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如何成為美國:一位被忽視的立國先賢
撰文:胡曉進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1765年秋,23歲的蘇格蘭青年詹姆斯·威爾遜隻身漂洋過海,從大西洋對岸到新大陸追尋功名。當時的蘇格蘭,雖然已經與英格蘭完全合併,但政治紛爭與武裝對抗仍不時衝擊著脆弱的社會經濟。威爾遜出身平民,好不容易湊錢念完文法學校,得獎學金進入聖安德魯斯大學,卻因父喪不得不輟學回家。從二十歲起開始當家庭教師,掙錢補貼家用。三年後,威爾遜實在無法忍受枯燥而沒有前途的家庭教師生活,借錢買了一紙船票,來到紐約。
詹姆斯·威爾遜
1
1766年夏,威爾遜拜約翰·迪金森為師,開始研習法律。迪金森是美國建國時期著名政治家,大陸會議與制憲會議代表,曾在英國中殿(Middle Temple)律師學院學習,是當時享有盛名的律師。在迪金森的指導下,威爾遜閱讀了大量的法學和哲學著作,加上在蘇格蘭求學時曾受到蘇格蘭啟蒙思想影響,威爾遜對法律的理解極富道德色彩與自然正義傾向。這一點很快就在獨立前的政治辯論中體現出來。
威爾遜跟隨迪金森學習法律之時,正值殖民地掀起抗議《湯森稅法》的鬥爭,1767-1768年,迪金森在報紙上發表系列評論文章《一個賓夕法尼亞農夫致英國殖民地居民的信》,重提反《印花稅》時的「無代表不納稅」原則,反對母國為了增加歲入向殖民地徵稅;迪金森承認,英國議會有權管理母國與殖民地之間的貿易,但應該本著互利的原則出發,因為雙方同是整體的一部分。迪金森希望通過區分稅收的目的(增加歲入還是管理貿易),來判斷稅收是否合理,立場還比較溫和。
威爾遜雖然是迪金森的學生,但卻不大同意老師的主張,讀了迪金森的十二封信後,他也寫了一篇政論文章:《論英國議會立法權的性質與範圍》,徹底否認英國議會對殖民地的立法管轄權。威爾遜從自然法的正義觀出發,認為政府的統治應該直接建立在被統治者的同意之上;殖民地在英國議會沒有代表,英國議會的立法沒有經過殖民地人民的同意,因此,英國議會無權管理殖民地事務;不但不能管理內部事務,就連外部事務也無權干涉;因為殖民地與母國之間只是由共同效忠的國王連接在一起,並無臣屬關係。
當時的殖民地民眾還只是在爭論如何抵制不合理的稅收,沒有發展到完全否認英國議會的管轄。威爾遜的主張無疑過於激進,在朋友的勸阻下,他沒有將文章交報紙發表。
經過1770年代初的短暫平靜後,1773年,殖民地與母國在茶葉銷售問題上再起爭議,並引發更為嚴重的政治爭論與對立,反英輿論日益高漲。在此背景之下,威爾遜發表了幾年前所寫的《論英國議會立法權的性質與範圍》,這本小冊子從自然法的高度出發,認為「在天性上,所有人都是平等、自由的;未經同意,沒有人可以對他人行使權力;所有的合法政府都建立在被統治者的同意基礎上;之所以同意,是為了保證被統治者的福祉能超過他們在自然狀態下所能享受的獨立與自由;因此,全社會的福祉乃是一切政府的首要原則。」相比之下,英國議會的所作所為,「違背了最基本的法律準則、政府的根本目的、英國憲法的精神、殖民地的自由與幸福」,當然不能接受。
威爾遜的這段話,讓人不由自主地想起兩年後的《獨立宣言》,兩者驚人地相似,「威爾遜先生關於英國和殖民地關係的理論,與我們在《獨立宣言》中所見的根本上是一致的」。(卡爾·貝克:《18世紀哲學家的天城》,何兆武譯,三聯書店2001年,第238頁)傑斐遜讀到這本小冊子後,也大加讚賞,將其精彩段落抄錄在筆記本上,威爾遜的小冊子對傑斐遜影響巨大,在當時流傳甚廣。
這本小冊子也讓威爾遜聲名鵲起,贏得了當地民眾的認可,當選為大陸會議代表,並最終秉承選民的意願,在《獨立宣言》上簽字。
2
1787年,當商討如何完善聯盟制度的會議在費城召開時,威爾遜的巨大聲望使其順理成章地當選為會議代表。威爾遜一向主張建立一個更為有效的中央政府,這次會議正好給了他一個發揮才幹、實現抱負的機會,使他名垂青史,成為卓越的立憲建國領袖。據詹姆斯·麥迪遜記載,威爾遜自始至終都在會議現場,在制憲會議上的發言次數多達160餘次,位居第二,威爾遜主張,議會兩院都由人民選舉產生,以人口為基礎平均分配議席,設立一名民選的最高執政官,並在發言中詳細論述了自己的理由。
威爾遜的這些思想和主張雖然沒有完全得到制憲會議採納,但其出色的學識與辯論,卻贏得了與會者的一致稱讚。7月24日,受會議委託,威爾遜與其他四位代表一起,組成憲法細節委員會(Committee of Detail),負責組織憲法結構、統一憲法文字與風格。可以說,1787年憲法的最後文本,從語法到結構,都留下了威爾遜的印跡。
為了避免現存各州議會討價還價、遷延耽擱,制憲會議決定將新憲法交由各州專門成立的公民代表大會批准,直接獲得民眾授權,確保憲法的最高法地位。在賓夕法尼亞公民代表大會中,威爾遜是唯一參加過制憲會議的代表,對憲法最有發言權,表現也最為突出,在十餘天的會議里,發表了十餘次長篇演說,他從制憲會議面臨的困境出發,闡述了選擇目前這種政府形式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威爾遜反覆強調,世上沒有完美無缺的制度,新生的憲法可能不完善,但修改憲法的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以後仍有機會修正。
威爾遜成功打消了反對派的疑慮,也促使賓夕法尼亞於1787年12月11日投票通過新憲法,成為第一個批准新憲法的大州,極大地鼓舞了其他州的憲法支持者,為他們提供了辯護的理由與榜樣。
實際上,早在1787年10月初,尚未召開批准憲法大會時,剛開完制憲會議的威爾遜,就在賓夕法尼亞議會發表過一次解釋新憲法的演說。在這份不長的演說中,威爾遜闡述了新憲法的組織原則與具體安排,解釋了為何沒有列舉個人權利、為何要維持常備軍、徵收國內稅。在演說的結尾,威爾遜真誠地表示,將憲法交給大家討論,肯定會遇到批評;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為了聯合起來爭取更大的利益與安全,請大家認真考慮這部憲法;這部憲法肯定不完美,但完美的事物一般極難實現,憲法已經給大家提供了修改的渠道;在目前的情況下,他可以大膽地說,「這是世上最好的政府形式」。
這是制憲會議後威爾遜首次就新憲法方案發表演說,他也因此成為第一個公開為新憲法辯護的制憲會議代表。喬治·華盛頓看到報上登載的演說內容後,特意給朋友寄了一份,稱讚演說很有啟發,請朋友多印一些。據統計,截至1787年12月29日,共有12個州的34種報紙重印了這份演說,除此之外,演說內容還以小冊子的形式在各州廣為流傳。對這類小冊子深有研究的美國著名歷史學者伯納德·貝林認為,在當時「激變的環境」中,威爾遜1787年10月6日的演說,比《聯邦黨人文集》更能引導民眾的思考。
的確如此,威爾遜發表這番演說時,弗吉尼亞、紐約等州尚未召開批准憲法大會,在某種程度上,威爾遜也算得上是最早的聯邦主義者,他的這番演說為其他州批准憲法的辯論提供了智力支持,也成為聯邦主義者的思想基礎。
美國憲法開啟了歷史新紀元,參與這項偉大實驗並發揮突出作用的威爾遜也覺得自己應該得到回報,他主動給華盛頓總統寫信,毛遂自薦,希望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遭到華盛頓婉拒。當然,鑒於威爾遜的卓越才華,華盛頓還是提名他進入最高法院,威爾遜也因此位列美國歷史上的首批大法官。在擔任大法官的同時,威爾遜還兼任費城學院的法學教授,並從事土地投機,最終因投機失敗,客死他鄉,很不光彩地結束了自己原本輝煌的人生。
3
在制定、批准、解釋與傳授美國憲法的過程中,威爾遜一再提出,美國憲法不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契約,而更像是人民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他們委託代表行使權力,並保留收回委託的權力。在威爾遜看來,這種授權委託論明顯有別於社會契約理論,因為契約是一次性簽訂的,除非雙方同意,很難更改;而人們委託給代表的權力隨時可以修改,甚至收回,這就為美國憲法的良性發展預留了制度空間。從這一點上看,威爾遜的憲法觀與當時殖民地廣為人知的洛克式社會契約論並不一致,似乎更接近於明確反對社會契約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大衛·休謨。
威爾遜生長於啟蒙時期的蘇格蘭,對休謨的政治哲學並不陌生,他還在自己的講稿中引用過休謨論述政府起源的篇章。但威爾遜並不認同休謨的懷疑主義認識論,認為懷疑主義否認個人有能力認識外部世界,抽掉了共和國賴以建立的知識基礎,無法實現真正的自由。從認識論的角度看,對威爾遜影響最大的,反倒是以批評休謨哲學聞名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里德(Thomas Reid)。里德認為任何一個具備正常理解力與判斷力的普通人,都可以認識和把握外部世界,這是人的常識(Common Sense);而並非如休謨所言,我們的知識對象,只是外部世界呈現於心靈中的觀念。
托馬斯·里德
威爾遜接受了里德的常識論,在講稿與司法意見書中大量引用里德的論述,有時甚至是整段照抄。威爾遜認為,常識就是普通人的直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有人幾乎都具備同樣的直覺;除了直覺外,常識還包含著判斷,只要是受過基本教育、具備正常理解能力的人都擁有這種判斷力;判斷之後是推理,作為常識的組成部分,推理也是天生的,但可以通過後天訓練加以提高。
正是因為相信所有人都具有幾乎同樣的直覺、判斷與推理能力,威爾遜才在制憲會議上提出,要建立人民直接參与和控制的共和政府,而且一再強調所有選民都擁有實質上完全平等的選舉權。常識論從哲學層面肯定了所有人具備同等的認識能力,構成了威爾遜共和思想的認識論基礎。
4
與威爾遜一樣,在制憲會議上表現突出、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的麥迪遜也深受蘇格蘭啟蒙思想熏陶——尤其是休謨的政治哲學,這一點在麥迪遜所寫的《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在該篇中,麥迪遜集中論述了黨爭的原因,以及如何消除黨爭帶來的危害。麥迪遜認為,造成黨爭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黨爭實質上是利益之爭;由於利益不同,黨爭不可避免;大範圍的聯邦共和國可以有效遏制黨爭的不良後果。麥迪遜對黨爭與共和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休謨的啟發。
麥迪遜
除了對黨爭的看法外,休謨對麥迪遜最大的影響體現在關於大共和國的論述上。休謨之前的思想家(包括孟德斯鳩),基本上都認為,共和國只適用於城邦與小國,大面積共和國無法持久,比如羅馬。休謨不同意這種看法,他提出,小共和國固然容易實現對內統治,但卻無法抵禦外來干預;在大的國土面積上建立共和國雖然比較困難,然而一旦建立卻能有效抵禦外來征服;至於這樣的共和國能否永存,得看上帝的意志。美國的制憲者試圖證明上帝的意志,他們找到的藥方是在小共和國(各州)的基礎上建立聯邦式的複合共和制。正如麥迪遜所言,「共和政體在控制黨爭影響方面優於民主政體之處,同樣也是大共和國勝於小共和國之處」;「在聯邦的範圍和適當結構里,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麥迪遜的這種大國共和理論與休謨一脈相承,但其對大共和國前途的自信程度,是休謨所不能及的。
麥迪遜之所以如此熟悉休謨的政治哲學,與其在新澤西學院(普林斯頓大學前身)讀書時的老師兼校長約翰·威瑟斯龐(John Witherspoon)有莫大的關係。威瑟斯龐是蘇格蘭著名牧師,早年畢業於愛丁堡大學,1768年到北美殖民地出任新澤西學院院長,並主講道德哲學等課程,給學生開的書單中就包括休謨等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著作。麥迪遜在該院念書時(1769-1771),上過威瑟斯龐的課,經常向其請教,畢業後還在院長的單獨指導下學習過幾個月。1782年,麥迪遜受邦聯國會委託,研究美國需要進口哪些圖書時,再次利用了這份書單,並得到了威瑟斯龐的幫助。
促成威瑟斯龐從蘇格蘭到新澤西任教的是美國的另一位立國領袖本傑明·拉什。拉什也是《獨立宣言》的簽字者,新澤西學院畢業生,後赴愛丁堡大學學醫(1766-1768),結識了威瑟斯龐在內的一批蘇格蘭知識精英,也接受了蘇格蘭啟蒙思想中的常識論。托馬斯·潘恩鼓吹殖民地獨立的政論小冊子《常識》,原名「樸素的真理」(Plain Truth),正是在拉什的建議之下才改為後來的傳世之名。
在愛丁堡時,拉什曾接觸過休謨,此後,兩人還在倫敦見過面,但拉什很反感休謨的自然神論傾向,也就沒有深入了解其哲學思想,反倒是很欣賞批評休謨懷疑主義的「常識論」思想家,因為他們既尊重理性,又敬畏上帝,不會引發宗教信仰上的混亂。
介紹拉什結識蘇格蘭學者的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知識界領袖本傑明·富蘭克林。富蘭克林曾在英國生活過,其間兩次到過蘇格蘭,訪問過蘇格蘭啟蒙思想的中心城市愛丁堡、格拉斯哥,與休謨等人有很親密的私人接觸。富蘭克林對愛丁堡等地濃郁的科學與文化氛圍大為讚賞,回到北美後曾多次強烈推薦殖民地的大學畢業生到愛丁堡深造,其中就包括本傑明·拉什。
富蘭克林雖然在其他國家(包括英國與法國)生活了很長時間,但卻全程參與了美國的獨立、制憲,是不折不扣的立國之父。相比之下,以《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名世的托馬斯·傑斐遜,因出使法國而錯過制憲會議,未能留下精彩發言,不能不說是某種歷史遺憾。但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對傑斐遜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1760-1762年,傑斐遜在威廉-瑪麗學院念書時,就投在蘇格蘭來的威廉·斯莫爾(William Small)博士門下,據傑斐遜回憶,斯莫爾對當時「大多數實用學科造詣都很深,有可喜的傳授才能,作風正派,心胸豁達」;「每日與我為伍,從與他的交談中,我對科學的發展以及我們置身其中的事物系統有了初步認識」;「這對我實屬萬幸,或許決定了我一生的命運」。(《傑斐遜選集》,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32頁)有學者甚至大膽地提出,從《獨立宣言》的思想淵源看,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影響遠大過約翰·洛克的《政府論》。
與本傑明·拉什一樣,傑斐遜也沒有參加制憲會議,因此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制憲者,但分析他們的教育背景,可以大致勾畫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影響殖民地知識精英的渠道:到蘇格蘭留學,比如拉什;或者在殖民地接受蘇格蘭學者的指導,比如傑斐遜,還有麥迪遜;當然更普遍的是第三種途徑:閱讀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著作,比如麥迪遜等。
在獨立、制憲過程中,除了休謨外,另一位著作廣為流傳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當數亞當·斯密。斯密曾在格拉斯哥大學任道德哲學教授(托馬斯·里德的前任)長達十餘年,他的《道德情操論》在正式出版之前,其中的部分內容就已通過各種途徑在北美殖民地流傳。1776年出版《國富論》時,斯密已經與休謨齊名了。《國富論》甫一出版,便在大西洋兩岸獲得巨大成功,據統計,在1777-1790年間,28%的美國圖書館都收藏了這本書,收藏量超過洛克的《政府論》與盧梭的絕大部分著作,威爾遜、麥迪遜、約翰·亞當斯都曾認真讀過該書。
《國富論》與《道德情操論》深刻洞悉了人性的兩個方面:利己與同情,要想最大限度地為自己謀利,就不能完全無視別人的利益。一切從人性出發,正是蘇格蘭啟蒙思想的根本特點。斯密的人性觀,直接來自他的老師、蘇格蘭啟蒙思想的奠基人弗蘭西斯·哈奇森(1694-1746)。哈奇森曾在愛爾蘭、蘇格蘭長期生活,對兩地反抗英格蘭統治的抗爭深有體會;他相信上帝創造了絕對的、普適的道德準則,每個人、每個國家都有合理反抗暴政的權利。這種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合理抗暴的思想,很快就被傑斐遜等人接受,並在《獨立宣言》中體現出來。
正如近代歐洲的啟蒙不是一場有組織的運動,蘇格蘭啟蒙思想也不是具有統一歸旨的哲學思潮。同為蘇格蘭啟蒙思想家,休謨與里德的認識論就截然不同。但這並不妨礙制憲者從中選擇吸收,並將其運用於政治實踐(更確切地講是實驗)。制憲會議上,代表們各執一詞的爭吵,自有其思想淵源,蘇格蘭啟蒙思想正是其中之一。如果說美國憲法是多元政治思想的綜合,蘇格蘭啟蒙思想應該佔有一席之地。
8月25日(周六)晚,東方歷史沙龍第150期將在北京舉行,主題為「年羹堯與康、雍時期清代政治」,嘉賓為十年砍柴、鄭小悠,詳情請見東方歷史評論今天推送的第二條消息。
※汪曾祺及一條隱性傳統上的「新京派」
※康有為的轉向:從革命到改革
TAG:東方歷史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