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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爆雷潮下 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治理「老賴」?

「請問和平台出借人有沒有什麼協商途徑?錢我還是想還的。」半年前,廣州仲裁委網路仲裁部部長鍾曉東在處理網貸糾紛,與網貸平台的借款人接觸時,總能收到「積極的」回應。

因網路仲裁具備成本低、效率高等優勢,不少網貸平台在平台借款協議中約定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交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處理。

最近,鍾曉東卻感受到了「風向」的變化。她在通知借款人參加仲裁庭審時,不僅會時常遭遇借款人的強硬拒絕,還被警告不要「再發簡訊和郵件了」,一些借款人甚至說「仲裁是配合爆雷平台催收,是助紂為虐」。

而鍾曉東感受到的這種變化只是網貸市場波動的一個縮影。近期,P2P平台頻頻爆雷,不少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信用風險事件頻發。如何在信用風險發生時進行及時地法律救濟,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

8月8日,在由法制日報社指導、法治周末報社主辦的「金融科技時代的信用風險管理」研討會上,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對此問題展開討論。

在法律底線內尋求法律救濟

作為一位法律一線從業者,鍾曉東有著不安,「借款人實際上已經成為一種團體」,大量的借款人採取觀望態度,等待平台倒閉逃廢債務,甚至歡呼「我要把平台拖爆雷」。

面對這類信用風險處置,受害人往往會通過法院起訴、網路仲裁等法律手段來進行救濟。

「P2P行業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而法律也是一種基礎設施。在傳統法律救濟手段的時間、人力、金錢成本都過高的情況下,能否有一種更簡潔、快速和低成本的方式?」這是鍾曉東思考,也是法律界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運用科技手段來簡化案件的審理流程,甚至用互聯網的思維來看待新生的互聯網產品和交易模式,這是鍾曉東他們所做的嘗試。

7月底,中國首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建立了電子證據數據存證平台,能夠為法官提供批量的電子數據核驗;此外,杭州互聯網法院還與今日頭條合作建立了「老賴」精準曝光合作機制,實時、定向發送「老賴」信息,發動群眾查找「老賴」人員下落、財產線索。

而早在2014年,廣州仲裁委就已開始涉足網路仲裁。今年1月,廣州仲裁委聯合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正式上線「一站式」網路仲裁服務系統,為網貸平台逾期借款追回業務提供仲裁服務,通過該系統,1個月左右就能得到以往可能要半年甚至更久才能獲取的結果,11天就能拿到裁決書。

「當法律面臨科技擁抱的時候,法律人的理念和思維也要作出改變。」鍾曉東認為,在互聯網時代,對於那些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是否仍沿用特別古老的習慣來審查和辦理案件,需要法律人共同更新理念並進行相應研究。

但她也強調,追求快速、簡便和低成本的同時,「法律底線是不能突破的」,要在法律底線內尋求法律救濟,治理「老賴」一定要用法律手段。

違規違法型平台涉刑

在投資者面對信用風險和利益受損,尋求法律救濟時,往往包括民事和刑事救濟兩種途徑。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刑法學博士簡愛觀察發現,現階段出現問題的網貸平台主要分為兩大類,即違規違法型和經營不善型。前者違反了國家和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涉嫌欺詐型平台和自融型平台;後者則主要是風控和運營能力不足。

現實中,違規違法型平台不僅所佔比例遠遠高於後者,其體現困難、停止經營、負責人捲款潛逃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也往往更大,而這類平台正是監管的主要對象,其投資者也是亟需法律保護的群體。

根據簡愛的介紹,涉嫌欺詐型平台在運作過程中,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投資者的資金,事後逃跑、停止運營不予返還資金的,往往涉嫌集資詐騙罪;自融型平台則主要是為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籌資,向網貸投資者大規模籌集資金,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簡愛看來,「經偵的介入,在證據的獲取、程序的推進和餘款的流向查找上都是更為專業」,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收取訴訟費,能夠降低被害人的訴訟成本,被告人為獲取被害人的諒解爭取從輕量刑也會積極退賠。

「相比單純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部分情形下刑法提供的保障可能更為優越。」簡愛進一步指出,若平台經營者沒有盡到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或是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募集資金的,完全可能構成借款人的共犯。

而承辦了多起非法集資案件的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欣愷,從實務來的角度,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

在他看來,近幾年非法集資類案件高發、多發的背後原因之一是刑事處罰比較輕。儘管目前構成互聯網金融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判集資詐騙罪的比較少,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10年」,處罰較輕。

此外,他也強調我國應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強化責任落實:「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需要認定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實踐當中由於涉案公司管理不規範,且有的公司有意逃避懲罰,造成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難度。」

謙抑原則與預防性管理

「刑法是要干預,但是怎麼儘可能小地對經濟造成負影響是必須關注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更注重刑法的謙抑性。

時延安強調,尤其在金融領域,「最後靠刑法不能解決太多問題,只能造成更多問題」,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要干預,但要思考如何讓「造成的負面效果儘可能少一些」。

刑事救濟之外,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林明則重點關注通過民事途徑進行信用風險救濟。

「信息中介的作用比較重要。」這是董林明很重要的一個體會。

「因為借貸雙方一般是不掌握對方信息的,相關信息都是由信息中介掌握的。若信息中介能夠積極配合,出借人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維護。」董林明解釋。

簡愛也認為,從投資者法律保障的層面,在網貸平台爆發問題的初始階段,投資者們更傾向走民事程序來解決和平台、借貸者之間的糾紛。

但她也強調,從長遠來看,在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中,建構完善、健全的預防性管理制度防範於未然,遠比通過司法手段介入事後「剪不斷、理還亂」的投資糾紛更為有效,而制度建設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在此之前,借款人在P2P網貸平台借款是不會被納入徵信的,因此即便是借錢不還,除了催收之外,大部分平台並沒有強有力的措施促使他們還錢,惡意逃廢債很容易發生。

而現在,P2P平台也不再是徵信的法外之地。8月8日,全國互金整治辦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要求嚴厲打擊P2P網貸行業借款人惡意逃廢債行為,並表示擬將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資料庫。

此前發布的《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安排》也提到,對借本次風險事件進行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人,要給予打擊、納入徵信系統、建立失信懲戒制度等措施。

截至8月13日,根據媒體報道,上海、廣州、北京、深圳、廈門等地紛紛發聲重拳打擊惡意逃廢債,已有52家平台上報老賴名單。

「現在所謂互聯網金融、金融創新這些概念,實際上都沒有相應的規範和規制。」時延安也一再強調製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極其不夠的」,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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