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特殊」入住需求中養老機構的法律風險分析
編者按
由於擬入住老人的身體或家庭特殊情況,養老機構在接待入住諮詢時,常面臨一些「特殊」的入住需求,機構從入住率角度考慮自然希望可以滿足老人的「特殊」需求,但這些「特殊」需求常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一、夫妻同住,一方可承擔全部或部分護理任務
情 況 描 述
該情況常出現於夫妻雙方在認知和行動能力上存在較大差異時,例如一人是自理老人,另一人是高度依賴護理老人。鑒於養老機構原則上實行分類護理,因此易出現夫妻雙方雖入住同一機構但無法同房居住的情況。因此,實踐中常有老人要求夫妻同房居住,由可自理一方承擔全部或部分護理任務。
法 律 風 險
護理等級未如實評定,導致老人護理等級偏低,提供的護理服務無法保證老人人身安全;
未與老人事先明確約定護理服務內容,自理老人不清楚哪些護理服務應當由機構來提供,越俎代庖導致老人遭受人身損害;
自理老人未經過專業護理培訓,護理服務不到位導致老人遭受損害,以及老人遭受損害時無法清楚區分各方責任;
自理老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機構未及時發現其已難以勝任護理工作。
應 對 策 略
機構應當正視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機構硬體設施及服務水平,確實難以實現上述家庭式護理的,可在向老人解釋原因後告知其另行尋找養老機構。而對於立志於從事高端養老、特色養老服務的機構而言,則應當正視上述風險,採取有效措施滿足老人「特殊」需求。
據實對擬入住的兩位老人進行護理等級評定,再與老人溝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護理服務範圍,認為自理老人承擔的護理部分存在風險的,可告知其該部分由機構來履行。
在第一點基礎上,機構與老人簽訂個性化的養老服務合同,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護理服務範圍,告知其不可擅自超越範圍為護理老人提供服務,否則因此導致的法律責任由老人自行承擔。
機構應注意日常觀察,注意兩位老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發現異常則可要求對護理等級重新進行評估。
二、老人與子女同住,由子女照顧老人
情 況 描 述
此種情況常發生於子女經濟狀況欠佳,但具有一定空閑時間,子女要求與老人同住並承擔照顧責任時,甚至有子女要求成為機構員工,由其照顧老人並承擔部分院方事務,以此謀求機構免收或少收養老費用。
法 律 風 險
此種情況下機構難以保證護理服務的延續性,其風險大致上與前文第一種情況相似。
若機構聘用子女為員工,則會給機構帶來極大的管理壓力,並容易衍生勞動用工法律風險。
應 對 策 略
機構對於聘用子女為員工的情況應當極力避免,若子女確實可從事護理員工作,則應當要求其服從機構管理與安排,與其他護理員一視同仁,不可對工作地點和崗位進行挑選。
機構若答應子女與老人同住,建議最好由子女承擔全部護理責任,機構僅提供床位、送餐等保障類服務。若機構也需承擔部分護理服務(如助浴、擦身)等,則機構可參照本文第一種情況處理。
對子女進行培訓,確保其掌握護理技能。
三、夫妻同住,自帶護工照顧
情 況 描 述
此種情況時護工常已經照顧老人有一段時間,家屬基於養老機構硬體設施及後勤保障更優化的考慮,要求入住機構但護理服務由其特聘的護工全權負責。
法 律 風 險
護工被認定與機構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用工法律風險;
機構無法對護工進行有效管理,因護工原因導致老人遭受損害時機構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應 對 策 略
機構原則上應當以自己提供護理服務為主,自帶護工為例外;
對護工進行適度管理,在其上崗前進行必要培訓,保證護理服務的基本統一,並向家屬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機構亦可考慮為家屬推薦護工,以護工承包老人的全部護理服務模式為需要24小時同吃同住的老人提供服務。具體可詳見本公眾號往期文章「從一則案例看養老機構節約用工成本的途徑」。
實踐中還有老年人及家屬各式各樣的特殊要求,機構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量力而為,切不可為了提高入住率而答應家屬的不合理要求。總體上看,機構在面對各種特殊情況時,可把握下述幾點:
詳細了解清楚老人及擬同住人員身體及精神狀況,據實確定護理等級;
一旦涉及雙方共擔護理職責,則機構應與老人或家屬明確雙方各自的護理範圍,並從專業角度考慮護理範圍劃分的合理性;
將雙方商定的結果以文字形式確認下來,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個性化的養老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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