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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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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客戶的信用報告存在不良記錄——銀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竟成了信用不良用戶,吳某既困惑又氣憤。8月3日,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通訊員 趙曉雪

2018年3月,吳某查詢個人徵信情況時,發現其於2014年2月在某銀行一支行辦理過貸記卡,並在2015年逾期還款4次、2017年逾期還款7次,截至2018年1月,該貸記卡已經處於銷戶狀態。對此情況,吳某非常驚訝,因為他本人並未在某銀行支行處辦理過貸記卡,對於逾期情況更是毫不知情。由於多次還款逾期,吳某個人徵信出現不良記錄。吳某認為他的人格在一定範圍內受到貶損,而且其本人無法再申請貸款,嚴重影響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吳某在與某銀行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為維護自身的名譽權和相關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銀行立即消除其個人徵信中的逾期記錄,要求某銀行的企業負責人及其主管賠禮道歉,同時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吳某身份信息被冒用,吳某本人未辦理過此貸記卡。銀行在審核申請資料、辦理貸記卡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某銀行某支行對原告吳某名下涉案貸記卡在徵信系統中不良信用記錄予以修改、消除,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 法

對於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通過四個構成要件來認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被告某銀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報送的信息是源於原告吳某名下貸記卡的真實欠款記錄,並非捏造,不存在虛構事實或侮辱的行為,故不構成侵害原告吳某名譽權的行為。

其次,名譽權受損害的損害後果應當是原告吳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但是,銀行的徵信系統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只有本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因法定事由才能對該系統內的記錄進行查詢,這些記錄並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並未造成原告吳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存在原告吳某名譽受損的後果。

因此,對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某銀行的企業負責人及其主管向其賠禮道歉並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處罰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銀行在審核申請資料並辦理貸記卡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導致原告的信用報告存在不良記錄,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對原告吳某名下涉案貸記卡在徵信系統中不良信用記錄按相關規定程序予以修改、消除。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是指傳播行為,但單純的傳播行為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傳播行為要構成侵權行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侵權人將對權利人不利的事實加以傳播;二是這種傳播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人群。本案中,某銀行依據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僅僅將吳某名下的信用記錄上傳到徵信系統不構成侵權行為。從查詢記錄來看,除了吳某本人以外,只有金融機構因業務需要查詢過吳某的信用記錄。因此,某銀行將吳某的信用記錄上傳至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並未造成該記錄在不特定對象中傳播,行業之外的其他公眾也並不知曉,故某銀行不構成侵害吳某名譽權的行為。

來源:河北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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