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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委託人轉借12億元募資 國金證券收警示函

來源:金融界網站

國金證券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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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行人將「15碧海債」、「16碧海01」和「16碧海02」共計近12億元募集資金轉借給畢節市開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證監局決定對國金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述三隻公司債券由畢節市碧海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國金證券進行管理。

貴州證監局16日發布警示函表示,在對國金證券關於上述三隻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過程中履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發行人碧海新區建設將「15碧海債」募集資金7.93億元、「16碧海01」和「16碧海02」募集資金4.01億元轉借給開源建設。

證監局指出,國金證券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和《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第四條約定,督促發行人遵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貴州證監局決定對國金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天眼查資料,畢節市碧海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畢節市開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均為國有獨資企業,其中前者由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政府全資持股,後者由畢節市人民政府全資持股。

天眼君注意到,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受託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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