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成為蒙牛代言人,巨額代言幾多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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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竇雪茹導師:陳秀儀
世界盃期間,傳統足球強國差強人意的表現讓梅西的蒙牛廣告一度被惡搞瘋傳~國產牛奶品牌蒙牛也結結實實火了一把~
網上盛傳梅西從蒙牛獲得了4000萬人民幣的代言費,看到如此高額的代言費,小編瞬間想起了前段時間總局專門針對外籍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出了一個文件,假設梅西入境為蒙牛拍攝這支廣告,蒙牛要為梅西扣繳多少稅費呢?
增值稅
若梅西入境為蒙牛拍攝廣告取得代言費4000萬,無論合同簽訂方為梅西個人還是企業,此時需要按照6%代扣代繳增值稅,增值稅額為226.4萬。
所得稅
境外演藝人員和運動員入境進行演出活動或代言不受入境天數和常設機構的限制,入境取得收入就要交所得稅。
梅西為西班牙的稅收居民,適用稅收協定的運動員條款,因此入境拍攝廣告取得代言收入需要在境內交所得稅。
納稅方式的判斷
蒙牛與梅西個人簽訂合同就代扣個人所得稅,同境外公司簽訂合同就代扣企業所得稅嗎?小編想說非也非也~
為此小編特意畫了一個判斷流程圖,想聽小編嘮叨的,可以繼續往下看,不想看的,根據流程圖就可判斷~
蒙牛若與梅西個人簽訂代言合同
若梅西個人與蒙牛直接簽訂合同,此時蒙牛需對梅西取得的所得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即:梅西取得的4000萬代言費,不考慮附加稅費,除去增值稅額約為3773.6萬元,適用稅率為40%,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206.8萬,稅後收入為2566.8萬。
蒙牛若與境外公司簽訂合同
此時需要根據境外公司是否構成稅收透明體、反避稅安排以及公司與運動員的僱傭關係來判定納稅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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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境外企業是否構成「稅收透明體」
假設簽訂合同的境外企業為梅西的「一人公司」,若一人公司在其居民國實際納稅義務人穿透至梅西個人,則根據境內法,該公司構成了「稅收透明體」,此時企業取得的所得視為梅西個人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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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企業收取所得是否構成避稅安排
假設梅西直接收取代言費用4000萬,所得稅高達1200多萬;但如果梅西與境外某稅收窪地公司簽訂了協議,由該公司代為收取該部分費用,境內按核定利潤率徵收境外企業25%的企業所得稅後,梅西再從境外窪地公司取得所得,從而避免了在中國境內按個人勞務報酬納稅的高額稅負。
該種情況下即形成了避稅安排,稅務機關將境外企業收取的代言費全額視同為梅西個人所得,仍將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判斷演出個人與合同簽訂企業的僱傭關係
若企業取得的演出報酬未被稅局判定構成避稅安排,則需要根據演出人員與境外企業的僱傭關係,來判斷納稅的具體方式。
▲梅西以工資形式取得所得
境外企業簽約了梅西,且每月以1000萬的固定金額向梅西發放工資,若梅西為拍攝代言廣告在中國境內停留了5天,則中國就這5天的工資收入在境內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梅西:當月按30天計算,梅西5天需分攤工資:5*1000/30=166.67萬,則個稅為73.435萬;
●境外企業:境外企業收取部分為4000/(1+6%)-166.67=3606.93萬,按核定利潤率30%計算,則稅負為270.5萬。
▲梅西以非工資形式取得所得
若境外企業與蒙牛簽訂代言合同,梅西再與境外企業簽訂合同約定代言費按六四分成的方式,則此時境內需分別就兩部分所得徵稅,扣除增值稅後代言費為3773.6萬。
●梅西:應納稅所得額為3773.6*60%=2264.16萬,需繳納個稅723.8萬
●境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3773.6*40%=1509.4萬,按核定利潤率按30%計算,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13.2萬。
其實小編研究來研究去,發現人家梅西2018年就沒來過中國,所以蒙牛廣告的拍攝是在境外發生的,那此時就不涉及稅費了嗎?
非也非也~增值稅上,由於廣告需要在境內投放,梅西的廣告拍攝不屬於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消費行為,蒙牛仍需為梅西代扣代繳增值稅。
所得稅上,一般廣告代言合同中除廣告拍攝等勞務服務外,會同時約定代言明星肖像權的使用費。
此時需要對收入進行拆分,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拍攝勞務所得無需繳納所得稅,但肖像權使用費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範疇,此時蒙牛需要就該部分金額扣繳所得稅,但稅率不會超過10%。
所以,最終蒙牛需要為梅西代扣代繳的稅費就是增值稅及其肖像權使用費部分的所得稅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及其解讀、《中新稅收協定》、國稅發[1994]106號、《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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