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寵物店最怕糾紛,這不是可以矇混過關的……
有條新聞:七月中旬小敏將自己的阿拉斯加「張全蛋」寄養在一家寵物店,7月30日晚寵物店告訴她狗狗出現便血癥狀,最終狗狗在送去醫院兩小時後死亡,雙方因為賠償宜至今爭執不下。
開寵物店最難處理的不是沒有客戶,也不是客戶要求奇怪,而是遭遇糾紛。假如糾紛處理的不夠好不夠體面,反而會損害自己的寵物店的形象。寵物店日積月累的信譽,一旦糾紛處理不好可能毀於一旦,而寵物消費糾紛責任認定也比較複雜,警察/監管介入調解也有一定困難。
尤其寵物寄養會面臨比較多的爭議,寵物店可能會遇到在寄養期間主人棄養、寵物生病或者死亡、寵物逃跑等等,這都會給寵物店帶來損失。如何避免糾紛的產生與糾紛產生前應該做哪些準備?在糾紛發生時如何保障自己寵物店的利益同時給客戶一個滿意的說法?
首先不得不說的是衛生和消毒,因為寵物店有可能會是許多寵物聚集的場所,那衛生與消毒就絕對不能懈怠。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假如寵物寄養期間染病,寵物店必須賠償,同時寄養的寵物也需要主人提供相應的疫苗本(尤其陌生寄養客戶),以免威脅到寵物店其他被寄養寵物的健康,同時也是對寵物店利益的一種保障。
安裝監控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自證清白,同時寄養的時候需要擬定協議,條件滿足的話還可以做每日記錄。客戶和寵物店簽訂協議的時候也應該仔細閱讀協議,認為可接受的條件下籤署協議,不應隨便簽字最終造成誤會和矛盾。
寵物店為寵物做寄養前的檢查,寄養前要仔細檢查寄養動物的狀況(不要來狗不拒),可以設立押金制度,防止寵主蓄意棄狗。在寄養協議單上應標明寵物送來時候有何疾病或完全健康,在寄養協議中應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或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雙方商議好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購買寵物往往沒有購買憑據或者交易時根本就沒有價款憑據,寵物價值難以量化,這會讓雙方在賠償金數目上產生各自不同看法。
建議在協商違約金數額時,可以將寵物一旦丟失、殘疾、生病、毛髮受損、死亡或其他意外傷害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誤工損失等考慮在內。如此,當糾紛產生時,雙方無需因為責任歸屬與賠償金額爭執不下而展開無休止的扯皮。寄養的小狗出現疾病(除細小犬瘟疾病有潛伏期,其他疾病基本很快就會體現出病症),寵物店應第一時間帶狗狗去醫院進行治療,如果是自身原因需承擔相關費用;如果狗狗是在寄養之前感染但在寄養期間發病,寵物店需拿出相關證據提供給主人進行費用報銷。
由於寵物寄養是有償的,所以會受到《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明文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約束。寵物店在寵物寄養過程中,若因寵物店養護不善導致寵物狗死亡、生病或殘疾等,寵物店應當對寵主進行賠償。
當糾紛發生時:假如寵物店無過錯可以拿出證據(監控可以幫上一定忙)自證清白;假如有過錯也可根據事先協商好的方案執行,不會顯得拖泥帶水也不會讓客戶覺得沒有擔當。總而言之,寵物店這樣可以做到有備無患,即便沒有產生糾紛也可以體現寵物店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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