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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林漫步】20世紀二三十年代北京的「竊電」難題

原標題:【史林漫步】20世紀二三十年代北京的「竊電」難題


北京是中國近代史上最早擁有電力照明的城市之一。創辦於1905年的京師華商電燈公司,曾是晚清民國時期中國最大的民族資本電力企業。電力照明也是近代北京普及度最高的公用事業,1936年全市用電戶已達到4萬多戶。電燈公司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實力雄厚,業務發達,但也面臨著一些相當棘手的難題,其中一個就是長期存在的市民用戶「竊電」——今天的白話叫「偷電」,以及惡意拖欠電費等問題。


一、竊電欠費觸目驚心

從開業時起,北京電燈用戶的竊電和欠費問題就出現了,並且愈演愈烈。到1930年代,竊電案件數量更創新高。1932年至1934年,電燈公司歷次檢查都能發現一千餘起。「截至(民國)二十四年(即1935年)十二月底,(竊電)戶數激增至三千零八十五戶,皆晝夜常掛不撤者。其日落後私掛,黎明除去者,仍不在此內」。甚至電燈公司內部估計,「(北)平市住戶達百餘萬戶,其中有十分之二三均系竊電」。這些竊電者中,很多還是軍政機關或社會上的權勢之家。「近年以來,各軍警政機關部隊使用電流,其照章付費者固屬甚多,而積欠不付與任意掛線無償用電者,公司則無法制止」。而且竊電的技術手段也花樣頻出。常用方法之一:用戶直接私接電線。當時技術水平不高,輸電線多為裸線,且距離民房較近,有可乘之機,使電流不經過電錶。不過明目張胆的掛搭電線、擅改電路,電燈公司容易察覺,因此其施行者多為軍政機關人員和有恃無恐的大戶。另一種方法是:私自「撥動電錶,使其不能自由走動」,該做法成本較低,且形式隱秘,故多為平民住戶竊電者所採用。



京師華商電燈有限公司成立


由於能帶來經濟利益,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竊電已經發展成一門頗為專業的「生意」。不少電燈匠(擁有電氣技能,以替住戶裝設電燈電線為業者)都私下代人非法加裝電燈電線。1921年,一位記者寫道:「我朋友是某警區署一名書記,他說他們區上點六七十支電燈,每月才花十多塊錢的電費。記者細細的一問他,原來他們區上雇了一個撥電錶的匠人,這匠人在每個月電燈公司來查完之前先撥一次,在公司查完之後又撥一次,每月二次只掙三元錢,卻給燈戶省幾十元。現在各燈戶多有用這種匠人的,大都是每月六元的工錢,他工作的法子是和電燈公司法子一樣,並且還有一切的器具,也同電燈公司一樣,這種工人在各電料行的非常之多。」

甚至有些住戶安設大規模竊電設備,取得電流後再轉售於附近鄰里住戶,牟取暴利,時人稱之為「副號電燈公司」。1930年報載:「西直門內南小街甲一三八號鴻蚨號洋貨鋪,安有電燈多盞。乃該鋪竟勾結一鄭姓電燈工匠,由電錶木板後方之火線,另結以電鈴細線通至櫃房中,配以插肖,復將電錶保險盒內火線絲撤去,於是安上插肖,電燈即亮而不走表,該鋪安此竊電機關,可任意竊用電流,遂又轉售於附近一帶住鋪,計其鄰鋪東永升車廠燃燈兩盞,每月交該鋪洋一元二角,又福綏境江宅、魏宅等燃燈四盞,共交洋二元四角。」



這種「副號電燈公司」利潤極高。1930年查獲的趙長勝竊電案中,趙某僅是北兵馬司七號的房屋看守人,就通過私改本宅線路,竊取電流並分售於鄰居、對門、隔街棉花衚衕共20餘家,每月獲得電費高達200餘元大洋。


除了暗中逃避繳費的竊電行為外,用戶拖欠電費、公然拒不繳費的情況也十分嚴重。以至於1928年10月,電燈公司要在報紙上刊登「緊要啟事」,稱「首都南遷,市面不振,敝公司營業狀況一落千丈」,「尚祈各界人士,俯鑒艱難,將所欠電費惠然擲下,不勝感荷之至」。


拖欠電費的大戶,同樣集中在政府部門和軍警機關。據電燈公司統計:截至1932年1月,北平市政府直轄各機關及附設各局所積欠公司電費,已達到11.82萬元。而且很多部門本已將電費列入年度預算,但仍故意拖欠不交。「官欠」之嚴重,甚至驚動了「最高領袖」蔣介石。1933年7月,蔣介石在廬山的一次會議上,對各省市軍人擾亂當地公用事業的情況大表不滿,要求「當茲外交緊急時期,國內軍政界應以法自繩」。其間還特別點了北平的名:「(北)平市多數軍人住宅,於水電供給,任意攘取私用,積習成慣,……不獨與經營公共事業及市政所關甚重,且國際觀瞻所系,誠恐予人以口實。」要求有關部門「對於妨害市政不守紀律之軍人,嚴予取締」。

如此大規模的盜用、佔用行為,自然令北京電力事業深受其害。於技術而言,竊電行為消耗大量電力資源,影響了正常用戶的照明。於管理而言,竊電嚴重損害了電燈公司的營業收入。根據統計,1932年,電燈公司「所有全市電燈,共四十餘萬盞,每日所發電量,合工(業用)電在內,共為九萬啟羅瓦特(即千瓦),按其電價,每月收入應在二十餘萬元,但實際收入每月僅十四五萬元。據言損失之重要原因有二,一為『偷電』一為『欠交電費』」。到1935年,情況更為嚴重。「竊電損失約為一百九十萬元之譜,影響該公司營業收入當非淺顯」。


二、艱難的整治


為了遏制竊電行為,維護商業利益,電燈公司對竊電和欠費者都採取了相當嚴厲的處罰措施。北京政府時期,電燈公司就在其《供給電氣章程》中規定:「凡有竊電情事,……照三倍補繳電費作為賠償公司損失及罰繳違約金之費。」1931年,又依國民政府最新規定,改為對竊電者處以「照價追償電費一年」的罰款。同時,電燈公司還通過地方政府,對電料商和裝修電器人加強管理。上世紀二三十年代《北平市裝修電器人管理規則》就規定:「凡電錶封記及電錶貫連匯流排之電線,裝修電器人不得擅自移動,並不得代用戶為侵害電氣事業公司利益之裝置。」如有違反,「處一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情節較重者,除處罰外,並可由社會局吊銷其執照」。


而如何發現並處置這些竊電、欠費者呢?電燈公司有自己的檢察人員,在北京城內四處巡視,入戶檢查。但面對數以萬計的電燈用戶和數以百萬計的其他市民,只有幾十人的電燈公司檢察員隊伍顯然應付不來。而且電燈公司礙於民營企業的身份,在懲處違規者時也往往力不從心。於是公司轉而求助於地方政府,派出警察協助取締。在政府來說,由於嚴重的盜用行為影響了公用設施安全和城市管理,自然也負有管理的職責。當然,為能讓政府幫忙,電燈公司也付出了不小的酬勞。比如對取締竊電有功的警員進行獎勵。


京師華商電燈公司


除了日常的巡查外,地方政府還會協助電燈公司,發起一些聲勢浩大的取締運動。比如從1929年11月到1930年11月,北平市公用局就組織了官方的電燈稽查隊,對竊電和積欠電費「施行嚴格檢查,以資取締」,不服管理和處罰的直接帶公安局法辦,效果相當顯著。1934年,藉由國民政府公布《取締軍警政機關部隊及所屬人員強用電流規則》的契機,北平市政府又對軍、警、政各機關部隊及所屬人員的違規用電行為加以整頓,並在8-10月間進行了一次系統性的全市大檢查。到當年10月,全市原有掛線竊電的1862戶中,1698戶已經剪線斷電,包括一些「老賴」大戶都被清理。1937年,北平市政府聯合電燈公司再度著手取締竊電。6月初開始大檢查,幾天中就查獲百餘起。為了加強檢查,電燈公司還設立了舉報信箱,獎勵檢舉揭發。此次行動得到當時華北最高行政當局——冀察政務委員會的支持。冀察政務委員會特別規定,無論平民還是軍人用電戶,都要照章上表繳費,若有違犯,平民交警察部門,軍人交軍政主管機關查辦。


查獲的竊電、欠費者,除要求補繳欠費和課以罰款外,對於情節嚴重或拒不承認的,電燈公司還將他們起訴到地方法院,審判解決。據不完全統計,僅1935年1-11月間,電燈公司就提起了至少7起竊電訴訟。當時,國民政府中央也支持訴訟模式,且主張重判。1933年,國民政府向各地地方法院發出的一份公函中,就稱之前法院審理竊電案件,常「抱息事寧人之旨」,「判罰輕微,遂令不法之徒,無甚畏忌,貪小之人,亦輕嘗試,……其妨害公用事業,殊非淺鮮」,要求各地方法院,「對於處理竊電案件,務須盡法懲辦,毋稍寬縱,俾儆效尤,而維電業」。


在具體的竊電訴訟中,法院多依據《刑法》「竊盜罪」,判處竊電人罰金或徒刑。特別是對於電燈工匠,替人裝設機關竊電,判罰較重。1930年,電燈匠劉華峰由馬路電杆上接線竊電,供自己和鄰居黃耕九使用,被查獲後移送北平地方法院。法院以其利用「電氣手藝,偷竊電流」,情節重大,加重判罰,處以有期徒刑4個月。共同竊電的黃耕九,因不懂電氣,減輕判罰,處拘役40日。1936年,亞光電料行負責人陳少宣改表掛線竊電,並售於鄰居20餘戶牟利。電燈公司將其訴至地方法院。法院審理後判處陳少宣罰金200元(或摺合勞役100天),使用其所售電流的各戶戶主,也各處罰金2元(或摺合勞役2天)。通過訴訟程序,電燈公司往往能獲得更為豐厚的補償。1930年2月,同聚成飯店私動電錶竊電,被公用局電燈稽查隊聯合電燈公司工人查獲。案件送交警察局後,警方判處罰洋300元。但電燈公司認為該飯店竊電總值約在1萬元,堅持向北平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認為同聚成偷竊電流「甚巨」,應從重處罰,判罰大洋1000元。

經過多方努力,電燈公司和地方政府打擊竊電欠費的行動取得了一些成績,特別是每次大規模取締活動後,北京的竊電行為都會短期內大幅度減少。不過,運動式的治理往往是「一陣風」,能維持一時,而無法長久有效。例如,1930年電燈稽查隊裁撤後,查處力度就大為削弱,到1931年7月,竊電戶恢復到333戶。1932年公司調查,「晝間公然常掛(線竊電)者,竟增至千餘戶之多,而日落後臨時掛線,及四郊各地方與夫各機關之掛線者,尚不在內,連同一般用表竊電者,為數當甚可驚」。之後1934年取締竊電的成績,也隨著華北政治軍事形勢惡化,以及地方政權更迭,付之東流。1935年一年時間,電燈公司僅查獲的竊電戶數就驟升到6400戶。1937年6月電燈公司和華北軍政當局的聯合取締竊電計劃,還未大規模展開,7月就爆發了盧溝橋事變,地方局勢很快陷入混亂,取締竊電工作也不了了之。終民國時代,竊電欠費問題始終是困擾北京電力事業發展的一大頑疾。


三、「治理難」的背後


竊電治理難,除了工程技術難以保障以及檢查力量不足外,背後還涉及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首先就是電燈公司與地方政府的關係。電燈公司是民營企業,政府不便直接干涉其經營。於是取締竊電,就成了地方政府與電燈公司利益博弈的一個「籌碼」。1929年公用局組織電燈稽查隊和1937年的全面取締竊電,都是在電燈公司遵照政府要求,被迫實行電費減價之後。1933年蔣介石命令各地取締軍人擅用電流,但北平市政府奉令後卻轉移重心,要求電燈公司先改良營業,制定整頓計劃,否則不予協助。在電燈公司方面而言,竊電這枚「籌碼」也很有效,常被當作借口來搪塞地方政府。1934年前後,北平市內供電不足,燈光昏暗,市政府追究原因,電燈公司多次報稱是竊電消耗過大。而實際原因則是線路設計缺陷,造成末端電壓過低,竊電只是次要因素。政府、公司討價還價「打太極拳」,使取締竊電工作帶有不小的功利性和隨意性,影響了實施效果。


再有,出現竊電和欠費,主要責任固然在某些市民用戶,而電燈公司自身管理不善,設施不良,服務不周,也是重要原因。電燈公司對於竊電督察嚴厲,但對於改良設備和完善服務則麻木拖延。市民用戶對此十分不滿,當時報紙上常以「偷電固然該罰,公司時常滅燈省電,如何辦理」,「只顧查偷電的,電燈自滅數小時,應該如何賠償呢」之類的題目加以質問。1933年12月,電燈公司石景山電廠發電機損壞,市內供電不足,燈光昏暗,用戶嘖有煩言。電燈公司諱言機器故障,便以竊電過多為託詞,其後市政府派人查明真正原因,公之於眾,電燈公司的推脫詭辯行為再度激起市民的憤怒。



石景山發電廠


在經歷了種種糟糕服務之後,一些用戶選擇用欠費的方式表示抗議。當時電燈公司提供的電錶常有走字不準的情況,用戶向公司進行交涉,公司往往態度冷淡、拖延不辦,部分用戶便以拒交電費的方式來維權。公司對此不問是非,粗暴處理,結果矛盾益深。1933年12月,北平市參議員蕭訓等就抨擊電燈公司:用戶電錶不準時,公司「或則藉口用戶稍有積欠,堅決拒絕驗收,如用戶以不繳電費手段,促該公司驗修時,該公司即毫不客氣,派工切線,不予通電,常使用戶無端受很大之損失,而無法補償」,提議將電燈公司收歸市有。更有甚者,欠費抗議往往擴大為群體性維權事件。1937年三四月間,為了迫使電燈公司降低電費,北平市商會公開號召屬下各行業公會和商戶停付電費,幾乎釀成社會風潮,終究迫使公司於5月份實行減價。用戶與公司的利益之爭,加劇了竊電和積欠問題。


電燈公司的失職還在於用人失察。公司檢查人員態度惡劣,以權謀私,久為北京市民用戶所詬病。在普通平民用戶看來,電燈公司只知欺壓良善,而置那些真正的竊電大戶於不顧。「他們對於行政軍警機關,完全唯命是聽,輪到私人住宅或小商店,他們便使用強橫手段,明明沒偷電,他們硬給你加上偷電的罪名,非處罰了你才算完事,不然寧可不供給你電流」。其強橫可見一斑。


而對於一些有「關係」的竊電者,公司檢查人員則上下其手,設法通融。1930年4月,京劇女演員金友琴家中安裝機關竊電,加裝電燈十餘盞,被電燈公司工務員滕某、趙某查獲,將偷電機關、地線沒收,並準備將金友琴之父華少卿帶往警署解送地方法院訊辦。此時,金友琴紆尊降貴,親自出面向滕、趙二人央求,請求通融免究。而「滕某、趙某皆系醉心金伶者,比見金伶出面親來交涉,因此早已軟化,乃允為設法辦理,於是略行敷衍率爾而去」,也未按規定向電燈公司進行呈報,使華、金等人免受公司懲辦。事後,金家請滕、趙二人吃飯,以為酬勞。「滕某、趙某竟受寵若驚,當時因無以為報,遂又將金伶家中偷電機關裝置如舊,以示討好」。


如此明目張胆的舉動,很快被電燈公司查知。於是數日後公司派人前往金家複查,將滕某等所安置之偷電機關,再次查獲。但就在公司檢查員要求金家人接受處罰時,卻遭到了拒絕。藤某、趙某之前的行為,給金家人造成了口實。「金伶家人以該偷電機關係電燈公司人員所安,而電燈公司復派員查獲,顯系別有用意,因此欲向法院控告電燈公司」。使得一起正當、明顯的取締竊電案件,演變成了用戶、公司的權益之爭,電燈公司大為被動。最後只得經人調解,金家繳納部分罰款後,由電燈公司重新接線通電,才了結此事。電燈稽查人員的違規行為,損害了公司形象,惡化了公司與用戶間的關係,更助長了竊電之風。


所以說,民國時期北京頻發的竊電欠費問題,雖算不上什麼大事,卻也頗能反映轉型社會中的世情民風。而企業、政府作為管理者,既要對治理對象大膽有為,也需不斷修鍊內功,誠心自律,高效服務。「身正不怕影子歪」,事業才能更好地發展。


【作者系中央黨校文史部副教授,歷史學博士】


責任編輯/王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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