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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騙中騙」:發現被騙後,他「反將一軍」精心設計構陷對方

法庭上,當大家都在等待證人出庭時,卻傳來了證人豐某拒絕出庭作證的消息,情急之下,被害人塗某當庭指證豐某以作出對塗某有利的證言為要挾,向其索要75000元作證費。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面對豐某索要作證費,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豐某涉嫌虛假作證,於是向奉賢公安分局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發現了更多被蓄意掩蓋的真相。

這事還要從2016年說起。2016年6月下旬,塗某在豐某的介紹下,在棋牌室認識了吳某。吳某稱自己的小舅子是黃浦區塘家灣地塊的拆遷辦主任,只要塗某願意出15萬元的好處費,就說服自己的小舅子將這個項目給塗某做。

為了讓塗某相信,吳某帶著豐某、塗某去了塘家灣看項目,塗某發現這塊地方確實是被封閉待拆的。

2016年7月29日,吳某還叫來了自稱是拆遷辦工作人員的曾某、李某來跟塗某詳談了拆遷工程的情況。

塗某本想著去李某的單位簽合同,畢竟是這麼大的工程,但是李某卻說:「這個工程是托關係拉來的,不好去單位簽合同的,影響不好。」

塗某沒辦法只好答應,但是心裡還是有所顧慮。吳某就在自己棋牌室旁邊的列印店列印了《合同書》和《進場通知書》,並在合同上蓋了「上海新黃浦永業房地產動遷辦」的公章。

接下來,吳某三番五次地打電話給塗某索要15萬元的好處費,塗某總覺得事有蹊蹺,就一直以「暫時湊不到那麼多錢」為由拖延。

等塗某再一次去黃浦區塘家灣看情況的時候,發現已經有人在拆遷了,於是發現自己被騙了,就報警了。

經查,黃浦區塘家灣的拆遷項目是由黃浦區建交委公開招標,由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中標並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曾某、李某、吳某使用的公章上的「上海新黃浦永業房地產動遷辦」實際上並不存在。

事實上,黃浦區根本不存在動遷辦這種組織機構,目前動遷的相關事務統歸建交委管理。吳某等3人出具的《合同書》《進場通知書》中不僅行文不規範,內容也是不完整的,簡直漏洞百出。

塗某聲稱自己給吳某、李某、曾某的15萬元好處費是向前妻劉某借了3萬、向前妻的哥哥借了12萬湊夠的。

其前妻的哥哥是做西瓜批發生意的,幾乎都是現金收入,「錢都是1萬元一疊用皮筋紮好,總共15疊,共15萬,這錢賺的不容易啊,就這樣被騙了」。塗某在面對詢問時,聲淚俱下地說,「我當時要求吳某簽個欠條,吳某說好處費是不用簽欠條的,就沒簽。」

在案件辦理期間,塗某的前妻劉某多次打110詢問這15萬元有沒有要回來,「我哥哥每天問我要錢,我嫂子也是,每天都在打電話,錢要不回來,我都沒臉回娘家了」。塗某的前妻劉某一次次地報警陳述,「我們是離婚了,我想著讓他做好這個項目,多賺點錢,還能多給孩子點生活費,才問哥哥借的」。

中間人豐某也極力證明他親眼看見了塗某將15萬元給了李某、曾某、吳某3人。「塗某和其前妻將15萬元給了他們3個後,他們3人說一起出去吃頓飯,讓我們3個先走,我知道他們是想分錢,於是,我跟塗某以及他前妻先出了門,在街上慢慢走,一邊等他們3人,過了10分鐘,他們3人就趕上來了」。

人證、物證俱在,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2017年5月11日,奉賢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吳某提起公訴。

2018年3月,在法院開庭審理期間,證人豐某卻拒絕出庭作證,只有塗某的前妻劉某來作證了。塗某當庭稱:「豐某讓我給他75000元,否則就不願意來作證,我沒給他錢,他就沒來。」

聽到這句話,為了查明真相,奉賢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審查,承辦檢察官立刻向奉賢公安分局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揭開了被蓄意掩蓋的層層真相。

原來,這一切都是豐某、塗某、劉某事先預謀好的。

豐某供述:

為了收取塗某的75000元好處費,故意配合劉某謊稱親眼看見吳某3人收取了塗某15萬元的好處費;同時,在曾某、李某、吳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即將開庭之際,因法庭通知豐某到庭作證,豐某又以出庭作證資格和提供偏向於吳某等3人的供詞為要挾,向吳某敲詐勒索3萬元,不過吳某並沒有給他。

在法院開庭前一個禮拜左右,吳某(因病取保候審)接到了豐某的電話,約其見面,二人見面後,豐某表示:「只要你願意給我3萬元,我就會出庭推翻以前作的偽證,這樣不僅你洗脫了你的罪名,你那兩個關在裡面的同案犯兄弟也可以出來了」。

吳某表示自己沒有錢,會想辦法籌錢。之後幾天,豐某打電話再三催促,吳某依舊錶示沒錢,豐某就威脅說:「那咱們就法庭上見」。

開庭時,由於豐某沒有收到塗某承諾的75000元,就沒有出庭作證,庭審結束後,豐某打電話給吳某說「開庭我沒有去,算是幫你的忙了,我的事你千萬要搞好」。吳某還是說沒有錢,豐某就發火說:「那你就別怪我了」。

豐某明知3萬元具有不法性,仍反覆打電話催討,並多次以作出偏向於吳某的證言為要挾,意圖脅迫被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2018年6月29日,奉賢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犯罪嫌疑人豐某提起公訴。

這樣一來,原本是被害人的塗某同時涉嫌賄買證人豐某、教唆證人劉某,指使其二人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奉賢檢察院遂於2018年4月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將涉嫌妨害作證罪的塗某以及涉嫌偽證罪的劉某移送起訴。

2018年5月17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塗某主動至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他賄買證人豐某給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詞、教唆前妻劉某向公檢法提供虛假證言的犯罪事實。當天下午,民警抓獲了劉某,劉某也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原來,塗某早就發現吳某3人是騙子了。

2016年,塗某因豐某介紹,被曾某、李某、吳某利用虛假拆遷工程騙吃騙喝數千元後,發現這個拆遷工程並不存在,面對吳某3人理所當然地索要15萬元好處費的嘴臉,塗某氣急敗壞,他不僅想著要報復他們3個人,還想反將一軍,也從他們3人身上非法獲取財物。

塗某與豐某經事先商量預謀,報警稱自己被騙了15萬元,指使豐某作偽證,謊稱親眼看見塗某出了15萬元,同時又指使其前妻劉某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言,意圖構陷曾某、吳某、李某3人。

塗某的行為已涉嫌妨害作證罪。當開庭時,塗某得知豐某拒絕出庭作證時,一衝動就說出了豐某的罪行。

塗某指使前妻劉某作偽證,劉某考慮到塗某有錢後可以更好地撫養其二人的子女,就到派出所謊稱幫助塗某借款湊錢,已將現金15萬元交付給吳某等3人,並多次撥打110追逃錢款,在庭審階段出庭繼續作虛假陳述。故犯罪嫌疑人劉某構成偽證罪。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奉賢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如下:

1.以偽證罪判處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同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3.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塗某有期徒刑一年;

4.以偽證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緩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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