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鄭照一家訴蒼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
「濃墨重彩」的「民告官」第一案
包鄭照一家訴蒼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
被強拆:
是同歸於盡還是同上法庭?
故事發生在1985年8月1日。
蒼南縣農民包鄭照家在舥艚鎮東面的河灘上拋石填河形成三間屋基,向舥艚鎮城建辦申請建房,建房審批表中有當地生產大隊「同意建房,請主管部門審批」的意見和印章,沒有鎮城建辦和鎮政府的審批意見和印章。
根據這口頭同意,包家動工建房,蓋起三間三層樓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但縣政府根據相關法規認為,包家的房屋蓋在了河堤範圍內,對抗洪防汛造成了干擾,要求包家自行拆除,包家沒有理會。
依照1982年頒布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雖然行政案件受理範圍很窄,且立的是民事案號,採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但標誌著行政訴訟制度在新中國的初步建立。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立案奔波了一年多後,案件受到浙江高院的關注,指定溫州中院受理此案
當年的「民告官」第一案,最終以這種特殊的方式進入司法程序。
包鄭照,一位普普通通的農民。
黃德余,時任蒼南縣縣長。
當一紙訴狀到了溫州中院,舥艚小鎮變得熱鬧起來,作為被告的蒼南縣政府陷入焦灼之中 ,黃德余收到了開庭傳票。
焦慮的還有溫州中院:史無前例,全國媒體聚焦,如何審理?
由於要求旁聽庭審的人數眾多,庭審地點不得不從原定450個座位的蒼南縣法院移到了有1000多個座位的蒼南縣電影院。
即使這樣也仍然難以滿足需求,人們像過節一樣湧向這裡。
法院印發了1000張旁聽證,但依然是一證難求,精明的溫州人甚至做起了生意,當時一張旁聽證炒到了100元。
開庭:
「我們相信法律」VS「法庭是秉公執法的」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上,農民和縣長第一次平等地對簿公堂。
1988年8月25日,蒼南縣電影院,本來是電影熒幕的地方掛起了巨大的國徽,而舞台上三足鼎立地擺放了三排桌椅。
不懂普通話的包鄭照,帶著兒女、妻子等8人坐到了原告席上。
包鄭照時年61歲,灰白頭髮、紫醬臉色,他捧著一個水煙壺上法庭,目光忿然,緘默不語,神色嚴峻。
1000餘名群眾及26家新聞單位的近50名記者齊聚在當時充當臨時審判庭的蒼南電影院內旁聽。
「縣長當被告」是前所未有的奇聞,黃德余本人倒是十分坦然。
當天,他趕到庭審現場門口時,因沒有旁聽證被不認識的門衛擋住了。
知情的記者說:「他是縣長!」
黃德余卻說:「我是被告、被告!」
包鄭照聽不懂普通話,庭審中,由其次子包松村代為發言稱,原告是經鎮城建辦批准建樓的,強拆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
以上二圖為包家房屋詳情
庭審結束的時候,黃德余走到了包家人面前,包鄭照顯然一點準備也沒有,先是愣了一下,然後才趕忙拘謹地伸出左手。
最終兩隻手還是握在一起時,黃德余說:「說無論官司勝敗,你們一家作為蒼南縣的公民,政府今後仍要為你們服務……」
一位參加旁聽的記者,緊緊跟在後面,用鏡頭留下了這歷史性的一幕。
曾有浙江日報記者採訪包松村,為何有勇氣和縣政府打官司。
包松村說:「我們相信法律。」
再問黃德余為何敢於應訴。
黃德余答:「法庭是秉公執法的,原告不服政府處理,那就按法律辦。」
1988年8月28日,溫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包鄭照等人的房子屬違章建築,影響引洪排洪,危害閘壩安全,蒼南縣政府強行拆除合法、正確。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標本
一審敗訴後,包家人不服,上訴到浙江高院。
時任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看到《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後,將該報道電傳給浙江高院時任院長袁芳烈,批示要求浙江高院依法秉公辦理。
浙江高院組成精幹力量,於1988年11月18日在溫州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於1988年12月26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二審判決。
該案不是中國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卻因為其重要意義被稱為中國行政訴訟第一案。雖然原告敗訴了,但它喚起了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政府對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動了中國的行政訴訟立法,在中國法制史上,留下印記,成為那個時代背景下的一個標本。
媒體評論說,這雖是人民法院一小步,卻是中國民主法治的一大步。
1988年10月,浙江高院和6個中院以及18個基層法院建立行政審判庭,受理審理行政案件。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該法明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除此之外,還召開了各部門參加的4場座談會徵求意見,並召開80多人參加的專門會議對草案逐條討論修改。
當全國人大通過的時候,很明顯地分成兩派,一派主張通過,一派反對。
反對的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認為民告官太厲害了,但是無論學者、老百姓都主張通過,大勢所趨。
1990年2月19日,浙江省委副書記、省長沈祖倫在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會議上強調: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是法制建設上的大事。行政幹部要加強法制觀念,依法行政,支持法院執行行政訴訟法。
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官司結束後的第三年,包松村的兒子出生,他給兒子取名包訴訟,來紀念當年的這場官司。
2002年,包鄭照老人去世,臨終前,他囑咐子孫,雖然官司敗訴,但以後做什麼事情,一定要依法辦事,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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