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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稅務籌劃」,讓員工激勵不打折

獵雲註:股權激勵最終在市場上變現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本文分為三個部分討論,第一、股權激勵的基本徵稅規則;第二、關於境外結構(VIE)股權激勵的一些稅務規劃的考量;第三、是關於境內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劃結構的問題。文章轉自:源碼資本(ID:sourcecodecapital)。

前言:ESOP不只是一個商業、法律或稅務問題,CEO真正需要的,是一個綜合性的解決方案。為此,源碼資本請到了4組專家團隊,他們都在各自領域裡處理過多個TMT行業股權激勵案例,也是第一次同時出現在一個平台上,他們將從管理層/法律/財稅/爭議解決四個維度,就ESOP進行全流程多方位的剖析,幫助大家用好這個武器。

本篇是ESOP系列的第三個話題,我們重點講講:ESOP為什麼會產生最高45%的稅負;為了不讓股權激勵效果打折,我們有哪些稅務籌劃工具可以使用;對於境內上市的公司,如何減少股份支付費用對凈利潤的衝擊。

只激勵,不踩坑。

德勤稅務團隊

自21世紀初首批中國科技企業在海外上市以來,

該團隊一直是相關企業激勵稅務諮詢服務的領先者,

僅自2017年以來,該團隊完成了超過10宗

大型股權激勵稅務諮詢項目。

【以下為演講原文】

今天的分享主要基於一個樂觀的假設,就是股權激勵最終在市場上變現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以及如何讓發生的事情更happy一點。討論分成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我們分享的是股權激勵的基本徵稅規則,會給大家簡單分析一下為什麼會產生最高45%的稅負,以及在什麼時候產生。

第二部分是關於境外結構(VIE)股權激勵的一些稅務規劃的考量,會從稅務和跨境資金流動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正在探討的思路。

第三部分是關於境內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劃結構的問題,也會談談股權激勵在財務費用上是如何計提的。


1 股權激勵的基本徵稅規則

關於股權激勵的徵稅規則,簡單來說是分成兩段徵稅,一段是在獲得沒有任何限制條件的股份之前,所有的收益都是按照最高稅率45%的工資薪金所得去扣稅。另外一段是在獲得股份,取得了這樣一個財產權利,再把它出售的時候,是按照20%的資本利得去扣稅。

以股票期權為例,以行權之時為分界線,行權之前股份的收益是按照工資薪金來扣稅的,行權之後都按照資本利得來扣稅。如果在一些特別資本交易的情況下,還是在股票期權的狀態被交易了,比如說現金收購股票期權,那麼全部收益都可能按照最高45%的稅率去課徵個人所得稅。

至於限制性股票,它沒有可選的行權環節,而是有解禁的環節,一旦解禁就會產生工資薪金的納稅,最高45%。

以下兩張表格總結了兩類情況的課稅規則。

這裡提出一點,兩個表格下面都提到了「在取得股份的時候,怎麼算工資薪金所得」。通常是基於取得股份的時候,這個股份或者股票的市場價格,減去實際支付的成本。

對於股票期權來講,往往有一個或高或低的行權價格;對於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單位來講,往往是一個象徵性的價格。要減去這個價格之後,中間這個差則為工資薪金所得,可能適用最高45%的稅率。

這裡面如果是一個非上市公司,公允價值怎麼衡量?這是稅務上特別重要的一個點,根據現行的稅收法規,對於非上市公司,在行權解禁的時間點,所謂的公允價值首先應該用一個公司的凈資產價格來去衡量所謂的公允價值,它的假設是說非上市公司沒有一個活躍的市場,只能用公司自己的財務數據來去確定它的公允價值。

後面我會跟大家進一步分享非上市公司的稅務規劃思路。


2 境外結構(VIE)股權激勵的一些稅務規劃考量

在此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在現在這個時間點上,國內外的稅收監管有哪些變化,也是提醒大家注意在股權激勵實施的過程當中一些稅收合規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在座不少朋友都是紅籌結構的企業,未來收益中不少都是從海外取得的。從海外取得資本性的收益,或者是勞動性的收益,都會基於現在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規則去報告中國稅務機關,而且這個報告的範圍會越來越廣。最近我們接到越來越多的諮詢,都是問「假定未來海外收入課稅的監管越來越強,如何去更好地規劃自己從海外取得的收入」。這裡面我們判斷,紅籌公司從海外取得的所得,以及紅籌公司的員工從海外得到的資本性的收益,未來被課稅,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趨勢。

下一步我們看怎樣進行申報,這個就談到了中國現在在做的國內稅收改革。這個改革第一是把所有勞動性所得都歸到一起,按照一個綜合的稅率去徵收。第二是要求個人進行年度的申報,也就是說我需要把每年國內外的收入集合到一起,去進行一個綜合申報,才能享受到一些成本扣除的好處。這些是最近稅收改革的一些變動。

在兩個變動之下,國外是信息交換的加強,國內是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改革,這樣一來合規申報和稅務規劃雙管齊下,未來稅務合規與合理的稅務規劃就變成了很重要的考量。

剛才我們談海外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務規劃的基本路徑,就是我在取得這個股份的時候,適用最高45%的個稅稅率;在未來出售股份的時候,適用20%的資本利得稅率。如果可以在整個公司價值較低的時候,去拿到這個股份,那麼這種情況下,我的個稅就會減少。當然這個過程可能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因為股權激勵是一個綜合性的規劃,不光和稅務相關。更早取得股份,一方面會產生很多的法律方面的登記問題,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人力資源的影響。這方面的影響可參考此前兩位嘉賓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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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一下,市場上確實有一些典型安排是讓創始人用一個BVI公司去持有開曼公司的股份,但實際上是為員工去代持股權的激勵。

這樣的安排從法律上來講有諸多好處,但是我們最近碰到這樣一個案子,這家企業也是採取了這樣一個方案去持有開曼公司的股份,現在被一家大型科技公司收購了,收購的過程中,大型科技公司對這一部分股份開價是兩千萬,可是這筆錢實際支付的金額是依據於這些被代持員工實際工作的表現,他們願不願意把自己的激勵換成收購方的激勵,以及說他們在被投資企業的工齡等一系列的條件。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矛盾,兩千萬的支付,或者一千五百萬的支付,到底算是給員工的,還是算是給股權激勵持股平台的?前面這個BVI公司轉讓開曼公司的主體,有10%中國的預提所得稅,因為稅務局會把它看成BVI公司實際轉讓的是中國內地公司。同時,這個人在取得收益的時候,他沒有任何的股權可以出賣,所以他只能按照工資薪金最高45%的稅率來繳納這樣的一個稅收。那麼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很不幸的結局,等於是 10%的企業所得稅,外加45%的個稅。為了避免這樣的可能的困境,我們通常才會提醒客戶要用一個相對簡單的結構來做開曼公司層面的股權激勵。


3 境內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財務費用上是如何計提的?

關於境內股權激勵的安排和境外的玩法,其實是挺不一樣的。對於海外的上市企業,資本市場上不太關注股份支付費用的問題,也沒有200人監管的限制,所以我們股權激勵的安排,還有持有形式可以定得自由一些,可是國內不一樣。

國內最麻煩的一個問題是,行權的價格不能定得太低。如果有一個巨大的股權支付費用,很可能就把利潤吃掉了。

其次,除了17號公告沒有定義的創新企業之外,目前是不允許跨上市股權激勵計劃的存在,上市以前你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在上市以前去確權完畢,不能拖到上市以後。還有是不能超過200人,對持股平台也是穿透看的。這對於科技企業來講是一個很大的挑戰,還有就是稅務上講,目前規則也是非常不明確,大家還是普遍用持股平台來去做國內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劃。

關於持股平台我們推薦設立在哪,大家可能也會在市場上看到各種各樣不同的聲音,有各種各樣的地方會給持股平台的設立去提供一些優惠的政策。

對此,我們建議持股平台最好設立在一個離公司總部比較近、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因為你要去辦理很多合伙人的登記、變動和取消這些程序上的問題。如果當地的政府辦事效率比較高,這些問題就可能得到相對方便的解決。

其次是持股平台的稅務影響。第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我設立一個持股平台,最高45%的個稅是不是就沒有了?

從理論上來講其實不是的,無論通過什麼樣的平台去買到上市公司的便宜股票(而且這個便宜的股票之所以便宜,是因為員工的任職和員工工作產生的,沒準還附加了業績條件),這樣一個安排在會計和法律上,我想都會被認為是一個股權激勵的安排,在稅務上也必須要跟著走。說你這個員工確實是從裡面得到了一些收益,儘管是從持股平台得到的間接的收益,但應該是有最高45%個稅的納稅義務。

第二,我既然繳納了45%的個稅,產生了工資薪金所得。假設我出了一塊錢,按照兩塊錢的公允價值,買到了這個擬上市公司的便宜股票,未來合夥企業在轉讓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時候,或者上市以後轉讓股權的時候,是不是稅基可以變成兩塊錢?這個問題是需要跟當地稅務局具體溝通。

第三,既然繳納了45%的個稅,產生了相應股份支付的所得,那我們對應產生費用這一塊的公司,是不是可以做企業所得稅的抵扣,把它作為一個成本費用,來減少企業的稅收?這個也是我們需要跟被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局溝通的一個事項。

從財務方面,對於海外擬上市企業,這個股份支付的費用問題沒有那麼嚴重,但對於國內擬上市企業來講,股份支付的費用其實是關乎到能不能使得盈利達標,這個問題就很關鍵了。

這個費用怎麼計提,我作為稅務顧問越俎代庖,跟大家簡單分享一下。

通常來講我們這個股份支付,現在股權激勵安排都是以權益來計算的,會計要拿這個股份換人家的勞動,我給一家公司幹活兒,這家公司給我股份,我去做企業的股東,什麼時候開始計這個費用?是這個企業跟我簽了這麼一個合同的時候,開始去計這個股份支付的費用。什麼時候停止計這個費用?就是我真正取得了這個股份,或者說是我不再受到任何任職條件限制的時候,就停止計這個費用。也就是說對於期權來講,是授予日開始計,然後一直到解禁期限結束之後。至於什麼時候行權變成了股東,那個原則上會計上就不管了。

這裡面還會有一個問題。雖然說計量的方式,應該是用一個企業股份公允價值減去我應該支付的成本來計,但是每年企業公允價值都會變,如果說我們這個公司價值增長得非常快,那麼就會造成每年都要重新去計算我的股份支付的費用。

所以我們需要考慮,怎樣減少股份支付費用的一些開支,特別是一些時候創業企業跟員工簽的協議很早,但是正式立這個股權激勵的項目時間比較晚,甚至在臨IPO之前幾個月才把股權激勵的機制給好好實現了。這種情況下,從會計上來講,我們往前去記股份支付費用的難度就會比較大,因為沒有一個相應成套的協議。但如果早一點確定股權激勵的安排,讓員工儘早進入得權和行權的期限,這樣對於我們正常地在早期把股份支付的費用給記錄上,是有好處的。

簡單來講,公允價值減去支付的成本是股權激勵在會計上的費用,每年公允價值都會變,每年的費用金額也在變,公允價值越高,費用越高,要想減少這個費用的規模,可能我們早一點去實施這個股權激勵的計劃,給大家正式地發出這個計劃,早一點進入解禁的狀態,這對公司來講,從財務上是有好處的。

今天的分享先到這裡,期待與大家有進一步的溝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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