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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殺妻藏屍案」宣判 朱曉東被判死刑

2018年8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曉東與被害人楊儷萍登記結婚,共同居住於本市虹口區。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曉東在家因故用手扼住楊儷萍的頸部致楊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後,朱曉東將楊儷萍的屍體藏匿於家中冰櫃。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朱曉東將其殺害楊儷萍一事告知父母,並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殺害楊的犯罪事實。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期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朱曉東是預謀殺人,還是由夫妻家庭瑣事引發的激情犯罪?被告人在家屬陪同下去公安機關投案是否屬於自首情節?被告人是否可以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01

激情犯罪還是故意殺人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所謂激情犯罪是在強烈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暴發性、衝動性犯罪行為,是一種無預謀的犯罪。刑法定罪量刑注重主客觀相統一,相比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激情犯罪的行為人社會危害較小,處罰相對較輕。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被告婚後和妻子經常因為瑣事鬧矛盾。2016年10月15日,被告與楊儷萍一起赴杭州遊玩。由於之前看好的賓館已經滿房,他預訂了另一家賓館,妻子對此表示不悅。隔日,夫妻倆返程回上海,因為沒買到高鐵票,坐的普通列車,回家後兩人發生爭吵。10月17日,兩人又因不滿杭州之行吵架。朱曉東稱,爭吵時,他「不想讓她再說了」,「就用雙手掐她的脖子」。幾分鐘後,朱曉東發現妻子沒有了呼吸,因此被告屬於激情犯罪。

而楊儷萍家屬的訴訟代理人還出示了一份證據,朱曉東曾於2016年8月28日凌晨在網上下單購買了幾本書,其中兩本是《死亡哲學》《死亡解剖台》,後者明確寫有冰櫃藏屍一方面可以毀掉屍體上所有可追溯的證據,另一方面法醫無法判斷確切的死亡時間。朱曉東的做法和書上描述的情況非常相似,從買書到「哄騙」楊萍辭職到購買冰櫃,再到殺人藏屍,可以證明被告在殺害楊儷萍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準備,並非因家庭瑣事導致的激情犯罪,而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02

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朱曉東在父母的陪同下坦承了殺妻藏屍的事實,是自首,但在殺害妻子後,冒用妻子身份惡意消費、購物,用妻子身份證和其他女性開房,在知道案情無法隱瞞,不得已的情況下,在父母的規勸下投案,從未想過自己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雖然有自首行為,但他行為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並且從案發至今,朱東從未有認罪悔罪的行為,也未聽見他對被害人的懺悔。檢察機關認同對其判處死刑,建議法院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處罰。法院最後也採用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於理於法並無不當,只願逝去的人能安息,被害人家屬也能夠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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