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互聯網「山寨」侵權要社會共治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興起,出現了網路「山寨」侵權現象,從銷售假冒、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到銷售盜版的軟體、書籍、音像製品,再到對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文字圖片、美術作品、卡通圖像、遊戲軟體的侵權性使用,可謂不一而足。互聯網應成為知識的創新地、文化的共享地和文明的傳播地,而絕不能給「山寨」侵權產品提供便利。
互聯網「山寨」侵權現象之所以產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知識產品開發創新的高投入與「山寨」侵權的低違法成本之間,使侵權者覺得有利可圖,這是「山寨」侵權泛濫的經濟動因。第二,互聯網傳播共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人對其權利保護難度增大,而侵權人對他人知識產品的侵權複製卻難度很小,這是「山寨」產生重要的技術原因。第三,在部分侵權者的觀念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較為淡薄,不乏侵權者甚至是打著「商業模式」「技術創新」的名義,行「山寨」侵權之實,這是「山寨」侵權泛起的社會意識原因。
面對互聯網「山寨」侵權現象,我們應建立起包括權利人、網路平台商、社會公眾和相關執法部門等在內,社會共治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方面,要加強互聯網平台商打擊「山寨」侵權的自治能力。互聯網平台商作為線下侵權產品轉向線上銷售的重要一環,其不但應當建立起「電商 知識產權人」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商家在合約中訂立知識產權保護的負面清單條款,同時還應當利用大數據手段建立起針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跟蹤、預警、監測、通知、反通知及斷鏈機制。利用大數據手段,建立起誠信的「公眾投訴」機制、「大眾評議」機制、網路商家「信用評級」機制和「黑名單」制度等。另外,還可在平台內部搭建起一個由權利人、消費者、社會公眾、法律專家和律師等在內的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和速裁機制,並構建起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互聯互通的交流平台,促進案件信息和訴訟資源的共享,為從源頭上打擊「山寨」侵權提供條件。
另一方面,要加強「山寨」侵權知識產權的行政查處和司法保護力度。行政監管系打擊「山寨」侵權的一劑猛葯,應不斷加大對互聯網「山寨」侵權者行政處罰的力度。在加大司法保護力度上,在線下應提高侵權人法定損害賠償的額度,針對惡意侵權、大規模侵權、持續侵權、多次侵權者,引入嚴格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機制。線上,嚴格電商平台的注意義務,嚴格限制「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當互聯網平台通過破壞技術保護措施、實施深層鏈接等不正當手段在網路傳播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時,其經營者應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當電商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山寨」侵權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而未及時採取的,應與侵權人一道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構築起一道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綠色屏障,使「山寨」侵權現象得到遏制。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