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稅改革與管理過程中應引入「稅收談判」機制
一家之言
對於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等直接稅的改革,必須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最大程度形成改革共識。
近期,社會對個人所得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高度關注,比如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後,中國人大網的信息顯示,該草案徵集意見超過13萬條,關注度遠高於同期徵求意見的任何法律草案。同時,社會對房地產稅改革關注度更高,相關消息大多成為新聞頭條和跟帖評論的熱點話題。
大家之所以高度關注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改革,其主要原因是這兩個稅種都是直接稅。直接稅不同於間接稅的管理方式,間接稅更多的是通過中間環節徵收,雖然居民是稅收的負擔者,但是由於繳稅義務人是企業,所以很多納稅人沒有更多的稅負痛感,關注度較低。但是直接稅不同,是向納稅人個人的腰包直接「掏錢」。
正是基於此,對於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等直接稅的改革,必須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最大程度形成改革共識,建立納稅人與國家、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機制,形成稅收改革的「雙贏」局面。
從現代稅收制度建設的歷史經驗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在直接稅改革方面比中國起步較早,建立的稅收管理制度也相對成熟。他們的改革歷程和改革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特別是在稅收改革和管理過程中體現出的「稅收談判」精神,對於直接稅改革尤為重要,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堅持稅收開門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的稅收談判,根據西方經濟學家米克·摩爾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一是談判是直截了當的討價還價以及各類協議(即如果你亮出你的底線,我也亮出我的底線);二是不涉及協商的間接性策略互動和相互行為的調整。比如智利1990年頒布的財政條約就是討價還價的例子,智利的這一條約規定了額外稅收的數量以及如何運用這些稅收等。
從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稅收改革更多的是間接性策略互動和相互行為調整的稅收談判。但與此同時,隨著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改革過程中表現出的各種討論聲音,表現出了稅收談判的兩種方式,即討價還價和間接性策略互動等特點,比如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時,公開徵求意見23萬條,最終個稅起征點從3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過,筆者認為這種「稅收談判」沒有相應的機製作保障,稅收談判在稅收立法和管理過程中體現得不夠充分。特別是房地產稅和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自主申報制度)改革上,尤其要引入「稅收談判」機制,建立稅收改革和管理中傾聽納稅人意見機制性、制度性渠道,確保改革後的納稅人遵從和稅法的執行。
就拿房地產稅來說,目前對稅收立法定位存在爭議,比如有的認為應該立足調控房地產,有的認為要調節收入差距,有的則認為為地方籌集財政收入。立法層面出現一些爭議,那麼國家就應該亮出房地產稅的功能定位底線,讓納稅人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討價還價。另外,據財政部透露,房地產稅立法滯後,採取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的徵稅方式,這樣,立法之後讓納稅人參與到房地產評估的全過程,讓納稅人和評估部門、徵稅機關進行討價還價和良性互動,實現政府通過徵稅提供更多公共服務,納稅人討價還價保護自己合法私有財產的雙贏局面。
木丁(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