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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草案)》徵詢公眾意見

上海市上海品牌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推進「上海品牌」認證工作,加強品牌建設,促進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推行「上海品牌」自願性認證工作,鼓勵和促進先進標準的實施,建設高端區域品牌。

本市行政區劃內「上海品牌」認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上海品牌」認證是高端品牌自願性認證,是認證機構根據國際通行評價模式,按照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標準,運用認證方法對上海的服務、製造、購物、文化及標準等開展的第三方評價。

第四條【工作原則】「上海品牌」認證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企業主體、最高標準和國際認可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質量監督部門建立「上海品牌」認證工作推進協調機制,協調各方力量,推進「上海品牌」認證工作。

第六條【認證聯盟】本市成立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負責「上海品牌」認證體系建設和實施。

國內外知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相關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企業集團等可以自願參加認證聯盟。

第二章 「上海品牌」認證標準

第七條【標準體系】「上海品牌」認證標準體系由「上海品牌」評價通用要求、系列「上海品牌」認證技術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組成。

第八條【通用要求】「上海品牌」評價通用要求規定上海品牌認證評價的術語和定義、原則、基本要求、組織實施、證書與標誌等內容,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地方標準的方式制定、發布。

第九條【認證技術標準】「上海品牌」認證技術標準是適用於「上海品牌」認證評價的產品、服務等的標準,應當能夠評價申請認證的產品、服務是否達到「國內領先、國際一流」水平。

第十條【標準制定程序】市質量監督部門成立專門機構(下稱上海品牌專門機構),承擔「上海品牌」標準研製、培育推廣等工作。

有關政府部門、標準化研究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上海品牌專門機構提出「上海品牌」標準立項建議。

上海品牌專門機構對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估後,發布「上海品牌」標準制定計劃,確定標準名稱、制定單位等。

「上海品牌」標準制訂發布具體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鼓勵參與標準制定】鼓勵行業協會和優勢企業制定先進的產品和服務標準。鼓勵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在「上海品牌」標準制定中發揮作用。

第十二條【認證實施規則】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組織制定相應產品和服務的認證實施規則,對認證程序、認證依據、工廠檢查(管理成熟度測評)要求等做出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標準體系內容公開】「上海品牌」認證標準體系的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章 「上海品牌」認證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從事「上海品牌」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的成員,根據聯盟的要求和約定開展「上海品牌」認證。

第十五條【自願申請認證】本市和外省市的申請人可以自願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申請「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根據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六條【通用要求評價】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根據認證申請的情況,選擇聯盟內認證機構對申請人開展通用要求評價,對照上海品牌評價通用要求,對認證申請人是否符合品牌引領、自主創新、品質卓越、管理精細、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評定。

第十七條【產品(服務)認證】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的對象開展認證。產品認證的,包括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服務認證的,包括服務特性檢測和管理成熟度測評。

第十八條【獲得認證】通過認證評價環節的,由認證機構發放「上海品牌」認證證書,並按照規定在經營中使用「上品」標誌。

第十九條【質量標誌】「上品」標誌屬於本市質量品牌標誌。「上品」標誌由「品」字型青銅器回紋構成。標誌色調為紅色。標誌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如下:

「上品」標誌可以與上海服務、SHANGHAI SERVICES、上海製造、SHANGHAI MANUFACTURING、上海購物、SHAGNAHI SHOPPING、上海文化、SHANGHAI CULTURE、上海標準、SHAGNAHI STANDARD等詞語組合使用。中英同時使用的,中英文應當對應。

標誌使用者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誌圖形,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圖案、文字和顏色。

第二十條【標誌使用】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及其成員單位可以準確使用「上品」標誌。

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方可在經營活動中在其獲得認證的範圍和期限內在相關的包裝、裝潢、說明書、經營場所、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上品」標誌。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上品」標誌,禁止利用「上品」標誌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開】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應當在其網站上設立「上海品牌」認證信息專欄,公布「上海品牌」標準文本、認證機構、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申請人名單及其認證內容。

第二十二條【鼓勵互認】鼓勵國內外高信譽認證機構加入「上海品牌」認證聯盟,開展「上海品牌」認證。鼓勵開展「上海品牌」國際互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跟蹤調查】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上海品牌」產品和服務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於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改正或者撤銷。

認證機構未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且發現問題未及時採取糾正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聯盟對機構的監督】認證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聯盟章程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應當依據章程和合同約定及時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對企業的監督】質量監督部門對通過「上海品牌」認證的產品或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通報相應的認證機構和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問題的,應該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質量監督部門。

第二十六條【標誌監督】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上品」標誌的,質量監督部門可以要求其改正;偽造、冒用「上品」標誌,構成偽造、冒用質量標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查處。

第二十七條【對機構和聯盟的監督】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開展「上海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認證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對「上海品牌」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舉報,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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