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周,我的同學在交大校園內遭遇了性騷擾,她選擇了報案。警方最終查明作案人是一名參加暑期夏令營的美國學生。
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周時間裡,她先是在保衛處查看監控、協助警方調查,在確定嫌疑人身份後,與其所在學院溝通,最終選擇走治安處罰途徑。
現在她決定把這段經歷寫下來,記錄自己的恐懼、憤怒、疲倦、搖擺,以及最終的堅持和勇氣。
晚上8:50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一名男子從我左手邊騎車快速通過,並伸出右手狠狠抓了一下我的臀部。我一邊呼喊,一邊追了上去。無奈他車速太快,追了10米左右,眼看追不上,我放棄繼續追趕,拐回了宿舍樓。
而後我就此事發了一條朋友圈,在大家的支持和建議下,9:30左右我去學校保衛處查了監控。錄像顯示,此人先正面路過我,在我身後數米處掉了個頭,再騎車上來犯案。可惜的是,事發地點附近的兩盞路燈壞了,整個區域非常暗,只能看到人影,完全拍不到這個人的體貌特徵。
第二天早晨,在保衛處進一步觀看監控後,我向派出所報了案,直接做了筆錄。
這天下午在保衛處特勤的幫助下,警方掌握了案發晚8點開始,作案人的行車路線。如上圖藍色標記所示。作案人一開始在學服附近區域待了30分鐘左右(由於攝像頭損壞,查不到行車軌跡),之後他去東下院接了個水,又騎到事發的這片宿舍區域。
此後,他在該片宿舍區域來回閑繞了2圈以上,而後在紅線標出地段反覆出現了4-5次,並且明顯有東張西望的動作,不斷望向女生宿舍方向。另外此人的體貌特徵顯示他是黑色人種。至此,警方合理推斷作案人是一名留學生,於是又調出來留學生所在的幾所公寓的監控,最終在西區某棟宿舍樓捕獲了他刷卡進門的畫面。
藍色為事發前50分鐘作案人行車軌跡,黃色為事發地點,紅色為作案人反覆徘徊區域(也恰是路燈損壞,路線上最暗的範圍)
警方向該棟留學生宿舍樓阿姨確認了嫌疑人,並且直接找到了嫌疑人談話。嫌疑人系某學院交換生,在交大參加為期3個月的夏令營,美國人。他承認了當晚的行徑(原話為 「touched her ass」),並解釋當晚由於宿舍空調壞了,所以在校園內遊盪納涼。
而後警方聯繫了該院夏令營負責人。負責人簡述了夏令營情況,8月10號夏令營結束後,營員就將返回美國。
周一下午,負責人和我一同被警方請到派出所,就下一步處置徵求我們的意見。警方首先向我解釋,由於是否構成猥褻罪需要法制辦裁定,如果裁定為「不構成猥褻」(警方舉例,以前有先例,有老師摸女生胸部,但未被判構成猥褻),則他行為自由,我可以提出複議,但是在複議期間,他可能已經返回美國。而且念在他認錯態度良好,建議我選擇調解,調解的話可讓他當面向我道歉,並且賠款。夏令營老師也表示,已經找他談過,他認錯態度很好,希望我能考慮治安處罰以外的其他途徑。
我其實一向優柔寡斷,但是這次我肯定地拒絕了調解,選擇繼續走治安處罰途徑,等待周三晚上的裁定結果。
在等待法制辦判罰結果的同時,我在美國的朋友幫忙搜尋了美國該學校的性騷擾處理相關條例,並且找到了美國該夏令營負責人的聯繫方式。我的朋友幫我起草發送了一份郵件給美方負責人(並抄送給了中方負責老師),之後直接致電,美方負責人表示近期沒有收到來自中方夏令營老師的任何消息。美方負責人表示學校非常重視性騷擾問題,再三問我是否得到足夠的support。並發給了我一個鏈接,用以啟動性騷擾的申訴程序,啟動之後,該校的平權辦公室會有專員與我聯繫。
警方通知我該作案人猥褻行為成立,判處行政拘留5日,並從當晚開始執行。
早上,我在警局內接到了正式判罰決定,並簽字。警方傳達了一封他給我寫的道歉信(由警方建議書寫),信寫得誠懇,稱「當晚的他不是日常的那個他,他一直在與那個他做鬥爭。以後一定不會再犯。」 然而警察又向我轉述,作案者稱在美國,這個行為算挑逗,沒意識到在這如此嚴重。
該交換生被拘留後,中方夏令營負責人至今還沒有聯繫我。至此,整個事件算是有了個完整的交代。我理解的Metoo的意義,不僅是受害者在多年以後,將過去的故事重新講述,給人勇氣,更是能讓每個人清楚邊界,不邁出那一步成為施害者,不妥協任何一步成為沉默的受害者。
這兩天我將給美校的平權辦公室報告整個事件。根據該校規定,性騷擾懲處輕至留校察看,重至退學。考慮到他已經服了拘留,若處罰結果會參考被害人意見,我將提出從輕的建議。
在很多類似事件中,受害者在事情發生後,往往變成承受最多的一方。TA們要面對自己的恐懼,一方面想讓犯罪者得到懲罰,一方面又會害怕對方的打擊報復。TA們要審視自己的憤怒,憤怒可能帶來的不理性,以及尋求正義過程中的疲倦、質疑。TA們不可避免地會聽到各種聲音,有人會覺得某些騷擾行為太「輕」了,是在大題小作。
一個受害者,一個善良的人往往處於弱勢,這是最悲哀的地方。
懲罰是對過往的審判,也是對潛在企圖的警告,這是我們不該妥協的地方。
在這次事件中,應該慶幸有監控攝像頭拍下一切,成為鐵的證據,很多事件的取證過程會困難許多。警方和保衛處的處理效率也值得稱讚。
而我們也自然會提出一些疑問,校方、學院在與其它單位簽訂各種交流交換合作協議時,是否相應地設有有效溝通渠道?
學校的學生違紀處罰規定中並沒有專門針對留學生的管理辦法,短期的交換生、小學期的校外學生又該如何管理?獎懲是否有相應的依據?
美國大學中存在著平權辦公室,對於類似事件有完整的處理流程和操作方法,是不是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呢?
對於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這不是第一次,但我們永遠希望是最後一次。重要的是預防發生,而不是預防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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