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房產兩份遺囑,繼母與繼子女如何分割遺產?
案情簡介
王某生前曾立遺囑,表明死後房產由現任妻子秦某繼承,誰知王某死後,前妻錢某的三個子女卻持另一份遺囑,主張房產不能由後媽秦某繼承,而應根據這份新遺囑由三個子女按份額繼承。究竟哪份遺囑更有效力?
王某與前妻錢某二人,生前有子女三人,分別為王甲、王乙、王丙。1997年前妻錢某去世,2001年,王某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03年,王某與秦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一年後,王某在浙江省公證處辦理公證,明確其2001年買的這套房產歸妻子秦某個人繼承,他人不得干涉。2017年,王某去世,因為丈夫留下的這套房產,妻子秦某與前妻錢某的三個子女發生糾紛,鬧到了下城法院。庭審中,王某的三個子女拿出父親王某在2010年針對該套房產書寫的一份材料,認為應當按照父親新寫的這份意見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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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王某在2004年寫下遺囑,明確自己的房屋由妻子秦某繼承,並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這份遺囑是公證遺囑。雖然後來王某又寫下一份關於該套房屋的處理意見,即使這份意見構成新的自書遺囑,未經公證,效力不及前一份已經公證的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確定的內容。因此,對秦某要求繼承案涉房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遺囑是公民處理個人合法財產的一種方式。被繼承人去世時,繼承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在立遺囑過程中,往往會根據家庭情勢變化,立下多份遺囑,有的甚至是內容完全相反的遺囑。
各種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法律對遺囑效力有明確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使是時間在後的其他形式的遺囑,如果未經公證,其效力也不能對抗前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
遺囑除了要注意效力問題外,還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繼承權。同樣是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遺產糾紛,下面這個案例又有所不同……
案情簡介
朱某與現任妻子王某登記結婚後未生育子女,但朱某與前妻育有三子女,其中次女朱某乙患有精神疾病,長期住院治療,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
朱某於2012年去世,其名下有一套位於杭州市安吉路的房改房。去世前,朱某在醫院立有遺囑,律師見證,明確將安吉路房產及家中其他財產交由現任妻子王某繼承。此後,王某以朱某的三個子女為被告,向下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安吉路房產由原告王某繼承。
裁判結果
庭審中,朱某乙法定代理人提出,朱某乙屬於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遺囑未預留必要份額,應屬無效遺囑。
依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城法院最終判決安吉路房產由原告王某繼承,同時原告王某需再補償被告朱某乙人民幣30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本案中,朱某乙長期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其本身並無參加勞動獲得收入的能力,應當在遺產中為其保留一定的份額,以保障其後期治療、生活所需。參考本案房產價值,結合朱某乙的現狀及治療費用支出等狀況,法院最終酌情確定王某補償朱某乙30萬元。
來源: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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