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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能不能說話(三)閘門的崩潰

這是選·美的第975篇文章

本文於2017年4月21日首發於孤島繁星(孤島繁星LoneIsland)。

本文內容較長,分為三部分發送。今天是最後一部分:閘門的崩潰,2004-2014.

(三)閘門的崩潰,2004-2014

我們看到,「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的法院多數十分微妙,尤其是奧康娜法官,她由共和黨總統任命,在「布希訴戈爾案」也站在布希一邊,但本案中卻成為了關鍵的搖擺票,和自由派一起維持了《兩黨競選資金改革法》。但這同時意味著,最高法院此後的任何一個人事變動,都有可能對競選資金制度產生顛覆性的影響。

這一天在2006年到來。2006年初,奧康娜法官宣布退休,布希總統提名更加的阿利托法官繼任。於是在競選資金問題上,保守派霎時佔據牢固多數。最高法院對競選資金監管的態度,發生一百八十度反轉。

2007年的「聯邦選舉委員會訴威斯康辛生命權利公司案」(FEC v. Wisconsin Right to Life Inc.),《兩黨競選資金改革法》對初選前30天,大選前60天播放的提及候選人姓名的廣告進行限制。威斯康辛生命權利公司(WRTL)是一個公司化了的非營利組織,試圖在上述期限內播放廣告,因此向法院提出挑戰。最高法院按意識形態站隊,以5:4支持了他們的主張。

本案是新一代保守派第一次在競選資金問題上得勢。他們在「科羅拉多州共和黨聯邦競選委員會案」和「尼克松案」中已現端倪的這一套思想,在本案中終於得以完全徹底的釋放。

於是我們看到,羅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不僅支持了WRTL的主張,而且還很不尋常地使用了強烈的語言。談及以往最高法院提到的防治腐敗的利益,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說道:「本院原本僅將這一利益適用於對明確宣傳的監管,而麥康奈爾案將其應用於與明確宣傳功能等同的宣傳。但是,要想為對WRTL廣告的監管開脫,就必須把這一利益再擴展一步,適用於與明確宣傳並非功能等同的宣傳。夠了。」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又說道:「麥康奈爾案判決,一個公司針對某一候選人或其對手的明確宣傳,以及與明確宣傳功能等同的宣傳,都可以被禁止。我們今天沒有機會重新考慮這個決定。但是,我們今天的確需要決定哪些言論屬於上述可以禁止的與明確宣傳功能等同的宣傳。這時我們要支持言論而非審查。這是第一修正案所述『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剝奪言論自由』的最基本要求。」

斯卡利亞、肯尼迪、托馬斯法官的贊同意見更加激進,認為麥康奈爾案的判決應當被推翻。不過他們並未得勢,所以本案並未對競選資金制度造成傷筋動骨的影響,而只是在議題宣傳的定義上做了一些文章而已。不過,隨著2008年民主黨人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共和黨開始完全徹底地貫徹「蓄意阻撓」的戰略方針。最高法院雖能免於國會的政治鬥爭,但羅伯茨和阿利托終於也徹底加入了斯卡利亞一派。

如果說「聯邦選舉委員會訴威斯康辛生命權利公司案」是競選資金制度瓦解的開始的話,那麼2010年的「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C)則是對四十多年來業已確立的競選資金制度的致命一擊。

《兩黨競選資金改革法》規定,公司和工會不得使用資金來資助初選前30天或大選前60天的競選宣傳。聯合公民(Citizens United)是一個保守派非營利社會組織。2004年,他們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投訴:一部批判布希政府的電影《華氏9/11》違反了上述規定。聯邦選舉委員會反覆地駁回了他們的投訴。聯合公民見狀,遂搖身一變,自己也開始拍電影。2008年,聯合公民自己出資拍攝了電影《希拉里》,並準備投放廣告宣傳之。

聯合公民意識到聯邦選舉委員會可能對其進行處罰,遂向法院提出挑戰,認為企業也有權行使言論自由、發表政治言論,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2010年,最高法院按意識形態站隊,以5:4支持聯合公民的這項主張,推翻了聯邦法律的有關條款,宣布聯邦法律對企業競選支出的限制違憲。

肯尼迪法官的多數意見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兩個先例:1981年的「奧斯汀訴密歇根商會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和2003年的「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肯尼迪法官認為,第一修正案中的新聞自由既保護了個人的言論,也保護了由多個個人組成的社團(association)。公司也是一種社團,因而也享有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

肯尼迪法官進一步論證,根據「巴克利訴瓦萊奧案」,花錢是傳播政治言論的必要手段。既然如此,禁止公司花錢支持競選,也就剝奪了公司的言論自由。此外,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是一視同仁的,不因言論者的身份而變化。因此,言論者的企業身份不影響其行使言論自由。正所謂「言論再多也不為過」。

多數意見甚至不承認企業的大額競選支出會引起腐敗。肯尼迪法官表示,政府沒有資格判斷公司的大額支出如何影響了受眾的觀點。此外,腐敗要想產生,企業和候選人之間必然要存在相互回報的關係。而如果企業的競選支出並非直接捐給候選人,而是獨立支出的話,肯尼迪法官簡單得似乎有些天真地認為,這種情況下相互回報的關係就不存在。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和阿利托法官在「聯邦選舉委員會訴威斯康辛生命權利公司案」中主張司法節制,二人在本案中依然如此。不過,在羅伯茨首席大法官的贊同意見(阿利托法官加入)中,他在強調司法節制的同時,也表示:「司法節制不等同於司法放棄。」他同時表示,法院不應盲目遵從先例。

史蒂文斯法官長期以來支持聯邦法律對競選資金的監管和限制。他對最高法院判決的不滿和憤怒,在本案達到巔峰。年逾九秩的史蒂文斯法官撰寫了長達90頁的反對意見(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馬約法官加入)。為了表達他對本案多數判決的不滿,史蒂文斯法官還當庭宣讀了其中一部分。

史蒂文斯法官說道:「雖然企業對社會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企業並不真正是社會的成員。企業不能投票,也不能競選政府職位。由於企業可能由非美國居民管理和控制,它們的利益可能與符合資格的選民的利益有根本性的衝突。企業的資金來源、法律結構、制度取向使我們對企業在選舉進程中的角色產生了合理的懷疑。對我們的立法者來說,採取措施來防止企業支出對聯邦和地方選舉的潛在有害影響,是他們的民主義務,更是有迫切的憲法需要。」

史蒂文斯法官又說道:「本院的判決有損全國選舉產生的政府機關的誠信。我擔心,本院為達到這一結果而採取的路徑,會對法院本身造成損害。」

接下來,史蒂文斯法官逐一反駁了多數意見的觀點和論證。針對多數意見認為公司支出不會導致腐敗的觀點,史蒂文斯法官表示,腐敗除了直接的相互回報,還有多種形式。公司的支出可能會在候選人當選後,以偏向或裙帶關係等方式進行間接的回報。企業也可以威脅候選人,如果不做某事,企業就資助反對該候選人的宣傳。企業的「獨立支出」當然也會導致腐敗。史蒂文斯法官認為,上述支出嚴格意義上都屬於「獨立支出」,但也都一樣地導致政治腐敗。

史蒂文斯法官還表示,即使僅僅是「腐敗的表象」(appearance of corruption)對政治也大有害處,會降低公眾對民主的信心。數據表明,超過80%的民眾認為企業的「獨立支出」是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他說道:「如果民眾覺得法律正在被買賣,民主是不能有效運行的。」

隨後,史蒂文斯法官直指多數意見的核心觀點:企業和個人一樣享有發表政治言論的自由。他首先質疑,當一個企業發表廣告來支持或反對某一候選人的時候,究竟是「誰」在發表言論呢?顯然不是顧客和員工,也不太可能是遠在天邊的股東。或許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但法律禁止他們用公司的錢實現個人利益,而且企業的政治廣告往往和管理人員的個人信念是相悖的。

企業的言論找不到一個實在的發出對象,這就使企業和個人的言論產生了重大區別,在第一修正案的框架下不能等量齊觀。而且,許多公司是同時向兩大主要政黨捐款,這意味著企業對選舉的參與,與其說是出於意識形態,不如說是為了交易。

企業的競選支出,會對選舉進程產生不公平的影響。公司獨特的法律結構,使其可以籌集並利用大量資金,而這一能力是個人所不具備的。而企業參與競選,與其他活動一樣,也是以盈利作為首要目的。因此,企業的利益與選民的利益往往會產生衝突,甚至是完全對立。當企業買下了選舉前黃金時段的廣告,真正的選民聲音就會被淹沒,選民的想法被扭曲。這樣一來,企業就會統治「思想市場」,扼殺公共討論。

史蒂文斯法官還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對立法機關缺乏尊重。各州議會本可以試驗其他方式以減少競選腐敗,但本案的判決使這些試驗不再成為可能。相反,法院多數卻「徑自宣布人民不會對民主失去信心」,這是十分自大而沒有根據的。

本案判決一出,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一般來說,普通民眾無論黨派,都不希望大公司利用手中的金錢,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大選。於是,全國不斷發生大規模抗議活動,要求撤銷本案判決,甚至有人要求起訴托馬斯法官。

美國總統奧巴馬也對這一判決非常反對。在2010年1月27日的國情咨文演講中,奧巴馬說道:「上星期,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個世紀以來的法律,來給包括外國公司在內的特殊利益集團大開方便之門,允許他們不受限制地資助我們的選舉。我認為,美國的選舉不應該被強大的利益集團,甚至外國人操縱!」

現場爆發出熱烈的掌聲。而我們看到,台下的阿利托法官則一邊搖著頭,一邊說道:Not true, not true.

阿利托法官的反應。左側喃喃自語者即為阿利托。

共和黨的參議員約翰·麥凱恩是《兩黨競選資金改革法》的兩位發起人之一。他對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雖不意外,但非常失望。他表示:「總有一天,當人們看到有多少公司和工會的錢流入競選時,會爆發強烈的反擊。」

多次參選總統的拉爾夫·內德也強烈反對本案判決。他說道:「這一判決之後,企業可以通過獨立支出,把無限的錢投入已經深處PAC洪流之下的競選活動中了。」他呼籲企業股東要求公司管理者承諾不進行競選支出。

政界為數不多公開支持判決的人,就是我們多次提到過的米奇·麥康奈爾參議員。「守得雲開見月明」,經過七年的漫長等待,麥康奈爾終於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大公司提供給他的黑錢了。他說道:「太長時間以來,我們國家的一部分都被剝奪了完整參與政治進程的權利。今天這一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判決憲法允許這些團體有權就候選人和議題發表言論,直到大選前夜。最高法院為恢復他們的第一修正案權利邁出了重要一步。政府從前剝奪他們的這些權利,這是在人為選擇贏家和輸家。我們的民主建立在言論自由之上,而且不是一部分人,是所有人的言論自由。」

2014年的「麥卡琴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McCutcheonv. FEC),進一步拆解了此時已然千瘡百孔的聯邦競選資金制度。《兩黨競選資金改革法》對個人每年向聯邦競選的捐款總額設置了上限。肖恩·麥卡琴是亞拉巴馬州一商人、共和黨活動家。他向多位共和黨聯邦候選人的捐款總數超過上限,遂與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一同向法院對有關法律條款發起挑戰。最高法院按意識形態站隊,以5:4推翻了上述條款。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多元意見(斯卡利亞、肯尼迪、阿利托法官加入)基本延續了「聯合公民案」中保守派多數的思路。多元意見認為,個人捐款總額的限制既未能有效阻止腐敗,又對個人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構成不必要的限制。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說道:「正如政府不可以告訴報紙最多可以支持幾個候選人,政府也同樣不可以限制個人最多可以支持多少候選人或議題。」

至此,美國自七十年代建立起來的競選資金制度基本消亡。2010年「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判決之後,史蒂文斯法官宣布退休。作為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領袖,一位孤獨的異議者,史蒂文斯法官的離任,宣告著一個時代的終結。恐怕如今已經很少有人意識到,史蒂文斯法官原本竟是一位共和黨人。

1975年,來自共和黨的美國總統傑拉爾德·福特提名史蒂文斯進入最高法院。三十五年間,史蒂文斯法官見證了從「巴克利訴瓦萊奧案」開始的一系列有關競選資金制度的重要判決。雖然他不願自己承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已經發生蛻變,成為美國司法中自由派的代表。

2007年,史蒂文斯法官曾接受《紐約時報》記者傑弗里·羅森的採訪。當羅森問到他是否還認為自己是一個共和黨人時,他笑而不答。

今天,美國政治已被黨派攻訐、虛假新聞、極端思想所包圍。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多數絲毫沒有衰減跡象,而且一旦金斯伯格法官死亡或退休,還有可能更進一步。不過,美國司法的魅力,就在於它的前瞻性,以及容忍異質思維和糾錯能力。也正是因此,很多時候往往是最高法院個別大法官的反對意見而非多數意見最終被公認為最有說服力、思想最深刻、最為歷史銘記的文件。

在「聯合公民案」的反對意見的最後,史蒂文斯法官這樣說道:

今天的判決從很多方面來講都是一個倒退。它將法院多數的議程置於當事人的論據之上,將表面意義的攻擊置於實際應用之上,將泛泛的憲法理論置於有限的法律基礎之上,將個別的反對意見置於先例的判決之上,將斷言置於傳統之上,將絕對主義置於經驗主義之上,將雄辯置於現實之上。

我們的法官們作出結論,推翻了奧斯汀案的判決,並宣判203條款違憲,但他們錯誤地理解了這些判例的應用範圍和原理,無視了約束法院製法的司法節制原則。他們判定,避免腐敗的實際和表象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不足以支撐對公司競選支出的限制。這一結論建立在對社會利益的錯誤定位之上,將有關事實以及聯邦和州數十年來深思熟慮的判斷一筆勾銷。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需要限制公司競選支出這一長期以來的共識,應當高於對法官發明的規定的機械應用。法院多數對這一原則的拒絕,「使企業的威權達到了前所未見的高度,自從當年法院常常使用實體性正當程序來推翻侵犯了既得經濟利益的法律規章的那個時代以來,是從來沒有過的。」[引「波士頓第一國民銀行訴貝羅蒂案」,懷特法官的反對意見]。

究其根源,本案的法院意見是對美國人民的常識的一次否定。美國人民從建國之日起就意識到需要阻止企業破壞自治政府,從西奧多·羅斯福的時代以來就一直在與企業競選活動的潛在腐敗作鬥爭。而法院卻在如今否定這一常識,這是十分奇怪的。雖然美國的民主不盡完美,但恐怕除了本院的多數派以外,很少有人會覺得,金錢在政治中的消亡,竟是美國民主的一個缺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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