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一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桌喝酒的人承擔責任!
酒後事故頻發,給家庭和個人造成不可挽回損失,共同飲酒、勸酒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倍受人們關注。近期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件,引起大家的注意。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林某邀請姜某為其女慶生,姜某與於某、顏某、潘某、朱某、余某同桌飲酒,席間其他餐桌諶某到姜某桌敬酒。酒後下午1點40分左右,林某安排車輛將姜某送回公司,一小時後姜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出行,路上刮撞人行道樹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部門出具事故認定為姜某醉酒駕駛導致事故發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林某、潘某分別給付姜某家人2.6萬元、2萬元,後姜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於某、顏某等同桌飲酒者以及敬酒人諶某共同賠償因姜某死亡造成的損失133376.8元。
【法院裁判】
通過向原、被告進行釋法明理,原告放棄追究敬酒人的責任,其他被告同意給予相應賠償,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析案】
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充分了解,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包括酒後駕車的危險性,因此,姜某對自身的死亡應負有主要責任。作為宴請人林某,席間共同飲酒的於某、顏某等依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寄語】
1、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魔鬼釀成的毒汁。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適量飲酒,避免因過量飲酒對身體造成危害或者引發不必要的危險事故。
2、同桌飲酒不能強迫性勸酒,特別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更不要對其勸酒;共同飲酒後在酒友處於醉酒狀態時不能任酒友自行離開,需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至家中交予家人或送至醫院,以盡到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編報人/韓佳;編輯/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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