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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具產品的IP保護策略

家具行業的產品具有更新迭代快,設計風格表達與實用性混合的特點,因此,如何有效的維護傢具製造企業自己的創新成果,防止競爭對手仿冒自己的最新產品設計,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通常而言,傢具廠商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來保護其產品,既方便又相對快捷。

然而,筆者通過最近的一些實踐諮詢了解發現,目前我國的家具行業普遍處於OEM向ODM的轉型期,傢具廠商還不具有特彆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往往發現仿冒者趕在自己之前申請由其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後,才匆忙向國知局提交外觀設計的申請,此時,再亡羊補牢般的註冊外觀設計專利已經太晚,傢具產品設計的新穎性早已由於產品先於申請而喪失,即便獲得了外觀設計的授權,往往也會被「有心人」後續的無效申請所擊破。如想通過後續補充提交的申請所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去維權,往往得不償失,被對手採取釜底抽薪的方式所無效。此時,較為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著作權法中的實用藝術品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傢具產品的著作權,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

一、主張傢具產品為何種類型的作品

通常而言,一款新的傢具產品會先經過設計師的設計圖予以初現雛形,然後通過實體打樣後的模型進行進一步的修改提升,通過設計師的修改後形成最終的產品設計圖(紙/稿),最終的設計圖(紙/稿)中不僅包括傢具產品本身外形構造的各種數據和形狀樣式,還有可能包括其附屬的五金小件的具體型號和樣式。

因此,一款全新的傢具產品設計,在著作權法上有兩種作品類型予以對應。一種是將產品設計圖作為美術作品,即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另一種,是將產品設計圖生產出的傢具產品作為實用藝術品,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的「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雖然有上述兩種作品類型可以主張,但是,筆者認為主張傢具作為實用藝術品進行維權是更為合理的選擇。

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實踐和學理中對實用藝術品的「複製」認定存在爭議。

君不見,在迪比特訴摩托羅拉印刷線路板一案以及殲十飛機模型一案中,司法機關認為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雖然也是法定的作品類型,但是他人根據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的數據、參數所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即司法機關普遍不承認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的複製包含「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原因在於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本身具有極強的實用功能性,且難以與具有科學性美感的線條所分離。同時,產品製造者在製造生產對應的產品時,其實質是利用產品設計圖本身的「思想」(產品數據參數)進行工業化的製造,而非使用了其具有科學之美的表達,即立體產品並沒有再現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作品中的科學藝術之美。而一旦將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延伸到具有實用性的立體產品本身,則著作權法將被利用為技術壟斷的工具,並與專利法產生劇烈衝突。

另一方面,理論界的一些學者認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別認定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的「平面到立體的複製」行為,如果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以及對應的立體產品均構成獨創性的藝術品,例如「三維藝術品」,則三維藝術品的立體產品亦屬於對三維藝術品平面設計圖作品的「再現」,類似於建築作品或雕塑作品,其「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就曾明確:「至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複製,對於各類作品,包括美術作品,不僅指平面到平面的複製行為,而且還包括平面到立體的、立體到平面的以及立體到立體的複製行為(此處的著作權法為舊法,但不妨礙幫助我們理解著作權法中「複製」一詞的正確含義)。

二、傢具產品作為實用藝術品的獨創性和藝術性考量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法律辭彙》中,為實用藝術作品下的定義是:「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出,實用藝術品必須具有一定的藝術性以及作品本身的獨創性。需要指出的是,這裡對藝術性的判斷,需要排除與產品實用性無法分離(物理或觀念)的藝術性內容以及公有領域內已經存在的藝術性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一款實用藝術品傢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的要件略有重合,獨創性要求作品的創作源自作者本身,並帶有一定的智力創作高度;而藝術性要求作品本身在線條、形狀、顏色組合以及前述各要素的組合上呈現一定的藝術美感,考慮到實踐中對美術作品等其他作品的獨創性程度要求並不高,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要求在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對智力創作高度的進一步提升。結合現有案例,在實踐中,通過傢具產品整體作為主張權利的客體,將傢具中每一部分配件的取捨、選擇、設計、布局等作為體現獨創性和藝術性的表達,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較大。

餘論:綜上而言,如何在訴訟中選擇較為合適的策略,將自己所設計的產品內容或權屬進行較為完整、全面的展現給法院、侵權內容的公證固定等內容,仍需要有經驗的律師進行整體籌劃。同時,如果可以通過著作權法進行產品權利的保護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對於那些惡意搶注或精心仿冒他人產品設計的廠商而言,也許是在權利人打盹時搶得外觀設計的先機後,又發現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他們或許該考慮一下,如何反制或規避權利人以著作權提出的主張,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本文為授權發布,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作者簡介

陶韜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團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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