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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不慎落水,他奮勇搶救,最後卻被對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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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先生

張某不慎落水,我奮勇搶救,在搶救過程中,導致張某面部受傷,同時我丟失了一部手機,張某要求我賠償其面部受傷的損失,我該承擔嗎?我丟失的手機能要求張某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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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管理人或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張某不慎落水,羊先生救張某並不是出於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是見義勇為,這屬於法律上規定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無因管理行為,張某作為受益人應當償付你必要的費用,即羊先生在救人過程中遭受手機丟失的損失。

對於羊先生在救張某過程中導致其面部受傷,應以救助者有無過錯或重大過失為原則進行分析,現在羊先生為了救張某致其面部受損,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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