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山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一男子濫伐4.7畝省級生態公益林,破壞生態環境,被該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近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下稱連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韋某因犯濫伐林木罪,除被判拘役並處罰金外,還需補種林木,恢復林地生態公益功能。據了解,這是該縣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
男子濫伐生態公益林獲拘役並被罰金
2003年2月,韋某的父親與擁有山林的李某簽訂了30年的「承包自留嶺」合同,並讓兒子韋某在該山場育苗造林。2003年8月,該山場被劃定為省級生態公益林,但生態公益林補貼一直由山主李某領取,這讓在該山場育苗造林的韋某心生不滿。
2017年8月,韋某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其弟攜帶手鋸、柴刀等工具在該山場砍伐林木。經林業局鑒定,濫伐面積為4.7畝,總蓄積為33.3456立方米,折材積為21立方米。經連山縣經濟發展促進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濫伐的21立方米杉木的價值為人民幣16800元。
2017年10月30日韋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對韋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韋某當庭認罪,稱砍伐目的是因家庭經濟困難,妻子長年患病,缺少勞動力,醫治需要大量醫療費用,且家中四個小孩學習,生活開支大,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連山法院審理認為
韋某無視國家法律的規定,在未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他人砍伐承包山場上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且濫伐的林木為省級生態公益林,酌情從重處罰。
鑒於韋某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連山法院一審判處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並責令韋某按照林業局出具的「生態公益林復綠實施方案」補種林木,連續3年進行撫育,恢復該林地的生態公益林功能。
意義
教育與懲戒,提升群眾保護生態意識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總面積的87%為山地,全縣森林覆蓋率80%以上,居廣東首位。作為粵西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連山縣堅定不移地走「生態立縣、綠色發展」之路,依託生態發展功能區定位,落實高水平保護,聚焦高質量發展。
但由於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後,人們的法律意識、環境資源保護意識還不夠高,濫伐林木的案件在連山時有發生。據悉,今年以來,連山法院已受理了6起濫伐林木案件。
承辦法官表示,此案被伐的樹木是省級生態公益林,在根據客觀事實依法判決的基礎上,更需要關注的是對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及時修復被破壞的環境。這起案件中,除對被告人韋某依法作出刑事處罰外,責令被告對其破壞的生態公益林再造復綠,恢復生態公益林功能。一方面能夠實現公益訴訟消除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達到兼顧教育與懲戒目的,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知多少:
什麼是公益訴訟?
據了解,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公益訴訟大多是以檢察機關為主體進行的。
連山法院介紹
近年來,我國大力聚焦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加強了對生態環境資源的公益訴訟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即是民事公益訴訟,同時也是我院審理的全縣第一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關於生態環境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承辦法官說。
通訊員 | 黃海欣
編輯 | 謝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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