽電線杆的洞里阻止施工。經再次勸說後,陳某某同意撤離施工現場協商處理此事,從田裡走到了湘北公路,大約過了七八分鐘,所長王王某2教導員朱朱某到了,王所長要陳某某到派出所去談,陳某某表示同意,並說駕駛自已的車去。朱教導說把陳某某的妻子也喊到派出所問個情況,田田某1警車上準備發車時,看到朱教導對陳某某的妻子進行傳喚,但陳某某的妻子不配合,後看到陳某某跑過去對警車前面踢了兩腳,田田某1車制止,陳某某又用拳頭打擋風玻璃及朱教導的右肩膀一拳,田田某1鍾鍾某去控制陳某某,田田某1住陳某某的右手,準備將其帶上警車,陳某某強烈反抗用腳踢壞警車右後方尾燈,把鍾鍾某戴的執法記錄儀搶了摔在地上。最終,田田某1朱教導、鍾鍾某人將陳某某控制並帶上警車,陳某某在警車後排情緒激動,用腳猛踢警車左後方車窗玻璃,將車窗玻璃踹碎。

15、證人朱朱某證言,證明2017年3月26日9時許,朱海鷗和王維駕車從津市市區出發前往毛里湖鎮大山村電排項目栽電杆的阻工現場。在湘北公路大山村路段下車後,一名中年女子問他是不是所長?朱海朱某稱是教導員,同時反問都有哪些人在現場阻工,那名婦女說先前是自己站在那裡。朱海朱某「你不干擾施工人家會報警?」那名婦女說電排施工佔用了他家土地,補償沒有到位的一些情況,朱海朱某聽不明白,要該婦女到派出所去問情況,該婦女不去,並朝警車的前方走。朱海朱某婦女進行勸說,稱不去不行,何況當時還涉嫌阻工。勸了幾次沒勸住,朱海朱某要強制傳喚,用右手抓住婦女的手臂,被婦女擺開,為方便控制,朱海朱某婦女的右手和後衣領,拉扯著回到警車處,正將婦女推進警車后座時,聽到一聲響,扭頭看到一名男子(陳某某)衝過去踹了警車右後門一腳,朱海朱某子進行勸阻,男子不聽,對著警車捶、踹,還衝到民警鐘遠鍾某搶走正在拍攝的執法記錄儀摔在地上。於是,朱海朱某遠、田業田某1將男子銬住,推進警車后座。後朱海朱某車裡面有踹東西的聲音,看到警車左後方的車窗玻璃被瑞碎了。

16、物證照片,證明湘J1607警車被損壞的情況,以及被損壞的執法記錄儀外觀形狀情況。

17、津市市價格認證中心津價認定〔2017〕21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證明損壞的警用執法記錄儀,警車玻璃、尾燈、玻璃扣、警車做漆,共計價值1768元。

18、現場平面示意圖,證明電線杆遷轉施工地點與執行公務地點相距約60米。

19、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水利廳湘發改投資〔2014〕888號文件及其計劃表,證明2014年9月11日,兩單位聯合下文通知西毛里毛某新建項目納入2014年四水治理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情況。

20、常德市水利局常水發〔2015〕77號文件,證明西毛里毛某泵站續建工程納入常德市2015年四水治理中央預算資項目實施計劃的情況內投資項目實施計劃的情況。

21、常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常發改農〔2014〕227號文件,證明2014年6月12日,該委員會批複同意津市市發展和改革局請示的建設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項目的情況。

22、津市市發展和改革局津發改投〔2016〕160號文件,證明2016年6月27日,該局批複同意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新建項目電力線路工程開工建設,並列入2016年度基建投資計劃。

23、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工程建設指揮部關於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進水渠道部分電力線路急需遷轉的通知,證明該指揮部於2016年12月2日通知國網津市市電力公司,因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新建工程有3條電力線路(即津市至毛里毛某10kⅴ電力線路;此點分支去西湖漁場的10kv支線;開山口台區的380v低壓線路)影響工程施工,需要遷轉的情況。

24、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工程建設指揮部關於西毛里毛某泵站新建工程規劃紅線範圍內變壓器及高壓線路遷轉的相關情況說明及紅線紅某明津市市西毛里毛某泵站是津市市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於大山居委會開山口段的200kva變壓器站和10kv的高壓線路(毛里毛某風線、保頤線10/0.4kv)橫穿該泵站的進水渠,需要將紅線內的變壓器站和高壓線路遷轉到紅線外。由於該變電站和高壓線路屬電力局管理,津市電力局於2017年2月21日特委託湖南德力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施工。

25、湖南德力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出具的關於毛里毛某電排站桿線遷轉停電施工阻工情況說明,證明2017年3月26日上午,該公司24人在毛里毛某建電排站桿線遷轉停電施工現場施工時,陳姓男子(陳某某)及妻子以當地村委會沒有與其協商好相關補償為由,站在安全範圍內的立電杆位置阻工不準立桿,時間長達105分鐘。

26、津市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明王維王某2海鷗、鍾遠鍾某局毛里毛某所民警,田業田某1里湖派出所輔警。

27、常住人口信息,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的身份基本情況。

28、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明為在陳某某家承包責任田裡栽電線杆補償的事,鎮政府、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找其協商,但都沒有協商好。2017年3月26日8時,陳某某起床後發現自家田裡有很多人和1台吊車,而且吊車已將1根電線杆吊起,準備栽到挖好的洞里去,便馬上到現場說栽電杆占田品補的事與村裡沒有談好。施工隊中領頭的人就打電話,後大山村書記黃華黃某並打了個電話。不久,兩名穿警服的人來到現場,黃書記手一揮說施工。陳某某馬上抱住電線杆,施工隊的人也就沒有動吊車了。過了一會兒,村幹部何毅何某1樂林說,這事一定解決好,要陳某某不要站在這裡了。陳某某聽了這話,跟著何毅何某1湘北公路上。這時,派出所的所長駕車趕到,要陳某某到派出所把情況說清楚,陳某某答應後準備駕車去派出所,有一個警察攔住陳某某說:「我要整死你」,這時,突然聽到女兒陳某喊叫,回頭看到兩個穿警服的人扭住陳某某的妻子劉四劉某3個人按住劉四劉某3子,另一個人把劉四劉某3反扭住,強行將劉四劉某3了警車。陳某某情急之下衝上去踢了警車的右後門一腳,從一個警察肩上搶了一個儀器摔在地上,幾個警察把陳某某的雙手反銬,將陳某某塞進警車后座,陳某某被按住斜躺在警車后座地上,腳不停亂蹬,把警車後窗玻璃蹬破了,爾後陳某某被帶到毛里毛某所。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阻工和損壞警用執法記錄儀、警車玻璃、尾燈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如下:

第一,陳某某阻工是維權行為,並且方式可以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六條(二)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妻子劉四劉某3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在沒有徵得陳某某夫婦同意的情況下,即佔用陳某某夫婦承包的土地架設兩根電線杆,影響生產和耕作,妨害了陳某某夫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陳某某為了維權和生計,採取用身體抱住電線杆和用棍子放入電線杆洞的方式,阻止施工,未對他人人身和財物造成損害,方式不過分,也不偏激,可以理解,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第二,阻工已經結束,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津市市公安局毛里毛某所接到報警後,出警系正常履責,應予肯定。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與基層組織相關工作人員經對陳某某進行勸導,陳某某聽了權,停止了阻工,離開了現場,阻工前後約二小時。陳某某離開施工現場後,施工隨即得以繼續進行並順利架設了電線杆,後續趕到的派出所所長王維王某2陳某某到派出所去說明情況,陳某某也同意了,應當說,陳某某夫婦是理性的,服從了電力建設需要,至此,事情已經得到妥善處理。在此前提下,與所長王維王某2趕到的該所教導員朱某沒弄明白情況即對陳某某的妻子劉四劉某3口頭傳喚,在遭到劉四劉某3的情況下,抓住劉四劉某3領強制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並且劉四劉某3場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關於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的法律規定,對劉四劉某3口頭傳喚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陳某某阻止強制傳喚劉四劉某3為事出有因,情節顯著輕微。在未經同意即架設電線杆,在阻工已經停止,在陳某某已經同意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在阻工的直接行為人是陳某某而不是其妻的情況下,陳某某看見民警抓住其妻的衣領,即將押上警車時被激怒,搶摔執法記錄儀,腳踢警車,阻止強制傳喚其妻,造成財物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1768元,該行為雖然不妥,但事出有因,並且情節和後果顯著輕微,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綜上所述,電力施工單位未徵得上訴人陳某某同意,即佔用其承包的責任田架設電線杆,陳某某基於維權予以阻止,經勸說停止了阻工,後看到妻子被強制傳喚,採用搶摔執法記錄儀,腳踢警車的方式,阻止強制傳喚其妻,雖行為不妥,但其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原審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對其定罪量刑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陳某某上訴提出:阻工系維權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理由成立。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7)湘0781刑初48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戴小軍

審判員吳坤

審判員張中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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