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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避免債務人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

婚姻法律·003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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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諮詢

我借給老同學做生意的錢一直都沒還,本金加利息已接近二百餘萬了,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已經過去好幾個月了,老同學一直未還款。就在前幾周,我打電話要求老同學還錢時,他說自己目前沒有錢,公司經營失敗已經註銷了,他的妻子前幾個月已經和他離婚,他現在一無所有。但是,就在昨天,我在街上突然遇到老同學和他前妻在高檔商場購物,我懷疑老同學將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後,通過離婚來逃避還款責任。我現在該怎麼辦?

律師說法

一、此問題的相關立法背景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法條鏈接:【婚姻法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為原則,以「個人債務處理」為例外。換言之,民間借貸關係中,債權人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提供借款,該債務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即使夫妻離婚,也要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於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逃避債務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7年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針對夫妻一方利用借貸關係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形,該補充規定對於夫妻一方與婚外第三人虛構的債務以及賭債和毒債等非法債務,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該類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該解釋的出台,對於民間借貸關係中債權人權益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總共四個條文,其中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進行了分類:第一類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於這類債務原則上以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第二類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於這類債務原則上以個人債務進行處理,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從2018年1月18日起,債權人主張其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提供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鑒於此,實踐中就出現很多夫妻假借離婚之名逃避債務的情形,對此應該如何去防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在簽借條時防範離婚逃債行為?

1)債權人在簽訂借款時,應該明確借款目的。很多債權人在借條中都不要求債務人寫借款目的,其實這樣簽訂的借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借款目的決定了借貸關係的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護,如果債務人借錢是用於賭博、吸毒或用於其他違法行為的,那該借貸關係就很有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回歸到本話題,借款目的要寫,但應該怎麼寫?根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在起草借條時就應該將借款目的設定為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相關的內容,例如借款目的是用於XXX公司的經營(XXX公司的股東是夫妻雙方),或者借款目的是用於購置XXX商品房(房產權屬是夫妻共有),等等。

2)借條應該盡量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實踐中,如果無法讓夫妻共同簽字,也可以通過電話的方式讓夫妻另一方對該債務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出現離婚逃債情形時,該如何維權?

1)事後電話錄音取證。針對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達成,債權人可以通過事後問話的方式取得相關證據,夫妻一方在事後追認的,可以認定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2)收集夫妻「借離婚逃債」的證據。例如離婚後仍然生活在一起的照片、另一方銀行卡在離婚前的交易情況(是否出現大筆轉賬記錄),等等。

3)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雖然借條僅有一方簽字,且債務人已經離婚,但債權人也可以基於相關證據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4)已經拿到勝訴判決書,可以基於相關證據追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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