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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剛:正本清源-對網貸平台債權轉讓業務的認識

債權轉讓,是典型的二級市場交易,有別於網貸這種直融的一級市場交易。

對於提供二級市場交易的機構,需要做好債權登記、債權確認、債務違約等信息披露、資金託管、債項評級、市場流動性管理、定價機制、風險分散機制等等功能和服務安排。

這些功能和服務,都有別於一級市場交易依託的平台功能。也就是說,網貸平台自行開展的債權轉讓業務,使得網貸平台的功能和服務存在著風險。一般這種專業化服務需要第三方機構提供,而不是在一個單一平台上來混雜開展業務。

那麼,問題就來了,為什麼那麼多平台都對債權轉讓業務提供支撐呢?

有的平台講,是為了極致用戶體驗,為了照顧那些有應急需要的債權持有者,而提供這一功能。冷漠的回答是:他要吸毒,你還要為他遞上煙槍嗎?並不是所有的客戶需求都需要被滿足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客戶都是理性金融消費者,也不是所有的投資者擁有信息對稱性。那些打著滿足客戶極致用戶體驗幌子的平台,無非在做著滿足平台控制人自身需求的事情,實則是在損害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不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就無法保護作為信息中介本身的平台的利益。

細思極恐!

結果自明。

很多人在問同一個問題-以後,網貸行業還會存在嗎?

我的回答非常確定-存在。

因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本身就是合理的現象。學過公司金融的都知道,債和股的區別。由於破產風險更高,若果從融資渠道適當性角度考慮,小微企業債項融資就是偽命題。本來就應該採用股權融資方式,卻偏要用債權方式。為何呢?股可以爛掉,債懶不掉啊。加上貨幣利率通道缺乏到達率,債權定價的成本就是無窮大,剩下就要考慮法律框架下的交易結構。那麼,債權優於股權。所以,從市場化的金融體系角度看,中小微本身是股權融資優於債權融資的。但,由於中國利率雙軌制之下,通道的非市場化帶來了到達率的問題。那麼,在中國,對中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掌握定價權的資本主體就更傾向於採用債權而不是股權的交易結構來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可以用「尤甚」來描述這種怪異的現象。此次P2P行業的波動,主要是中小微企業市場出清帶來的網貸平台的顯性化出清。也就是說,網貸業務是真正服務了中小微實業,真正在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渠道。不然,怎麼會受到這麼大的影響呢?為什麼這麼直觀地反映出中小微企業市場主體的出清呢?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網貸行業的社會價值是實實在在的,切實在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中國貨幣系統的利率通道對於中小微企業是無法覆蓋的,導致了金融服務支持不足。那麼,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也就非常清楚了。靠既有持牌機構供給根本就是悖論。形成市場需求的客觀環境和機制依然如故,而實業的發展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市場需求是確定的,那麼,解決這個社會問題的網貸行業的現實價值依然存在。

很多人還在問,網貸市場下一步會怎樣?

我的回答是三部曲。

第一步,從宏觀環境改變之後,加息縮表去槓桿的嚴格執行,會加速市場中民營資本支撐的過剩產能和落後產能出清市場,民間投資進入下行周期,資產質量進入劣化周期。與之高度相關的民間借貸本身處於劣後位置,而本身又是債權直融方式,所以就直觀體現了基礎資產質量的變化。所以,去年從三季度開始出清市場的過程中,以小型的自身持續經營能力較差,規範性較低的機構為主,最典型的就是去年現金貸市場的出清和ICO市場的出清過程。當時,退出市場的機構數量遠大於今年三季度初期的情況。由於,這些機構普遍存在經營不規範的情況,存在期限錯配、現金活期資金池、等額本息/先息後本/一次性還本付息等資金池問題,甚至還有自融等行為,更別說一些立意不良者直接就採用了龐氏騙局和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體現為市場流動性出現問題導致的平台「良性退出」。對於單一機構而言,信息中介何來流動性風險呢?很有意思的情況在這個階段會出現,就是那些沒有聽從三降指令-降存量、降違規業務規模、降低線下門店數量和人員規模的機構,反倒是由於存在線下觸點,不缺乏客戶粘度,負債的回落速度要慢於那些純線上的平台。所以,一再重申要求網貸平台合規經營,去除各種違規業務,自然也就沒有了所謂的「流動性問題」。

第二步,當逾期發生時,個體投資人很難憑藉一己之力通過互聯網來進行債務追償。往往就希望通過媒體來推動平台代筆投資人自身利益約束債務人。這就往往會藉助成本最低廉的方式強化債權人的約束力。平台往往選擇承擔剛兌作用,動用自有資金來墊付。而媒體是有選擇性的,對於負面信息的放大傳播效能遠遠大於正向信息的。債務人,也會充分利用這一點,刻意放大平台的責任,同時,平台本身動用自有資金進行墊付本身就存在合規性瑕疵。最終,當所有現金流都枯竭的時候,平台就不得不退出市場。民間金融本身的徵信體系不完備,帶來了多頭借貸面臨著債務人破產風險高。民間金融產生的違約信息無法正常進入金融徵信體系和社會徵信體系,也就無法實現通過增加違約成本來約束違約行為和欺詐的功能。所謂「良性退出」更多是平台機構逃廢債吧?

這就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來解決這個問題了。

退出過程的確定、有序、可控。平台實際操作和控制人,客觀承擔對投融資人的責任,對社會和行業負責,維護穩定確定預期。這充分體現相關人員的主觀意願和客觀能力。

擴大違約和欺詐信息的社會信用的影響力。從而增加違約和欺詐行為的成本,抑制和對沖經濟下行期債務人的能力和意願下降。

第三個階段,當網貸平台上投資人由於商譽風險立場後,融資人逃廢債行為又導致平台現金流枯竭,那麼平台就不得不通過縮小經營能力來延緩平台失血過程。越是在能力建設上投入達到投資強度的機構,越是會承受壓力。反倒是,那些套利的業務清理到零的也沒有在能力上大規模投入也就沒有沉沒成本的網貸平台能夠更快速地調整業務重新定位了。

當然,這些都是發生在市場缺少公共制度供給支撐的前提下。

如果公共制度供給能夠明確地給出市場預期的話,就不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也就更不會導致社會財富的浪費。

從操作角度觀察,這三個階段雖然是循環共振的,但並不是不能夠介入阻斷。

答案留給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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