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的欺騙:看清政府如何稀里糊塗的放棄關稅自主權?
《中英南京條約》中文本第10款規定:各通商口岸「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一些論者據「秉公議定」一語,認為是其協定關稅的依據。其實不然。「秉公議定」一語,是指清政府制定關稅則例時要「秉」以「公平」的原則。這從該條約的英文本中可以清楚地判明。該條款的英文文句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publicly notifi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直譯為現代漢語,當為:「中國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進出口關稅和其它費用的則例,該則例將公開頒布」。馬儒翰起草這一條款,是依據巴麥尊的訓令。巴麥尊要求,「中國政府規定固定的關稅」,並「予以公布」,以改變先前稅率不明確、粵海關官員任意徵收濫派陋規的狀況。也就是說,《中英南京條約》僅僅提出了制定一部新的關稅則例的問題,其制定權和公布權完全屬於中國政府。
《南京條約》簽約場景
璞鼎査像
耆英等人進行交涉的照會中提出,新開的通商口岸的稅率,「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由戶部核議」,並不違反《南京條約》,因為戶部是清政府主管經濟事務的行政部門,更何況《南京條約》中文本還明確規定,新制定的海關稅則應當由戶部「頒發曉示」;但「照粵海關輸稅章程」一語,則是違反了《南京條約》,因為該條約的中、英文本都明確規定要制定一部新的海關則例。這反映出,耆英等人在進行對英交涉時,竟連剛剛簽訂的《南京條約》都沒有進行認真的研究。
《南京條約》中英文封面
璞鼎査對此項交涉,並不是依據條約加以拒絕,要求清政府廢除舊的粵海關章程,制定新章,而是假充中人,誘之談判。不消說,談判關稅的做法,本身就是違反《南京條約》的。而耆英等人竟然答應下來,也就是說,清政府沒有察覺此中的利害關係,竟然糊裡糊塗地放棄了關稅自主權。伊裡布、耆英等人與璞鼎査等人進行的中英廣東、香港談判,耗時最多、最費心思的就是海關稅率的談判。英方制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則,伊裡布以大宗貨物稅率加增、冷僻貨物稅率議減為對策。結果談來談去,談出個棉花進口每擔徵稅白銀4錢,茶葉出口每擔徵稅白銀2.5兩(均比以前有所加增),便自以為得計,為清政府爭得利益了,連忙向道光帝報功。他們根本沒有認識到,他們與英方所議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將26類160餘種貨物用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中國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則的權利。由此可以說,協定關稅是清政府不明自身權益、不諳近代外交程式的產物,是英方代表設計欺騙的產物,是不符合《中英南京條約》的有關規定的。
廣東人民出版社委託宣傳
( 茅海建:《當代學人精品:茅海建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 編輯:南京師範大學中國史碩士研究生 謝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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