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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用戶體驗自白

離婚冷靜期的用戶體驗自白

背景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該《意見(試行)》中提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最高法出台這份文件前,地方法院在設置離婚冷靜期方面已有探索。7月16日,廣東高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提及「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

場景模式

以下將獨設一當事人為代表,講述離婚冷靜期給部分人帶來的體驗和困擾。

本人性別女,

職業:普通白領;

年齡:25-30;

離婚原因:夫妻性格不合,日常爭吵不斷,嚴重影響生活質量。

「我們兩個婚前交往的時候,彼此了解不深,婚後開始生活在一起,便不斷出現爭吵,兩人誰也不讓誰。提出離婚,也是為了還自己一個更輕鬆的生活環境,既然不會改了,還不如好聚好散。我們都還年輕,也沒有孩子,但是現在對方就是不肯配合協議離婚,我才迫不得已起訴離婚。法院跟我們初步溝通後,給了冷靜通知。本來被法院說動了,帶著些許嘗試的念頭以為後期可以有所改善,結果發現性格這種東西不是說改就改,我們的相處仍然沒有得到緩和,對方也是興緻缺缺。過程中更讓我深刻明白婚前彼此了解是多麼重要,遇人不淑的我現在只想及時止損。就像結婚一樣自由,選擇離婚就不要再折騰、浪費時間了。我再跟對方談,但是對方仍是不肯協議離婚,冷靜期還沒結束,只能幹等著。但是還有一個令我擔心的,就是聽說一審不判決離婚的幾率很大,一旦判決不支持就要等6個月後才能再起訴。想想現在眼前還有個冷靜期擱在前面,我就頭疼……」

思考

離婚一旦鬧到訴訟的地步,給當事人造成的成本之高可想而知,且一般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身也是到了難以達成共識的階段。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冷靜期雖說有其自有維護社會穩定價值,也不可否認能幫助到部分不夠冷靜理性的當事人。但是,每個硬幣都有正反兩面,法律保障權利,我們不能忽視現實存在部分「遇人不淑」的當事人訴求離婚時的權利保障是比較薄弱的。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過於模糊,沒有可視化的標準導致法官判決的裁量權拿捏一直存在被討論的地方,正如實務中不少見於感情為由的離婚訴訟一審判決不支持離婚,當事人需要等上六個月期限再起訴離婚。現在再加個冷靜期「前置」,一個離婚訴訟也實在耗時傷神不便民。

目前冷靜期條件的設置是否足夠完整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兼具完整的客觀識別加完善的能動性措施是不是才能更好地疏通現下的社會離婚「堵象」?人生苦短,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回歸到平衡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保障,是不是更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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