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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爆雷背後的六大原因探析

導讀

2018年7月以來,我國P2P爆雷數量創下了多年新高,從不知名的小平台,到規模百億以上的網貸機構,其影響範圍越來越大。僅前三周(7月1日到21日),就有至少130家P2P平台出現停業、跑路、提現困難、分期體現等問題,還有被刑事拘留的,涉及待還本金至少在439億元以上,集中式爆雷引發市場廣泛關注。這種情況頻繁出現的背後有著深層次的原因,主要如下:

01

法律定位不明確,業界邊界模糊。現有法律並未對平台的法律地位進行清晰界定,對平台是否應對金融業務進行備案、由誰監管、設立平台的資質和技術標準、平台資金管理、平台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等加以規定。比如,P2P平台在沒有法定資質情況下發行「理財產品」,且貸款利率年收益率大於12%,就會導致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加之P2P業務具有創新特性,業務活動可能突破現有監管邊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觸及非法集資紅線。

02

監管缺位,監管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P2P企業的發展往往帶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點,在新一輪監管趨嚴的背景下,一方面因對監管走向的判斷「迷茫」;另一方面,一些小型企業,因難以承受嚴監管的高合規成本選擇退出,從而引發一系列不良後果。據不完全統計,已有5074家網貸機構退出。市場的恐慌情緒蔓延,風險防範化解任務仍然存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03

資金存管存在隱患。當前1836家運營平台中,仍有60%的平台尚未完成銀行存管,即存在資金池和挪用資金的可能。一些P2P平台通過以理財產品的形式吸收了大量資金沉澱在支付賬戶內,構築了資金池。這些沉澱資金在尚未實際出貸之前,實質上由P2P平台支配。在對平台賬戶缺乏監管的情況下,捐款潛逃、挪作他用等事件就比較突出。

04

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對P2P平台有效管理信用風險形成制約。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沒有接入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缺乏有效的欺詐和違約行為記錄的共享機制,平台對借款人、項目發起人的身份、收入、借款和資金用途很難進行完備的查證,難以有效管理信用風險,融資方的欺詐和違約成本較低。

05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不夠完善。從實踐來看,P2P交易行為依託於網路進行,對網路侵權行為電子證據的取證,往往需要專業技術手段才能完成,這使金融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面臨實際困難。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工作主要仍以風險警示為主,多層次、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以及投訴處理、糾紛調處、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機制建設還不成熟。

06

信息技術安全水平有待提高。多數P2P企業使用的計算機、路由器等硬體設備和資料庫等系統軟體大部分由國外引進,同時在數據加密和身份判別上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演算法系統,相關經濟數據存在較大泄露隱患。特別是小型企業不具備必要的互聯網技術能力,往往通過購買他人開發的業務模塊搭建站點,站點安全存在很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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