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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禁止宣傳、介紹各類電子遊戲

為將未成年人節目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引導、規範節目內容,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昨起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徵求意見。

《規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依據《規定》,未成年人節目禁止14項內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不得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得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傳、介紹各類電子遊戲;禁止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不得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不得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等。

不得製作、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類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披露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類節目;未成年人參與的選秀類節目。

《規定》提出,未成年人節目應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例如,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並且,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規定》還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規定》提出,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以顯著方式對所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專區,專門播放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未成年人專門頻道、頻率、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整形、網路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也不得播出上述廣告。並且,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0分鐘,其他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應當至少每隔30分鐘設置明顯的休息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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